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政治民主建设

所属栏目:行政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1-03-30 17:05 热度:

  摘要:本文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角度,探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对政治民主建设的现实意义,分析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出措施。
  关键字: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政治民主建设
  
  现代行政不是一个自我封闭、自我运转的理政过程,它需要有面向社会的开放信息系统。行政公开原则是20世纪中叶以后迅速发展和推广开的一项公认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在我国,行政公开作为政府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在法律中,还是在政策上都有体现,随着政府法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在透明度的原则的要求下,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也已被重视。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1]所谓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公众便于接受的方式和途径公开其政务运作过程,公开有利于公众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2]可见,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公开的一种有效的治理工具,而这种治理工具的选择,也给传统的行政公开提出重大挑战。
  一、政府信息公开对我国政治民主建设的现实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
  “政府统治是经由人民民意及授权而来,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是人民权力的让渡和授予。”作为委托人的人民自然也就能要求政府作出符合人民意志的行为,有权参与国家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在我国,现在人民有权要求政府公开其运作过程,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以便公众了解行政权力的行使状况,为评价政府行为提供基本信息支持,让公众能充分发表言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以直接影响政府决策,保证政府忠实执行民意。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的公仆。公仆办事情,主人应当知道,否则人民怎么当家作主?[3]
  (二)加强廉政建设和政治民主的要求
  “阳光是最大的防腐剂,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首先就改变了权力运行的方式,使政府机关的职权、程序、监督方式等均为大众所知,使得幕后交易、权钱交易等丑恶的方面被有效的制止。同时,政府信息公开使得公民消除了公民对政府权力的神秘感和畏惧感,为治理腐败提供监控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建设,需要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国家和地方的各方面情况,尤其要让公众知晓有关其切身利益的政府工作情况,为他们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三)促进公民参与政府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的关键应该是依法行政。在我国,社会管理的主体不再是单纯的政府,公民参与政府管理和决策的程度日益提高。政府逐渐增加政府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促进公民参与政府管理。同时,政府科学决策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建立在政府信息公开基础之上,科学决策本质上也是民主决策,离不开百姓参与,只有政府决策信息公开,才能真正实现科学决策,避免决策失败。
  (四)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问题是中国改革和发展头等重要的政治问题,没有稳定,就不可能顺利地进行各种改革,也就谈不上政治民主建设。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为人民群众广泛知晓,建立起政府与人民群众有效沟通的桥梁。同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我国政治民主建设顺利进行。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阻力较大
  在我国,政府掌握的绝大部分信息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很大阻力。由于部分政府机关担心自己的低效运作或腐败暴露,使得自己的财政等受到制约,所以很多政府机关不愿将行政信息公开。同时,公务员信息素养和法律素养不够也是不能公开的原因。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效果,从主观上来看,还取决于公民的信息素质。即在什么时候需要信息、需要什么样的信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信息,缺乏敏锐的判断力。[4]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有限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有限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不通畅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印发文件的时候,出于谨慎,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尽量压缩公开的信息范围。在信息公开的内容上,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只是公开一些无关紧要的行政事项,缺乏实质性的有价值的信息,很多公众迫切需要掌握的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获取难。在信息社会,政府将信息的沟通和传播机制作为重要的治理工具,必须注重将分散的、无序的原始信息进行收集和加工,整合成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具有意义的信息资源。
  (三)政府为社会提供信息的方式和渠道过少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较为单一,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仅限于政府公报、党报、专栏、布告等一些字面上的公开,运用网站公布的政府信息比重较轻,内容有限,手段落后,致使群众和企业获得政务信息的渠道不畅,并且在信息公开中,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分类和查询方式方法,公众难以查询。由于缺少对政务公开信息的获取途径,导致了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局限为政府机关“内部公开”,外界民众一般很难了解。此外,部分行政机关对新闻媒体有关政府信息的传播以及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评论还存在非法干预现象,客观上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
  (四)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并具有浓厚的政策性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对公众应当履行的一项基本职责。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之前没有统一的一部法律,各地政府信息公开没有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种形式的信息公开缺少统一和协调。由此导致一些行政机关擅自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均由政府部门自身决定,没有考虑公众的需要,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利于公民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不利于防止行政腐败。
  三、建立健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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