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论文发表“盲驾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5-12-12 16:29 热度:

  开车时要集中精力,不然有可能对自己或者他人带来一定的伤害,我国对文明驾驶上也有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文主要通过对“盲驾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一些分析,文章是一篇职称论文发表范文。

  摘 要 开车时玩手机或者手持终端设备造成的一种分神行为,被称为“盲驾”。在刑法修正案(九)审议过程中,有的人大代表建议将这一行为纳入刑法,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目前来看,“盲驾”行为已经成为交通安全的一个新的隐患,本文试图从立法角度分析讨论该行为是否有必要被纳入刑法,进而对“盲驾入刑”的可行性问题进行初步思考。

  关键词 盲驾入刑,道路交通安全,公共安全

  作者简介:李然,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盲驾”不是闭着眼睛驾驶,而是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玩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而不看路的危险行为。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和3G/4G网络的发展,智能手机和其他手持终端设备迅速普及,“低头族”越来越多,在驾驶中低头玩手机等行为已经构成交通安全的一个新的隐患。“盲驾入刑”,类似于“酒驾入刑”,就是将开车玩手机等行为认定是一种犯罪行为,纳入刑法条文中予以惩戒。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有人大代表建议将“盲驾入刑”,将驾车时玩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的行为列入刑法条文当中。人大代表建议对“玩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的行为”进行规定,认为目前在驾驶中玩手机或手持终端的现象很严重,具有一定危险性,需将此类行为纳入刑法条文,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人大代表之所以建议“盲驾入刑”,是因为“盲驾”和“醉驾”一样,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道路交通安全。

  一、“盲驾入刑”的必要性

  虽然“盲驾入刑”只是部分人大代表的提议,2015年8月29日最终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也没有涉及,但对于这一问题,关注者颇多,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开车玩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的行为,比醉驾和毒驾危害程度更大,引发的交通事故呈明显增势,行政处罚力度还不够,应予以刑罚处罚;第二种观点主张,“开车玩手机”的危害程度应区分场合和地点,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全部加以刑罚,比如不能将在高速开车玩手机和在等红灯时玩手机等同处理,应根据危害程度定罪量刑;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盲驾”虽不可取,但若要上升到刑法层面,未免有点小题大做。立法虽易执行却难,没有形成严重后果的现有的行政处罚也就够了,形成严重后果则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尽管大家对“盲驾”入刑存在争议,但有一点可以达成共识,就是“开车玩手机”是一种危险行为,具有危害性,争议点在于这种危害行为是否上升到刑法层面,是否应予以刑罚处罚。笔者认为“盲驾”入刑很有必要,理由有四:

  其一,“盲驾”危害程度不可小觑。如今随着手机和网络的普及,开车玩手机等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很大,“盲驾”的危害程度甚至已经超过了“酒驾”。很多国家对此开展了调查,如:美国研究发现驾车时玩手机发生事故的概率远远高于正常驾车时,是正常驾驶时的二十三倍;英国研究证实开车时玩手机的反应要比正常情况慢很多,反应时间比正常情况下慢了35%,而酒驾的反应时间才慢21%。 由此可见,我们开车时玩手机等行为要比酒后开车危险得多,“盲驾”危害程度很大。我们已经将“酒驾”入刑,这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酒驾醉驾现象,为我国道路交通变得更加安全有序提供了保障,如果同样将“盲驾”纳入刑法,将驾车时不玩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的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每个人的行为自觉,驾驶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其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的规定并不完善。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我国对“盲驾”行为处以记2分及200元以下罚款。可见,在我国开车时拨打或接听电话等行为是违法的,但显然这种违法行为“成本”比较低,仅仅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扣2分的处罚。事实上,我国立法上对“盲驾”行为的约束和震慑作用并不十分明显,对刷微博、发短信之类玩手机的行为,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是因为我国在制定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时,智能手机还尚未普及,由于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性,导致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将“盲驾入刑”可以填补法律空白,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并且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盲驾”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一般是按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裁判的,判决的刑罚难以统一,有轻有重,判决结果不尽相同,这必然会在社会上引起争议和评论。若是将“盲驾”入刑,就可以明确定罪、统一量刑,可以更加准确地指导司法实践工作,填补法律在此处的空白,给犯罪分子以足够震慑。

