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论文范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演变的概况及思考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5-11-30 15:53 热度:

  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本文是一篇政法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演变的概况及思考。

   摘 要 本文通过传统法律文化的界定及梳理,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形成到发展,从鼎盛到衰落,再到发展至今,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延续性和包容性。借用描述性人类学方法的社会学研究同样可以恰当地寻求对它加以描述,这也许是一些更加具体的研究的开端,这些研究旨在探究法律原则和使法律原则得以制度化的实践所具有的意识形态意义。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思想

  作者简介:高一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2级。

  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中华民族作为唯一存留至今的四大古文明的所有者和继承者,自然在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一套丰富的法律文化体系。我们可以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了解法律的发展特点,从而扬长避短,更好的为当代法律建设提供蓝本和经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细碎繁琐,依据原始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夏商周时期、春秋战国至隋唐时期、宋元时期、明清时期。不同的分类标准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分类结果,为了方便说理和说明,本文采用上述的分类。

  一、夏商周时期神权法思想的诞生与灭亡

  夏商周时期已经开始出现较为成熟的国家体系,一个国家的管理离不开法律,这个时期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表现为从无到有,并且逐渐发展为神权法的特征。夏朝是由原始的氏族部落发展到国家的,因此为了管理全新的组织结构,必须由法律作出全新的适应社会需要的管理方式。管理国家的各种暴力机构,强制措施纷纷出现,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保障。夏代中央有“牧正”,掌管畜牧。有“车正”,掌管造车。有“大理”,掌管审判。另外,夏朝还有“圜土”。圜土就是监狱。最后,为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转,夏朝的法律规定了贡赋制度。可见夏朝的法律为国家的运转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且遵循了“恭行天罚”的立法思想,为今后的神权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商朝时期,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了高峰。《礼记表记》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商朝的法律形式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刑,王名,单行法规。

  商朝发展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虽然一定时期内维护了商朝的统治,但是也为它的灭亡埋下了伏笔。在西周灭亡了商朝之后,吸取教训,不仅仅以上天来作为通知的工具,而是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认为对待人民需要用德,对待刑罚必须慎重严谨,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后来经过周公制礼,将宗法制与法律规定结合起来,从内而外的维护西周的君王权威。与此同时,西周的刑法原则也体现了明德慎罚的特点。

  二、 春秋战国至隋唐立法技术不断完善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渐建立的时期,礼崩乐坏。春秋时期,儒学是最早形成,最有影响力的一个学派,后期对法律的影响发展为儒法合流、立法统一。它继承了礼治和明德慎罚的思想,进一步提出了德治,即要求以礼为中心,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到了战国时期,另一个门派,法家也逐渐发展了起来。法家极其注重法律的作用,甚至到了后期完全否定道德的教育作用,使其理论发展到了极端。

  秦代的法律文化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重刑思想。除了重刑主义,法网严密也是此时法律文化的特点。秦代法网严密自古罕见,臣民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就触犯了法律,遭到重罚。秦代虽然刑罚严酷,但是在诉讼制度方面有着不凡的建树。秦代已经有了对诉讼形式的明确划分,相当于今天的自诉和公诉,并且有着相对固定公平的审判程序,这在古代尤为不易。

  汉代在结束了秦代的残酷统治后,为了与民休息,稳定社会,发展经济,道家的无为而治的思想顺理成章的成为了汉初的知道思想,也深深的影响了立法和司法。这个时期的法律文化表现为以德为主,先德后刑,重德轻刑的特点,道家的无为而治思想为汉初恢复经济起到了巨大作用。社会发展,道家思想在对汉朝的管理上暴露了很多问题,使得到了汉武帝时期,直接采取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措施来稳固统治。在今后的法律发展中,儒家思想深深的烙印在法律中。儒家思想原来所提倡的伦理道德,直接被写入法条中,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儒家道德的法律化,可以说是这个时期法律文化的最大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朝代更迭频繁,有的朝代寿命极短,但是法律文化在此时的发展却蓬勃兴旺,最有代表性的当属《北魏律》和《北齐律》,成为隋唐甚至后世个王朝立法的蓝本。同时,与法律发展蓬勃格格不入的贵族特权制度,却在此时法律化,不得不说是中国法律文化发展史上的奇观。八忆入律,官当制度的形成,都从法律上确立了世族门阀的特权。在刑罚方面,三国两晋时期刑罚逐步减轻,后期完成了由先秦五刑到五刑的转变,传统刑罚体系基本成型。典型例子如,废除宫刑、徒刑,流刑逐步规范,完善、鞭笞杖刑数额的规范化以及缩小妇女连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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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朝结束了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混乱,再一次开创了一个大一统的王朝,在法律的发展上,贡献了著名的《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有重要的历史地位。虽然《开皇律》的制定以宽简为原则,但是司法和立法的严重脱节使得原本应该大展宏图的法典无用武之地,也使得隋朝成了一个短命的王朝。唐朝亲历了隋末农民大起义,深知需要安人宁国的道理,于是此时的法律体现为立法并用,德主刑辅,立法宽简,执法严明的特点。最重要最恢弘的成就应当属于《唐律疏议》,内容丰富,技术高超,极具代表性,占有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最重要的地位。此时法律文化的特点与当时的社会发展相适应,唐朝经济繁荣,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处于上升期,制定的法律当然用来维护家庭稳定,保障贵族特权,从而使经济持续繁荣,君主权威不受威胁。在司法制度方面,唐律也有重要的作为。对于司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即使是对于刑讯逼供所用的刑罚,也做了具体的数量,轻重上的说明,大大规范了执法行为。   三、两宋明清时期法律文化进一步发展

