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政治合法性的文献综述研究

所属栏目:行政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1-03-07 17:13 热度:

  内容摘要:本文试图对我国政治合法性的研究进行简要梳理,做出其文献综述的研究。我国政治合法性文献综述的研究有其独特的意义和价值。对我国政治合法性的文献综述研究要从它的概念区分研究和理论现状两方面着笔。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文献综述;
  我国政治合法性研究起源于政治学的研究,后来在政治社会学中作为固定的研究对象被提出。其实,当前国内各专家、学者对政治合法性的研究,不仅仅局限在政治社会学中,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已经出现了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的探讨领域。其中包括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经济学等等学科。由此可知,政治合法性的研究,有其不可替代的意义。本文试图以大略的成果取得时间为顺序,拟对我国政治合法性近年来研究的成果做一个简要的梳理和总结,由对文献的陈述说明来分析政治合法性的价值及其研究方向。
  一、我国政治合法性文献综述研究的意义
  我国政治合法性的研究可谓异军突起景象繁荣,但是由于政治合法性的界定、难以确定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成果的繁杂不规整,以至到现在很少有关于我国政治合法性的文献综述研究的成果的出现,但该问题在我国呈献出来的研究势态,又的确使人关注,从而,笔者不揣浅薄,对我国政治合法性文献综述进行一番简略的说明,以期对我国政治合法性的研究有一个现今的文脉的理清。
  二、我国政治合法性研究的现状
  1、概念区分研究
  对于政治合法性概念的区分,国内的学者大都延续西方经典,或对其进行直接的认可,或对其进行简要的改变,或对其进行分解重组,或对其进行深加工,但很少有人结合我国的历史文化及其政治现状对它作一个中国式的概念。尽管如此,我国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业已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并基本已经达到一致认同的效果。
  杨光斌对政治合法性下的定义为:“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它不只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它还具有正统性的色彩。合法性事实上是一个价值规范的问题,它就是要形成并维持‘现存的制度最适合于这个社会’的信念”。[1]这个定义指出合法性的实质是政权与其统治之下的成员之间的关系问题,它是一种价值规范的问题,说简单了,就是信念的问题,是信任度的问题。
  岳天明则明确指出目前我国政治合法性概念有被误置的潜在可能性,他针对人们对“合法性’,认识上的片面性,全面澄清了有关“合法性”概念认识上的误区,指出“合法性”完全有别于“合法”,“合法性’’有特定的运用领域,文章也对“合法性”与“合法化”及“有效性”与“合法性”进行了区分。[2]这些区分使人们明确合法性的本质,避免合法性与其他概念例如合理性、有效性等混淆。
  白刚、林广华对政治合法性的概念理解为:合法性或政治合法性指的是政治统治依据传统或公认的准则而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当人民对终极权威愿尽政治义务时,这一权威就具有合法性。合法性被看做是有效统治和政治稳定的基础。[3]很明显,他们认为合法性就是政治合法性,这一说法是否完全正确?是否政治合法性的政治只是一个修饰词语而无其他意思?因本文的主题所限,不能对这个问题做一评述,故仅就问题提出。其后的理解笔者相当赞同,也是当今学界对政治合法性概念的主流理解。
  燕继荣和徐永军对政治合法性的概念大意就与之相符,他认为所谓政治合法性,就是指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的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简单而言,就是政府实施统治在多大程度上被公民视为合理的和符合道义的。[4]徐永军则说政治合法性应具有两层意思:(1)对于统治者来说,是指统治有无正当性或统治有无价值基础;(2)对于被统治者来说是指其内心是否真正认同统治者的统治。[5]
  无论如何,政治合法性概念的研究始终是大体相同的,无外乎从政权被认可的程度层面上去分析,所以说,这个概念,我国学者的观点可认为是同一派系的,是有着共同的认知的。
  2、理论现状研究
  我国政治合法性的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讨论才逐渐增多,从已有讨论的话语背景来看,更多地是在分析政治腐败、民主化进程时才给予涉及,缺乏综合性、系统性的研究,同时也缺乏对社会宏观背景的关注”。[6]国内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研究还有学科研究视角的现状的不足的缺陷。[7]这个论述不难看出我国政治合法性研究的缺陷和不足,反向的资料是我国政治合法性的研究的方向应该是什么。
  持有此观点的还有学者杜崙,他认为“中国在政治合法性方面的研究虽已初具规模,取得了很多成果,但是,还不太系统和深入”。[8]这样的共通之处真可谓英雄所见略同,同时对我国现有的政治合法性研究的缺陷一针见血的给予挑明。