  其三,国外已经有很多关于“盲驾”的法律规定。截止到目前,世界上已经有多个国家出台关于“盲驾”的法律规定,禁止开车有接听拨打电话等行为。例如:在英国,如果有开车打电话的行为,一旦发现将有可能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如果因发短信等行为分心,造成致死车祸,司机将面临最高十四年监禁的处罚;在美国,甚至行人走路时发短信都会被罚款,此外美国犹他大学还发明了一种在开车打电话时可强制关闭手机的蓝牙汽车钥匙;在法国,一旦发现机动车驾驶员在开车时以手持的方式使用手机,将在驾照上扣3分并处以最高750欧元的罚款;在日本,严禁开车时使用手机,违者将被罚款罚分,甚至拿着手机可能被罚;在新加坡,对开车打电话这一行为采取了初犯最高罚款一千新元、监禁六个月,再犯最高罚款两千新元、监禁一年的处罚。

  最后,“盲驾入刑”是维护公民切身利益的保障。如果“盲驾入刑”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将有利于交管工作的开展。把在驾驶中玩手机和手持终端等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既是立法顺应民意的结果,也表明了立法者对开车玩手机等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毫不容忍的决心。“盲驾入刑”,为从根本上解决开车玩手机、打电话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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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盲驾入刑”的可行性

  除了必要性,就目前而言,“盲驾入刑”还要面临可行性、可操作性问题。我们怎么判断驾驶员的行为是“盲驾”行为?如何判定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驾驶员“盲驾”行为造成的呢?对于“盲驾”行为该采取何种量刑标准?这些问题都是立法者要综合考虑的。

  酒驾的实际取证主要是现场调查、固定证据、抽血测试等,每一个程序都是容易操作,可以实现的。不同于酒驾,盲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固定证据,也不易开展现场调查。笔者认为,“盲驾入刑”的具体操作,我们可以先从营运车辆着手。营运车关乎公共安全且载客量较大,可以通过在车内安装监控设备、开通乘客举报热线等方式,解决“盲驾”取证较难、难以执行的问题。然而这种在机动车上加装监控设备的做法难以全面推行,对于私家车而言,车内装监控设备显然不具合法性,因而,“盲驾入刑”正真的难点在于私家车的取证上。

  正因为有难点,才更需要立法上的积极作为,保障公共安全。人大代表的建议,引起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广泛关注并展开积极谈论,虽然最终未能入刑,已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也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笔者认为,法律作为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具有滞后性,当某种现象已经出现或是已经比较普遍时,法律要及时发挥其约束作用以降低其危害性。如今“低头族”已成为社会问题,造成安全隐患,影响生命健康。将“盲驾入刑”,将开车玩手机等行为变成犯罪行为,是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是一种法律完善、社会进步的表现,具有深远意义。

  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时刻提醒我们,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一定不要接打电话,更不能有玩手机等行为。如果有紧急情况实在需要接打电话,建议马上将机动车停靠在马路边上或者安全地带,或者直接让副驾驶接听电话,或者使用耳机、蓝牙免提等。总之,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事故的发生,是为自己、为他人生命安全负责的一种态度和担当。

  注释:

  林兴亮.“盲驾”入刑是法治交通的应有之义.运输经理世界.2014(11).

  佚名.“盲驾”入刑不妨参照“酒驾”.安全与健康.2014(12).

  职称论文发表期刊推荐《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创刊于1995年,是由国家教育部主管、吉林大学主办的法学学术刊物。该刊原为综合性的法学学术刊物,从2004年起改为理论法学学术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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