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范文国内刑法如何保护野生动物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4-04-16 10:51 热度:

  论文导读:正如某些学者所说,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质是一部“濒危物种法”这样看来,我国的非珍稀野生动物也归入了“非野生动物”的体系当中,这显然是不恰当的。因此,将普通野生动物归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改变现行立法思想:野生动物的价值核心是珍贵、濒危物种的现状,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选自《法学杂志》《法学杂志》创刊于198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的法学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确定为国家一级法学期刊。28年来,《法学杂志》以内容丰富、观点鲜明、文字精炼的办刊特色,赢得了法学期刊阵营中的较高地位,受到了中外读者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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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野生动物资源,法学杂志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之比较

  1、我国台湾地区有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立法台湾地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立法采取的是附属刑法的模式。台湾刑法对此类犯罪规定的特点有:第一,输入或输出保育类野生动物之活体或其产品制品者也构成犯罪,由此可见台湾将引入外来物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二,将骚扰、虐待保育类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德国有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立法德国刑法典在第25章“应处罚的利己行为”以及第29章“危害环境”之中规定了有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此外德国也将虐待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德国《动物福利法》第17条规定,实施下列犯罪行为的任何人应被判处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者罚金:(1)无合理的理由杀死脊椎动物;(2)导致脊椎动物。①因受虐待而遭受巨大痛苦;②遭受持续或重复的严重伤痛。可见德国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有如下特点:第一,与我国类似的都规定了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捕鱼罪,但不同的是有一个专门的侵害自然保护区的犯罪规定;第二,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及于其幼子;第三,重视动物福利的保护,规定了虐待动物的犯罪,而且不仅仅限于野生动物。

  3、简评纵观以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立法,可以总结出如下立法经验:第一,绝大多数国家都将猎捕、杀害、收购、买卖、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将引入外来物种造成当地生态平衡被破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还没有一个国家将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二,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重视动物福利的保护,普遍将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彰显出了人文关怀。第三,在对动物的保护范围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护范围要宽于我国,不仅限于濒危、珍贵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普通的野生动物,有的还及于其幼崽。

  二、完善我国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立法建议

  1、增设食用野生动物菜肴罪众所周知,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在我国比较普遍,被捕杀、买卖的野生动物大部分都是被吃掉了,因此不从吃的源头上去管理这种行为,就很难杜绝这种现象。至少对于那些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吃是必须严格禁止的,我们知道,地球上一个物种的灭绝带给人类的危害远非我们所能想象的,因此保持物种的多样性才有利于人类长久持续的发展,才能为子孙后代造福,因此我们不能只图眼前的利益,当世界上所存在的物种越来越少,那么人类的生存也会岌岌可危。并且,在我国有一种观念是“民以食为天”,还有一种古老的观念是“吃什么,补什么”,中国的饮食文化是非常丰富的,因此,只要是能吃的东西咱们都会想方设法拿来吃。而对于有钱有权的人来说,吃高昂的野味更体现的是一种面子,因此吃野生动物的这种行为在我国尤为恶劣。因此,我国也具有开世界之首创,立食用野生动物菜肴罪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必要性。我们建议在刑法第341条之后增加一款食用野生动物菜肴罪。

  2、增设故意残害、虐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残害、虐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它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身体残缺,进而失去生存能力,与捕杀无异。但是,以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将所有虐待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还不现实,但处罚残害、虐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建议在刑法第341条之后增加一款故意残害、虐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我国现行立法对于野生动物犯罪的对象外延较窄,针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于本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定义,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已长期被人诟病。而且刑法的司法解释也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上述物种。这个范围是非常狭窄的,会使许多野生动物得不到较好的保护。从当初我国立法的功利主义角度出发的规定,在今天自然形式严峻的情况下,极有必要扩大其外延。正如某些学者所说,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质是一部“濒危物种法”这样看来,我国的非珍稀野生动物也归入了“非野生动物”的体系当中,这显然是不恰当的。因此,将普通野生动物归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改变现行立法思想:野生动物的价值核心是珍贵、濒危物种的现状,是十分有必要的。

文章标题:刑法论文范文国内刑法如何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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