  虽然说我国政治合法性研究存在这样的不足,但是,没有人不认可现今我国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所取得成就。
  我国政治合法性的研究一直伴随着概念辨析的成分在里面,正如其他学科的专业名词一定要作严格的区分一样。即使在政治合法性理论研究中,也是伴随着这样的欺区分研究。例如陈秉璋就指出合法化是一个过程,目的是为了达到合法性。[9]从中可以看出合法化和合法性是两个具有因果联系的概念,而非一个概念。对于此问题,岳天明、白刚、林广华等都对其做了区分比较。而他们在区分政治合法性概念时,就是在阐述新的政治合法性的理论。
  王浦劬对政治合法性的理解更多的偏重于政治学上的意义,他认为的合法性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主体所要达到的目地。伴随这个目的,主体需要一系列的行为。但是,他对政治合法性的阐释,则更多是为了说明政治合法化这个概念。他认为国家政权“为了获得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就要对政治权力进行充分论证和渲染,以塑造自己的权威形象。这种使国家权力转化为权威的过程,就是政治统治合法化的过程。政治统治合法化偏重于心理的、伦理的或理性的支配。”[10]
  范学臣认为合法性可以分为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前者指“政府的运行、组织结构、人员组成、治理行为是依据国家法律进行的。后者就是指政府的运行、人员组成、治理行为不仅合乎法律,而且得到多数社会公众的自愿服从和认可。前者是一种客观事实.后者是一种事实基础上的价值判断。”[11]对此观点笔者持赞同的态度,因为政治合法性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并且政治合法性在不同的国度有着不同的内涵和现实阐释。鉴于我国特殊的历史渊源与文化背景,故而对政治合法性的作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区分,是合乎现实的,也合乎理论复杂性的研究逻辑的。岳天明对此持有反对的意见,他认为,合法性就是合法性,不宜再对其作出这样的划分。事实上,严格说来,这样两种划分并没有“形式”和“实质”上的区别,因为它还在实证主义关于合法性的认识范围之列。
  至于究竟是否要给政治合法性作一个形式和实质的分类,现在学术上还未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故而这个问题也将是日后学界对政治合法性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毛寿龙在《政治社会学》学中对政治合法性作了专门的研究。他从合法性的理论、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危机、权威国家的合法性危机以及中国政治的合法性基础对政治合法性进行了专题式探讨,并提出了我国最根本的合法性基础是武装斗争的胜利观点,但是这一点还不足以囊括所有的我国政治合法性基础,除此之外,还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魅力、意识形态的魅力和党在长期斗争中积累的巨大的组织资源等。他指出了当今合法性基础的变更和危机,并给出了合法性危机解决的几点途径。[13]在此,可以探视出我国政治合法性的危机已经出现,如何解决我国政治合法性危机的问题摆在学界研究的范围之内。
  马宝成对我国政治合法性的研究有着独特的视角。他从宪政制度、有限政府、有效性、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等几个角度创新性的对政治合法性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他认为:宪政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以宪法及相关法律规约政治权力的获得和具体运作,赋予政治权力程序合法性和运作合法性。契约论的本质在于表达民众的同意,这是宪政制度生成的内在逻辑。民主选举从根本上赋予政治权力程序合法性。有限政府强调宪政制度对政治权力界限的界定以及政治权力对这些界定的遵从,这将赋予政治权力具体运作上的合法性。[14]
  在他看来“有效性是传统政治权力合法性的重要基础之一;在发达国家历史上的绝时主义时期和封建主义时期,以及欠发达国家历史上的独裁主义时期和威权主义时期,有效性为传统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提供了重要来源”。[15]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一般包括三个方面:意识形态、宪政制度和有效性;现代政治权力在强调宪政制度作为合法性的根本基础的同时,也十分重视有效性在自身的合法性论证中的作用;无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早期宪政主义,还是在新兴民主化国家,有效性都对现代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具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二者之间呈现出一种大致的正相关联。[16]
  从马宝成的研究中可以看出一个关于我国政治合法性研究的一些有效的研究对象和学科的研究方向,它一定是要涉及到与其他有关学科的交叉互补的层面。
