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论文发表刑事案件和解运行机制的完善

所属栏目:刑事诉讼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6-04-16 16:26 热度:

   刑事案件和解起源于西方,它是西方刑事法学的创举。刑事和解是指发生刑事案件的主体(加害人与被害人)以协商、沟通、会谈等手段,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从而使加害人免于承担国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诉讼制度。本文是一篇研究生论文发表范文,主要论述了刑事案件和解运行机制的完善。

  摘 要 刑事案件和解是一种解决刑事案件的全新的途径,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平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刑事案件和解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和解运行机制的措施,以期刑事案件和解机制在我国司法制度构建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 刑事案件和解,运行模式,监督机制

  作者简介:李磊,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在校研究生,法律硕士(刑法)。

  对于刑事案件和解的定义,不同的人持不同的观点,但都是以加害人与被害人为中心所展开的。刑事和解虽然起源于西方,但我国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却与西方刑事和解不完全相同,我国刑事案件和解机制是在我国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产生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促进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所以,研究我国刑事案件和解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刑事案件和解运行机制的方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事案件和解的基本内涵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在进行刑事案件和解调解人的帮助下,促使进行犯罪的人(也就是加害人)和受到犯罪伤害的人(也就是被害人)进行直接地商谈或者是沟通与商议等等,从而使得刑事纠纷得到和解,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环的社会关系,使得受到案件伤害的人所受到的伤害得以补偿,进而使施加伤害的犯罪人与受到伤害的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得到恢复,并能友好相处,并且最终使得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于社会。

  关于刑事案件的和解的定义,复旦大学的田小丰做了比较细致的阐述,他认为刑事案件和解首先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的进行协商和解的基础之上的解决刑事案件以及纠纷的一种有效的机制,这种刑事案件和解的机制是相对应于传统的以对抗的形式解决案件纠纷机制的;其次,刑事案件和解还是刑事案件诉讼的一种模式,它是与传统的刑事诉讼的模式完全不同的,刑事案件和解是一种全新的刑事案件处理模式,刑事案件靠的是民主以及民众参与,而传统的诉讼模式靠的是国家专断的刑罚权,刑事案件和解机制的目的是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当事双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而传统的诉讼模式却是以报应为目的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再者就是刑事和解运行机制是进行犯罪的人对其所犯下的罪行进行真心的反悔与悔恨,通过对受到伤害的人进行损失补偿或者是进行诚恳的赔礼道歉等方式,从而实现与被害人的和解,而受到伤害的人通过运用国家让渡的一些刑罚处置的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施加犯罪的人所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一种新型的诉讼行为模式。

  二、刑事案件和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于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相关规范性文件中都已做出了相应规定。对刑事和解的范围、刑事和解的条件以及刑事和解的程序等做了相关规定。然而,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刑事案件和解运行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一)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不太广泛

  我国相关法律对刑事和解所适用的标准范围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一是全部刑事诉讼案件都可以通过实施刑事案件和解来处理;二是部分刑事公诉案件也可以使用刑事和解。当前我国在实践过程当中通过采用刑事案件和解机制所处理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成年人犯罪中的初次犯罪、偶尔犯罪、过失犯罪以及交通肇事案件等,总体使用范围较窄,没有一定的前瞻性,并且这种刑事和解标准适用范围与执法过程的实际需求不相符合。因为很多不属于上述种类的案件同样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方法来解决,这其中的关键还得看加害人的危害性以及主观恶性和受害人的意愿。因此,这对于我国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的构建与探索是不利的,并且还有可能会降低刑事和解制度的体系地位以及运用的前景。

  (二)刑事案件和解运行模式不明确

  目前来讲,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刑事案件和解的模式进行规定,我国在具体实践当中的刑事和解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加害人与被害人自行和解,也就是进行犯罪的加害人与受到伤害的被害人之间直接面对面自主进行协商解决,从而达成最终的和解协议,受到伤害的人表示不再追究进行犯罪的人所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然后检察机关对案件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检察机关承认该和解的协议的有效性,并对施加伤害的人作出不再起诉的相关决定或者是退回到公安部门进行撤案的相关处理;二是司法部门进行调解地模式,这种调解的模式是检察或法官的积极介入,通过与进行犯罪的人和受到犯罪伤害的人以及其家属等进行较为细致的沟通与交流,说服进行犯罪的人进行诚恳的赔礼道歉或者经济赔偿等,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实现刑事案件的和解;三是经由人民委员会进行案件调解的模式,该模式是公检法等相关的机关对进行犯罪的人和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具有和解意愿的一些轻微伤害型的案件,委托给基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主持的刑事案件和解的一种模式;四是“检调对接模式”,该模式是对于一些已经纳入审查起诉阶段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申请进行刑事案件和解后,积极进行案件和解的一种刑事案件和解的模式。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案件和解运行模式多样,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一定程上削弱了我国法律效率的权威性,并且我国刑事和解部分模式实践的效果并不理想,没有统一的和解模式使得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得不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三)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监督机制

