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论文范文下载论当下专家陪审员制度有何异议

所属栏目:思想政治论文 发布日期:2014-04-21 14:13 热度:

  论文摘要:在事实认定上,由专家陪审员先行发表意见,再由承办法官发表意见;在法律适用上,可由专家陪审员先行发表意见,也可由承办法官先行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的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并适时予以指导。近年来,国内部分法院开始引入专家陪审新机制,挑选各领域相关专家担任法院的“技术顾问”,协助法官审案就成为一种经济且理性的选择。关于专家陪审员的相关规定,截至目前主要有两个。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时,可以根据该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2010年《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上述条文为专家作为陪审员参加审理提供了依据,笔者在此略抒己见。

  关键词:制度优越性,任选机制

  一、制度具有的优越性

  1.有利于强化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通过专家型陪审员参与审理,可进一步在制度上强化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发挥专家陪审员具有的专业知识优势,协助法官阅读、理解鉴定结论并准确把握相关证据,进而采信合理的鉴定结论。

  2.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一方面,专家陪审员可帮助解决未经鉴定或者需要专家质证的专业性问题,这可以减少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聘请专家出庭质证的费用。另一方面,专家陪审员可大大减少各家鉴定机构可能出现的不同结果的鉴定结论,从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现象的出现,提高了审判效率。

  3.强化陪审员实际参审。陪审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运用社会大众的力量,尽可能地实现司法公正。法院把专家作为陪审员引入,将使陪审员在涉及专业问题案件中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专家陪审员不仅可在法庭调查时有针对性地提问,也能在合议庭评议时作权威性发言,还可以在制作法律文书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专业问题讲清楚。这些避免了“陪而不审,审而不言、合而不议”的“陪衬员”现象,切实发挥专家陪审员真正参与司法的作用。

  4.提高审判实际效果。作为内行,专家参与审理后可以有效审查鉴定结论,发现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间的关系;在专家陪审员的帮助下,法官能够在真正了解鉴定结论的基础上进行裁判;专家陪审员还可把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裁判标准在业内进行宣传,增进业内人员对法院裁判的理解,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任职标准与选任机制

  关于专家陪审员的任职标准,可以根据专业案件分布的比重,确定所需的各个领域专家数额。然后向政府管理部门、高校征询推荐专家,形成临时专家库。之后,综合考虑上述专家在相关领域的从业经历、专业学历、科研成果、个人意愿等因素择优选定。需要补充的是,如果没有高学历,但在某专业领域从事多年并熟练掌握技能,获得了较高技术认证的高级技工同样可以具备任职标准。

  在专家陪审员选任机制方面,由于大部分专业人才都集中在大中型城市,且需要专家陪审的案件也主要由中级法院受理。因此,可考虑在中院建立专家陪审员遴选委员会,成立专门的遴选小组,负责收集相应领域的专家信息建立数据库。遴选委员会在考虑法院实际审理需求的基础上,确定专家陪审员的人选名册。这时不能忽略专家本人的真实意向,要其本人从内心真正认同参加陪审行为,否则今后可能工作积极性不高。专家陪审员一旦确定后,就提请同级人大予以任命。任命专家陪审员时,采用签署审判保证书并举行宣誓的仪式,以增强专家进行公正审判的使命感与荣誉感。由于专家陪审员名册在中院,如果辖区基层法院需要专家陪审员参加审理时,可由中院在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三、参审程序及评议规则

  在参审程序的启动方面,可以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方式。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适用专家陪审的,可在案件起诉或者答辩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并且,如果双方一致认为应当适用专家陪审时,法院应当许可;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由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决定。需要明确一点,即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了某一位专家参与陪审,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当然,如果在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选定的专家产生了不信任,可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请求更换专家,法院在审查后决定是否更换。

  在参审的指导方面,由于专家陪审员在事实认知方面有较强的优势,因此法官对专家陪审员事实认定方面的指导应着重原则性方面。例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指导,即明确哪些为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一定要保障陪审员通过对全部合法证据证明力的独立判断达到内心确信,得出事实认定的结论。但另一方面,专家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往往欠缺,法官对专家陪审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指导应当全面详细。具体来说,主要集中在庭审前和评议前的指导。在庭审前,法官应向陪审员简要介绍案情和争议焦点;介绍相关证据规则,对需要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作特别提示;对庭审提问时需注意的事项进行提示。评议前,法官应向陪审员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不能有所偏向或有所缺漏。

  在参审随机抽取专家方面,要确保专业对口。例如,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可由长期从事青少年心理咨询工作的咨询师和中小学教师、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将专家陪审员分为商标类、著作权类、不正当竞争等类别,结合案件类型随机抽取;针对涉重大群体性纠纷,可以从专业社会工作者中定向抽取陪审员参加审理。

  在评议程序方面,可由承办法官先介绍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案件的争议焦点,但不得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先行发表意见。在事实认定上,由专家陪审员先行发表意见,再由承办法官发表意见;在法律适用上,可由专家陪审员先行发表意见,也可由承办法官先行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的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并适时予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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