  对我国政治合法性研究进行继续深入研究的是白刚、林广华,他们“探讨了合法性与政治角色、法律、有效性、合利性和合道德性等的关系,分析了合法性危机产生的原因以及中国政治的合法性基础的问题,指出: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保持政治稳定,必须克服目前已经萌芽并且有可能扩大的合法性危机”。他们还讨论了合法性危机产生的原因,指出我国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并明确了我国存在的政治合法性危机,给出解决危机的途径。[17]这种研究思路与毛寿龙的思路基本上相通,所得出的结论上也大体一致,只是在解决合法性危机的策略上侧重点上略有不同。前者提出了经济的重要性,后者更注重爱国主义的力量。
  任剑涛从西方理论入手,着重探讨了我国传统的政治合法性问题。他依据马克思•韦伯关于政治合法性的三种理想类型的划分,从政治哲学建构的角度和政治运行状态两方面分析了我国传统的政治合法性问题,依此契合点,又论述了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类型的历史正当性和缺失,以及其与现代政治合法性的三个区别,指出从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伦理道德建构转变为中国现代政治合法性的法理建构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他给出了我国政治合法性构建的形态——“德化的统治”,并指明了这一构建的缺失。
  任剑涛的观点具有新颖性和预见性,转而言之,如何建立法理型的政治统治合法性架构,也就成为以后我国政治合法性研究的方向之一。
  杜崙从“合法性诉求、合法性信仰、合法性理由、合法性原因及来源、合法性的程序和条件、合法性的功能、合法化以及合法性的评估八个不同角度对政治合法性问题进行一个初步的多重分析,为政治合法性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一些框架和研究方向”。[20]
  杜崙的研究是清晰的,在从繁杂的政治和性起因过程及结果这个大的逻辑出发,给我国政治合法性研究的系统性一个准确的线索。这为以后我国政治合法性研究带来新的思路和更多的讨论,但是,这个讨论将是越来越规整的。
  从上文可以看出,我国政治合法性研究的内容是庞杂但是是有序的,可以看出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很多,问题是基本上更多的是在一些概念的探讨上,没有切实的研究我国应该如何进行政治合法性的操作,或者说在这一方面的研究还有欠缺。合法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如何进行实地操作,这才是政治合法性研究的终极意义。
  四、结语
  我国政治合法性的研究有着不菲的价值,作为一个政治大国,我国在世界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角色,如果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疏忽,则会导致一些不良的后果。我国政治合法性的历史悠久,加之我国丰富的文化底蕴,当下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蓬蓬勃勃,相信在以后的研究中,政治合法性研究一定能够取得结合本国实际的丰硕的成果出来。
  参考文献
  [1]杨光斌:政治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
  [2]岳天明:澄清“合法性”概念上的几个认识误区[J].维普资讯.
  [3][17]白刚、林广华:论政治的合法性原理[J].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42——51页.
  [4]燕继荣:论政治合法性的意义和实现途径[J].学海,2OO4,88——97页.《政治统治的要素和基础——关于政治合法性研究的一般理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4年12月10日,第12期,第1——4页.
  [5]徐永军:以人为本:当代中国政治统治合法性之基础[J].学术论坛,2005年第1期.
  [6][7][12]岳天明:政治合法性:研究意义、现状及不足[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11月,80——83页.
  [8][20]杜崙:政治合法性的多视角探析[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6期,176——186页.
  [9]陈秉璋:政治社会学[M].台北:三民书局印行,1984年版,第317页.
  [10]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3页
  [11]范学臣:论政府的合法性.中国人民大学1997年硕士学位论文.
  [13]毛寿龙:政治社会学[M].2001,版61——93页.
  [14]马宝成:宪政制度与现代政治合法性[J].文史哲,2002年第3期,50——55页.
  [15]马宝成:有效性与传统政治权力的合法性[J].理论探索:2002年第5期,58——60页.
  [16]马宝成:有效性:现代政治合法性的政绩基础[J].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53——56页.
  [19]任剑涛:道德与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1月,第44卷第1期,27——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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