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论文新刑事诉讼法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所属栏目:刑事诉讼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3-10-30 09:10 热度:

  刑事诉讼法论文发表期刊推荐《中国审判》(刊号CN11-5414/D)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的大型法制类新闻月刊。辟有“中外审判短讯”、“案件报道”、“中 外名法官”、“法院传真”、“庭审实录”、“判词评说”、“诉讼人语”、“办案手记”、“法庭透视”、“古今讼事”、“域外法制”等20多个栏目。

  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主线对原刑诉法进行多方面的修改。新刑诉法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人身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2012年新刑诉法提高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水平,这是我国人权事业的一大进步。

  关键词:修正案,刑事诉讼,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是指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我国在2004年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了宪法,对我国的人权立法和人权保障起到重要的作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主线对原刑诉法进行修改。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的任务条文中,在司法程序中保障人权起到重要作用。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谈新刑诉法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是其刑事诉讼权利的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和充分行使辩护权,是在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直接的体现。新刑诉讼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加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人权。

  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人帮助。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将规定辩护起点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并且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规定为办案单位的一项义务。新刑诉法将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落实到实处。

  新刑诉法完善律师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权,可以向办案单位提出辩护意见,防止冤案错案发生。律师的会见权得到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办案单位安排,只需凭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就可以到看守所办理会见(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之外)。律师的阅卷时间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扩大到全部的案卷材料。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调查难、会见难、阅卷难的状况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变,有利于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从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这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利,也有利于律师的做好辩护准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逮捕、侦查终结、死刑复核等各个阶段,有关办案单位都应当重视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人民法院调取的权利。这样就能够在案件处理的各个关键环节能够及时听到律师的辩护意见,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防止发生冤案、错案。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新刑诉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方面做了多方面规定

  新刑诉法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对于保障人权意义重大。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属于非法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均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些规定能够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根除酷刑,保障人权。证人、鉴定人、警察出庭作证。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基本上不出庭作证。被告人的对质权缺失,不利于保障人权。新刑诉法规定了证人、鉴定人、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以及强制应当到庭作证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维护司法公正。上诉不加刑。新刑诉法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确保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得以真正实现。扩大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司法实践中,上诉案件除了死刑案件之外,其他案件一般不开庭审理。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这样就能够保障在二审案件的审理中,能够当庭充分听到控辩双方针对一审判决正确与否的辩论意见,发现和辩明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公平、公正审理判决案件。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原刑诉法对于二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没有限制,导致出现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多次发回重审,而被告人则长期羁押,定罪量刑还没有定论。新刑诉法规定,发回重审的次数只限于一次,这也是对保障人权的一个进步。被告人、辩护律师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是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最后一道程序,关系到被告人的生死。原刑诉法没有规定被告人、辩护律师参与,被告人、辩护律师虽然有强烈的诉求,但难予表达。新刑诉法规定,在死刑复核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体现了重视人的生命,保障人权。

  三、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新刑诉法体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

  遏制将拘传变相为非法拘禁。拘传的连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在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身权利。拘留后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这对于非法讯问和刑讯逼供起到遏制作用。扩大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这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扩大了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新刑诉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监视居住的六种情形,扩大适用监视居住的范围。尽量减少羁押,对于保障人权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这体现了人性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

  四、新刑诉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作出特别保护,对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是比较完善的

  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搀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保障未年人行使辩护权和得到法律帮助。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在决定对未成人犯罪嫌疑人逮捕的时候,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保障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和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于未成年人犯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犯罪记录封存,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重新做人。此外,还规定了少年司法组织专门化,未成年强制措施的特别设置,分案处理,审判不公开,全面调查等,这些都是对未成年人的特别照顾。这些新的规定符合联合国《国际人权宪章》关于对少年的特别保护和照顾的保障人权精神。

  综上所述,新刑诉法以保障人权为主线,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对原刑诉法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正,提高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水平,这是我国人权事业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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