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文发表之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中的政府责任建构问题探析

所属栏目:行政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3-08-24 09:42 热度:

  行政法论文发表期刊推荐《今日中国论坛》,《今日中国论坛》杂志,是中央一级刊物时政类期刊,以集中民情民意、为国献计献策为杂志社的办刊宗旨。以时事政治为主线,关注民生,通过新闻调查、舆论监 督、对话、交流等方式,探讨、研究、关注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课题进行深入、系统地报 道,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推手。  

  摘要:由于自身能力较弱、维权意识差、组织化程度低、相关政策法规的缺陷以及诉求渠道的不畅通等其他国家政策、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弱势群体更多的承受了改革的代价,在政治、经济、社会保障以及文化和受教育权益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本文在相关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了在完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中的政府责任建构一般策略。

  关键词:责任建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政府

  一、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不断加强,中央连续七年的一号文件都是关于“三农”问题,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方针扶持弱势群体,获得了积极响应。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更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有关城乡、区域、人与自然、经济和社会等的五个统筹也旨在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加大扶贫力度、拓宽就业渠道、健全社会保障,无一不体现出这个目标。

  虽然关注弱势群体已成为政府制定社会政策的聚焦点和着重点之一,但是与任务的艰巨性和形势的严峻性相比,已有的行动和认识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贫富差异继续拉大,弱势群体的规模日益庞大且生活艰难,群体性的社会冲突时有发生,对社会稳定构成了极大威胁。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本质特征和社会公正的原则,要求政府采取更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扶持弱势群体,给予他们更多的资源,努力提升他们的生存和发展能力,使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府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一)论依据——责任政府理论

  责任政府作为一种宪制,形成于近代,但它并非一夜之间的创造。它是古希腊开始出现的责任政府萌芽漫长而顽强的成长过程的结果。关于责任政府的内涵,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毛寿龙认为从理论上至少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责任政府:一是个体意义上的理解;二是集体意义上的负责;三是制度意义上的责任。张成福认为,民主政治与民主政府在本质上必然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能积极地回应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满足和实现公民的需求和利益,要求政府能承担道德的、政治的、行政的、法律上的责任。李景鹏认为,政府与公民的平等交换、平等制约和平等服从宪法和法律的理念是明确政府责任的理论基础,在责任政府的建设问题上,要特别注重借助政府外部的制度性力量即执政党和人民代表大会来制约政府。韩兆柱认为,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他要求政府必须快速、有效的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孙彩虹则认为责任政府是是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地行使权力、向国家立法机关和执政党负责的同时,积极回应并满足公民的各种社会诉求,并内在包含着对不负责任的各种行为进行制裁和控制的一套机制。

  综上所述,建设责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强化其公共服务职能,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责任心,积极回应公众的需求,并有效的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满足。作为社会改革代价的更多承受者——弱势群体,政府有责任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对他们进行扶持,这是实现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现实依据——政府执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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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锦涛主席强调: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这当中自然也包含保护弱势群体权益,而且,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者也具有绝对的优势来实现这一目标。

  政府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具有其他任何组织都不具备的行政强制力。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贯彻实施中央的政策法规来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另一方面它可以从弱势群体需要与国情出发,采取具体措施来有效地调节社会矛盾。第一,政府发挥社会整合功能,改革不平等、不合理的利益结构使其趋于公平合理,使社会各利益群体公平分配改革收益,共同承担改革成本。第二,建立疏导机制,对弱势群体普遍存在的不公平感、相对剥夺感、利益丧失感等心理反应进行疏导,把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调控在适当的水平,逐步减少和消除人们的不安全心理,提高社会行为整体上的理性化程度。第三,建立保障机制,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来保证社会成员在面临社会经济风险时能够提供安全保障,成员不因特定事件的发生而陷入生存困境,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权益。总之,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它完全能够根据现实情况的需要,对社会公共事务作出权威性决定,对社会资源作出合理性分配,满足最广大公众的愿望和要求,实现其利益,真正为群众办实事。

  弱势群体权益的受损导致众多社会问题的产生,整个社会面临的共同风险必然演化为共同需要,对于这个共同需要,由于公共产品的特性和市场配置自身的缺陷,完全依靠市场是不可能的,原来的私人机构或团体的慈善救助也已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而政府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使得它理所当然的在帮助弱势群体上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扮演主要角色。同时,政府也是公共产品最有效率的提供者。政府生产公共产品比私人生产公共产品更有效。可见,只有政府主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能保证社会整体利益得以公平分配,弱势群体权益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中的政府责任建构