  当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只是对刑事和解机制的相关运行根据在政策上做了阐述,各级检法机关也对其进行了相关的阐述与说明。但是,对刑事和解运行机制的详细说明却没有在严格意义的法律条文当中进行规范。这样就导致刑事案件和解缺乏在法律上的依据,各级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的和解就会做出不同程度的解读,从而丧失了刑事和解的规范性,这就在法律规范上形成了盲区,这也导致了不少民众将其与当事人之间的“私了”行为等同起来,损失了法律的权威性。另外,我国刑事和解刚刚起步,并没有相关法律明确刑事和解机制对其进行监督,所以对于在刑事和解运行当中享有参与权以及从宽处理权的公检法机关极有可能发生滥用职权,以钱减刑等腐败现象。   三、完善刑事案件和解运行机制的措施

  对刑事案件和解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的进行分析与完善,才能够促进刑事案件和解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发挥有力作用,促进我国社会稳定,促进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一) 拓展刑事和解适用范围

  首先,应该将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也纳入到刑事案件和解的范围。比如对于一些具有亲缘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重度伤害刑事案件,倘若进行犯罪的人能够诚恳的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过进行认罪并且非常后悔,而且也得到了受到伤害的人的家属的原谅,那么这种案件也可以使用刑事案件和解机制来予以解决。其次,应该将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纳入到刑事和解范围之内。因为与普通的刑事犯罪相比,未成年人身心都不太成熟,自我控制以及辨识能力较低,其主观恶性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小,并且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出发对于其自身今后的发展以及人格的塑造等都会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尽量使用刑事和解。

  (二) 统一刑事和解运行模式

研究生论文发表

  我国具体实践当中刑事和解模式虽然多样,但刑事和解效果却不太理想,这主要是缺乏一个统一的运行模式。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通过自主协商自行和解的模式操作不太规范,让进行犯罪的人与受到伤害的人直接面对面进行自主协商,并且没有一定的约束的话,就很容易造成双方的情绪的失控,使得矛盾更加激化,实践效果并不是很好。“检调对接”的刑事和解模式主要有检察机关来起主导作用,并且在司法机关的内部实行双轨机制,这和检察机关的职能以及定位不太相符,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因此,今后的刑事和解模式应当从司法调解模式和人民委员会调解模式着手,促进公平正义,提高司法的效率。若要使刑事和解运行机制发挥充分作用,必须统一刑事和解运行模式,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 规范刑事和解运行程序

  在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容的前提下,刑事和解运行的程序也应当进行规范。一方面,在启动刑事和解程序之前,必须要明确当事人双方都是完全自主意愿的,必须要坚持当事人自主意愿的原则。另一方面,在进行刑事案件和解的过程当中,其明确具体的实用程序应该包括审查、告知、转交以及确认四个步骤,案件确实是有起诉到法院的需要的案件,可以做出从轻或者减轻的量刑建议,一同转移交到法院。与此同时,若要更好的保障刑事和解后达成的和解协议得到积极地、完全的履行,还应该履行的期限进行充分的明确,一旦超出协议的履行期限,刑事和解协议就会失去其效力,除非是加害人与被害人当事双方完全自愿达成一系列相关协议。

  (四) 建立刑事和解监督机制

  刑事和解运行监督机制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严格的刑事和解监督机制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避免出现违反“公平正义”的现象。其中,对于公安相关部门以及法院所主持的刑事和解,可由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而对于检察机关主持的刑事和解,可在检察机关内部组建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或是上级检察院等来进行有效的监督。

  另一方面,是刑事案件和解后对加害人的监督,加害人回归社会后,要对其认真生活以及真诚悔过的表现进行监督,刑事案件和解不捕后,加害人必须遵守相关制度,如若发现加害人回归到社会后再次出现涉案行为,轻则严加警告,重则依法严格处理,此外,还要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这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案后访问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等来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和解机制的运行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应对刑事和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采取完善措施,最大限度的发挥刑事案件和解机制的作用,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刁涌.我国刑事和解机制重构探究.法制与社会.2014(4).

  [2]杨颖.试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风险与完善策略.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5).

  [3]张贤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现代妇女(下旬).2014(5).

  [4]杨璐、高长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化解.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2).

  [5]闫天宇、张树森.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30).

  [6]雷鑫.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挑战与建构――以杭州飙车命案为例.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3).

  [7]田小丰.论刑事和解.复旦大学.2012.

  研究生论文发表期刊推荐:创刊于1980年的《法学杂志》,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的法学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确定为国家一级法学期刊。创刊27年来,《法学杂志》以内容丰富、观点鲜明、文字精炼的独特办刊特色,赢得了在法学期刊阵营中的较高地位,受到中外读者的欢迎。

文章标题:研究生论文发表刑事案件和解运行机制的完善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sofabiao.com/fblw/zf/xingshi/30955.html

相关问题解答

SCI服务

搜论文知识网的海量职称论文范文仅供广大读者免费阅读使用! 冀ICP备1502133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