知识产权论文从专利法修改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论文 发布日期:2015-03-15 21:27 热度: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迄今已经过三次正式修改,随着2012年9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利法》也开始了第四次修改的准备工作。纵观其修改历程,不管是其修改内容还是其产生的影响,与最初制定的《专利法》都有了较大的不同。应该说,《专利法》修改的过程其实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建立到发展的过程。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论文,修改,TRIPS,《专利法》,知识产权制度
  
  一、将中国知识产权与国际接轨的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改
  
  (一)修改内容
  
  1.扩大专利保护范围。(1)授权对象的扩大。将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纳入专利授权对象。(2)授权范围的扩大。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被授予以后,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两条规定使得专利的保护范围基本达到了国际标准。
  
  2.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限。其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由原来的15年延长至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由原来的5-8年延长至10年。
  
  3.增加了对专利进口商品的保护。修改后的《专利法》对原《专利法》第十一条作补充规定,未经授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
  
  4.完善了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将原先的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行政撤销程序。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做出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5.重新规定了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其他非常紧急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为了防止专利权滥用,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使得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开始契合国际发展需要
  
  我们来逐条分析以下上述内容的修改背景,其中上述第1条修改内容契合了《中美谅解备忘录》中有关“专利应授予所有化学发明,包括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而不论其是产品还是方法”的规定,以及《关贸知识协定》“专利应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其是产品和方法”的规定。上述第2条、第3条修改内容也符合了《中美谅解备忘录》以及《关贸知识协定》的相关规定。第4条中原规定的授权前异议程序影响了专利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不符合专利法国际协调趋势。第5条的修改内容是为了与《关贸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关于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内容相协调,同时也契合了《中美谅解备忘录》的相关规定。通过分析《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背景和内容我们不难发现,《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处处渗透着国际条约的影子,可以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不仅是国内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发展趋势的需要,经过这次修改,我国的《专利法》规保护水平已经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基本达到TRIPS保护标准,自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开始与国际接轨。
  
  二、关注国外,并开始涉足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完善的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
  
  (一)修改内容
  
  1.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在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的权利义务方面将与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享有同等地位,这对准备参与国际竞争的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职务发明的界定更为合理。修改后的《专利法》引入合同优先原则。规定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按照实现约定向单位返还资金或者缴纳使用费用的,可以不作为职务发明。这将利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面向市场,自筹资金,按照市场需求确立课题,并使单位闲置的设备等物质条件得到充分利用。
  
  3.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的规定。根据TRIPS协议,专利分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产品专利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销售、进口该产品;方法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别人使用该方法以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进口由该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为强化保护和与TRIPS协议一致,修改后的《专利法》对此作了补充规定。
  
  4.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为了有效保护专利权,与TRIPS协议一致,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5.发挥行政执法优势,理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行政执法的关系。明确提交专利国际申请(PCT)的法律依据;取消撤销程序,简化流程;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由法院终审;简化转让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规定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允许进行许诺销售行为等等。
  
  (二)《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更加契合TRIPS的要求,同时增加了对国内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利法建设的关注
  
  分析以上修改内容,不难看出这样一个趋势,就是《专利法》的修改已经不再局限于为了契合国际条约的需要,或者说不单单是被动的修改,我们关注的不仅仅局限在国际贸易的需要,也不再单纯是为了应对国际承诺,更多的开始关注国内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改革深化的必然要求。其修改已经从开始的“被动修改”向“主动修改”过渡。这次《专利法》修改是我国专利事业,也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将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几乎完全立足国内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2008年第三次《专利法》修改
  
  (一)修改内容
  
  1.将“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写入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宣示了我国提高自助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心,同时阐明了专利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
  
  2.专利授权标准由“相对新颖性”提高到“绝对新颖性”,是指授予专利权的标准由原来的“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如果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同时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修改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属于现有技术,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提高了我国专利的质量。
  
  3.增加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契合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要求,同时保护了自己丰富的遗传资源。
  
  4.大幅提升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修改后的《专利法》赋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大幅度提高了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标准;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5.大幅度简化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由原来的“民事一审、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审、行政一审、行政二审、民事二审”等五个程序简化为“民事一审、民事二审”两个程序。
  
  (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使得《专利法》更加适合国内经济发展需求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是在完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的主动性修改,这更加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规律,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更加成熟和完善,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四、强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力度的开始于2012年8月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调研
  
  (一)《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征求意见稿修改内容
  
  1.更改专利权无效决定的生效时间以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的后续程序。征求意见稿规定:专利权无效应有行政部门予以公告,该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应根据该决定及时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2.坚强专利行政执法。增强了行政部门对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增加了行政部门对专利侵权赔偿的判定职能;增加了行使行政执法权时被调查人的配合义务。
  
  3.强化专利权的司法保护。规定了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已发调查取证的职责;增设了故意侵犯专利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专利权此次修改趋向是更加注重在具体实务中的操作性问题
  
  分析以上背景和内容不难看出,此次《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稿没有对《专利法》内容本身做太多根本性的变革。仅仅是对在具体实施《专利法》中出现的诸多例如“取证难”等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达到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创新主体对专利制度的信心,充分激发全身会创新活力的目的。
  
  五、管中窥豹——《专利法》修改的过程就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过程
  
  通过分析以上四次修改(第四次修改仅在准备阶段)的历史背景、修改内容以及其修改后达到的效果,笔者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分为如下几个发展阶段,并在各个阶段体现出不同的发展特点。
  
  (一)创制阶段
  
  具体时间是改革开放之后到《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之前,这一阶段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这一时期,由于缺乏经验,因此这一阶段主要是为了迎合国际需要,重要动因就是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达到“国际标准”,是在外部压力的条件下起步并发展。
  
  (二)发展阶段
  
  具体时间是《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之后到第二次修改之前。这一阶段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从有到多”、“从简到繁”的过程。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就是不仅着眼“国际标准”,而且开始着眼国内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的制定符合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
  
  (三)成熟阶段
  
  具体实践是从《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之后至今。其中第二次修改之后至第三次修改之前笔者称之为“理论成熟期”,第三次修改之后至今笔者称之为“实践成熟期”,这一时期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过长期的修改和完善达到了与“国际标准”同步的理论和实践水平。其中在“实践成熟期”之前,知识产权制度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难以通过立法遇到的困难,“实践成熟期”的出现就是更加注重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细节,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推向更高的发展高度。这一阶段,从理论和实践上,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一直走在不断成熟的道路上。

文章标题:知识产权论文从专利法修改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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