  宋代在政治,思想上的风气比较自由,这种自由也影响到了法律思想。宋朝前期,由于“赏罚之典,断在必行”思想的盛行,使得行政司法不断合一。宋朝中期,经历了王安石变法,立法思想改变,由以法律强化中央集权,变为以法律来适应传统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同时在司法体制也进行较大改革,而这些措施的中心都是对财政体制的改革。到了宋程朱理学阶段,朝廷对程朱理学思想的态度是择善而取,为我所用,在司法中表现为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随着理学的统治地位的稳固,礼的作用不断被加强。

  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思想,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是明代法律文化的突出特点,两者相辅相成,相互统一。明代法律发展丰富,体制繁多。总结起来的特点有,以内阁加强皇权专制,加大对危害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犯罪学行为的惩罚,廷杖制度化,惩罚手段异常残酷,推行文字狱。这个时期法律文化的特点总的来说,明代的王权专制达到了鼎盛时期,君主想尽一切办法扩大自己的权力,极力削弱其他的分权,加强思想上的专制,用残酷的刑罚威慑臣民。

  参照“参汉酌金”、“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知道思想,清代设立了真正实用的法律,也就是《大清律集附例》和《大清律例》。清代,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制度已经从鼎盛时期慢慢走向衰落,所以君主更是想方设法继续维护这种制度,加强中央集权。在立法上表现为反逆重罪扩大化、继续沿用“奸党”的罪名、加重对强盗,窃盗罪的处罚。运用文字狱加强思想控制、继续发展除“五刑”之外的刑罚。

  到了清末,虽然出现了“康乾盛世”等的和谐场景,但是还是摆脱不了历史的轨迹,整个封建专制国家开始衰落,西方资本主义不断侵略,使得中国的命运发生了转变,法律的发展也随之发生变动。从20世纪初开始时,清政府被迫宣布进行政治改革,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实行法律改革,废除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来继续维持清朝统治。虽然清政府进行了被动的律制改革,但是天朝上国的思想,对西方文化的鄙夷,以及以维护清政府统治的目的不可能实现,从一开始就注定了这场变法的悲剧结尾。一方面是改弦更张的需要,另一方面是顽固保守派的阻挠,传统与先进同时出现在新修订的法律中。腐朽的清政府不可能因为这场变法长存,而矛盾的法律却为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演变的思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形成到发展,从鼎盛到衰落,再到发展至今,经历了无数次变革,却始终可以不断的推陈出新,也正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延续性和包容性。法律文化可以被理解为由种种重叠交错的文化构成的具有广泛多样性的文化样态:有一些相对而言是地方性的(local),还有一些则更具普遍性(universal)。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对于“文化”这样一个笼统概念的依赖也会使对于特定的法律文化的理论认同变得成问题。

  目前对于法律的社会研究倾向于放弃或者拒绝许多来自于某种特定社会科学观念的传统认识,并且适当地、必不可少地采纳了一些解释方法,这些方法摒弃了实证主义者在此语境中对于 “科学”一词的运用的许多论断,因此,在解释社会现象时可能就更易于倚重相对模糊的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概念。

  更一般来说,文化一词可能适于而且有必要用作指称这样一些社会现象的群集:人们并不清楚它们相互之间的精确关系,但是它们作为集合整体的重要性却是清楚的,而且是需要加以强调的。通过这种方式,就或许可能对信仰、价值、认识与实践的复杂网络的特征加以刻画。而借用了描述性人类学方法的社会学研究同样可以恰当地寻求对它加以描述,这也许是一些更加具体的研究的开端,这些研究旨在探究法律原则和使法律原则得以制度化的实践所具有的意识形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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