  和谐社会应是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都能得到协调的社会,也应是能够保护全体社会成员权益的社会。在弱势群体权益受损问题上,政府必须切实的负起责任来,利用公共权力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主动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可供利用的资源。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依靠社会力量,通过制度建设、政策支持和社会扶持共同编织一个可靠的社会安全网,让弱势群体也能共享改革的成果。

  (一)畅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制度

  利益表达是政策决策过程的最基础阶段,占有重要地位。英国学者克莱尔认为,弱势群体“由于民族、等级地位、地理位置、性别以及无能力等原因而遭到排斥,特别严重的是在影响他们命运的决策之处,根本听不到他们的声音。”因此,建立民主、合法的利益表达机制,已成为改变弱势群体弱势地位的最迫切需要。在各级人大代表中,适当增加下岗工人、农民工、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的名额,为社会弱者提供合适的参与当地政治事务的途径,增加其政治参与的机会,提高其政治参与的效度。拓宽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渠道,将联系人大代表的渠道制度化,如设立人大代表热线,开通人大代表信箱,设立人大代表接访月活动等。人民政协也应适应我国社会阶层分化加剧的形势,适当吸收社会各阶层的代表人士,整合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利益呼声,将其反映给执政党,共同为利益的平衡、权益的实现出谋划策,充分体现参政议政的功能。不断健全弱势群体自治组织,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社会弱者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使其真正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以此不断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民主权利。

  (二)完善弱势群体法律保障制度

  借鉴、参考其他国家已有的经验做法,为了保障权利平等,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尽快完善法律援助的立法和配套制度,增加弱势群体的权利,以达到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的目的。提高社会保障立法的层次,既是社会保障自身法律地位的必然要求,更是保证社会保障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和高效性的根本途径。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明确社会保障的对象、标准以及参保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使社会保障真正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以法律来保障贫困个体得到基本的社会权益。同时要加强司法改革,建立健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适应的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公正司法,把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司法保障落实到实处。这样,一方面使社会保障工作的推行有法律依据和后续保障,另一方面也让参加社会保障的居民对政策放心,激发居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

  (三)扶持与促进弱势群体就业渠道

  第一,中国的弱势群体中有一部分是缺少劳动能力的人,如长期患病者和残疾人,他们的就业难度远比普通人群要大得多。对这部分人群,政府要采取特别的扶持,鼓励其参加适应在家庭承接的来料加工工作,尽量将其安排在本乡镇就业。第二,对失地农民和下岗职工,政府要运用优惠政策推动他们再就业。建立各种优惠条件,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失地农民、下岗职工,建立专门的就业中介机构,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和其他各类咨询服务。第三,建立劳动输出信息站,专门培育一批信息员收集企业用工情况,向农民提供更详细的就业信息。地方政府还应与劳动力需求大的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密切联系,建立长期的劳务输出关系,一旦用人单位需要用工,政府可以根据数据库的信息,马上组织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输送,扶持帮助农民工实现“团体就业”。

  (四)提升财政分配政策向弱势群体的倾斜度

  在当前市场缺陷和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情况下,政府及财政制度的职能应逐步由经济建设转向公共服务,注重发挥政府对市场缺陷的弥补作用,财政调节的重点要向低收入者倾斜,扩大转移支付,缩小收入差距。就地区来说,应扩大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增加支援农业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加大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设立文教卫体项目资助、基础研究资助并设立贫困地区发展基金,逐步扭转我国地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就个人来说,政府要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来提高社会分配结构中处于劣势的个人收入水平。制定和实施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提高职工工资,缓解和改善城市低收入者的困境。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以及带有福利性质的公共服务和补助等,增加其可支配收入,促进收入分配的均等化。

  四、结语

  政府有责任对弱势群体权益受损负责,从实践上说,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政府具有行政保护的优势,而且政府具有供给公共产品的职责以及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的责任,它也完全具备这个能力。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问题上政府应该扮演主导角色,发挥主体作用。通过畅通利益表达制度、规范利益补偿制度、完善法律保障制度、健全社会监督制度来完善针对弱势群体的制度建设;通过完善就业政策、调整收入再分配政策、推进扶贫开发政策和推广社会保障政策来加强针对弱势群体的政策支持;通过发动全社会开展教育培训、培育专门权益保护部门、广泛开展社会工作以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来推动政府主导下针对弱势群体的广泛社会支持,三管齐下共同编织一个可靠的社会安全网,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使其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文章标题:行政法论文发表之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中的政府责任建构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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