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研究论文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1-12-22 09:25 热度:

  关头词:国际刑法论文;国内刑法论文;国际犯罪论文
  内容撮要:在国内刑法中确认和浮现国际刑律例范是缔约国应尽的国际义务,也是有用冲击国际犯罪的需要。国际刑法公约中有关国际犯罪的实体法划定、轨范和证据轨则的划定、刑事合作的划定、预防性法子的划定等,理当成为国内立法浮现国际刑律例范的首要内容。在中国,国内立法确认和浮现国际刑法公约的首要路子有拟定单行刑事法令、改削填补现有法令条目、立法诠释和司法诠释等论文。
  近年来,国际社会经由过程了一系列旨在惩处国际犯罪的国际刑法公约。这些国际刑法公约对于维护世界列国人平易近的配合益处,保障国际公共秩序的平宁太平,具有主要的意义。可是,在今朝的国际情形下,这些国际刑法公约的合用,首要仍是经由过程列国国内刑事司法系统在本国主权所及规模内追诉国际犯罪的勾当即国内刑事司法勾当来实现的。经由过程列国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来合用国际刑法,首先就必需使国际刑律例范在形式上酿成国内刑法的一部门,即在国内刑法中确认和浮现国际刑法的根基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刑律例范在国内刑法中简直认,是国际刑法国内合用的首要前提。是以,研究国际刑法公约中划定的国际犯罪若何在国内刑事立法中得以浮现和确认,对于国际刑法的合器具有主要的意义。
  一、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及其需要性论文
  在专门划定禁止和惩处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中,几乎都毫无破例地划定着缔约列国采纳需要法子确保对国际犯罪的制裁的义务。例如,《否决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5条、第2条分袂划定:“每一缔约国应采纳需要的法子来确立该国对第一条所称任何罪过的管辖权”;“每一缔约国应按照第一条所称罪过严重性处以恰当的赏罚”。《关于防止和惩处损害应受国际呵护人员搜罗社交代表的罪过的公约》第2条和第3条中划定:“每一缔约国应将下列罪过定为其国内法上的罪过”;“每一缔约国应采纳需要法子,以确立其不才列情形下对第2条第一款所列举的罪过的管辖权”。《连系国禁止犯警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划定:“各缔约国应采纳可能需要的法子将下列居心行为确定为其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关于避免犯警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关于避免风险平易近用航空平安的犯警行为的公约》也都剖明:各缔约国承允对本公约划定的罪过给以峻厉的赏罚,并明晰划定“各缔约国应采纳需要法子”,对公约划定的犯罪实施管辖。这些公约中划定的“需要法子”,显然包含着立法法子即经由过程国内立法把公约中划定的国际犯罪确认为国内刑法中的犯罪并对之划定响应的科罚。按照这些公约的划定,在国内刑法中确认和浮现国际刑律例范,使之取得与国内相关法令规范齐截的法令效力,并保障国际刑法的国内合用,既是各个主权国家的权力,也是有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按照公约划定理当承担的国际义务。
  当然,关于国际刑法在国内的合用,世界列国存在着不尽不异的观点和分歧的实践体例,若何在国内刑法中确认和浮现国际公约中划定的国际刑律例范,列国的做法也不尽不异。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国际法凡是被认为是国内法的一部门。凡是国会核准缔结和加入的国际公约,其中设定的法令规范,只要不与国会拟定的根基法令相抵触,而且该公约自己没有明示或暗示必需有进一步的立法使之生效,它就自然成为本功令国法公法令的一部门,可直接由国内司法系统依其权益予以合用。有的国家甚至赋予这类法令高于国内法的地位。例如,《美国宪法》第4条第二款划定:公约是“美国最高法令”,它“优于国内法”。对于这些国家来说,归纳综合的立法或者持久的实践,已经确认了本国缔结和加入的国际公约在国内的法令地位,有关国际公约中的国际刑律例范可以直接经由过程国内刑事司法系统予以合用。因而只若是对本国生效的国际公约,其中的国际刑律例范就自然默示为本国国内刑法的一部门。可是,搜罗中国在内的年夜年夜都国家,国际刑律例范在国内刑事司法中得以合用的根基前提是国际犯罪在国内刑法中简直认和浮现。对于这些国家来说,它在有关国际公约中承诺的制裁国际犯罪的义务,必需经由过程立法的形式在国内刑法中加以确认和浮现,使之成为国内刑法的一部门,才能为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所合用。国际刑法公约中关于国际犯罪的划定,若是不能在国内刑法中得以浮现,就很难为国内刑事司法系统在具体的司法勾当中合用。正如我国学者所指出的,对年夜部门国际犯罪分子的赏罚仍然需要依靠有关国家的司法系统进行,具体国家在措置国际犯罪案件时,首先是要从国内法中找到依据,而不成能仅仅依据国际公约{1}。外国学者也认为,让国内刑法顺应国际刑法尤其是顺应《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全力,考虑到了对国际法项下的犯罪提起国内起诉,这对于国际刑事司法轨制来说是至关主要的{2}。
  非论是直接确认国际刑律例范的国内法令效力,仍是经由过程国内立法的形式来确认和浮现国际刑法公约的划定,国际刑律例范都理当成为国内刑法的组成部门,并理当对其若何合用加以明晰化。其理由在于:(1)国际刑律例范与列国的国内刑法系统之间老是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差异。只有经由过程进一步地明晰立法,才能解决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的跟尾和协调问题,使国际刑律例范有可能更好地为国内刑事司法系统合用。(2)现有的国际刑法中关于国际犯罪的划定,都是只划定犯罪组成和应受科罚赏罚,而没有划定具体的科罚尺度。在这种情形下,若是只认可国际刑法的效力而不经由过程国内立法为国际犯罪划定具体的法定刑,国际刑法就很难由本国的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来合用。是以,只有经由过程国内立法,在确认国际刑法法令效力的同时,在国内刑法中作出具体明晰的划定,才能为国内刑事司法系统合用国际刑法公约缔造需要、便当的前提。在这方面,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4届代表年夜会的抉择也指出:“今朝,国际刑法尚处在成长阶段,国家以立法的体例公布出格法令,将国际公约的刑法条目纳入本功令国法公法令是为上策”;“最好的体例莫过于拟定新的刑事律例。就战争犯罪而言,至少对严重踩踏日内瓦公约的罪过应尽快地在国内立法上获得反映。”{3}这种不雅概念,应该说是有其现实意义的论文。
  从另一方面看,国内刑法的素质和使命也要求它确认和浮现国际刑律例范。列国的国内刑法,是本国的统治阶级禁止和赏罚风险国家和人平易近益处的犯罪的意志默示,其根基使命都是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呵护和维持国家存在和成长的根基前提以及整个社会的平宁太平和秩序。刑法的这种根基属性促使每个国家都当令地把严重风险国家和人平易近益处从而需要动用科罚予以禁止的行为公布揭晓为犯罪,予以刑事制裁。国际刑法中划定的犯罪,都是严重风险国际社会配合益处的行为,同时也是风险本国国家和人平易近益处、风险本国存在和成长的根基前提的行为。若是说缔结和加入有关国际公约是各个主权国家制裁有关犯罪的意志的对外默示,那么,在国内刑法中明晰划定禁止和制裁这类犯罪,确认和浮现国际刑律例范,就理当是各个主权国家的统一意志的对内默示,是呵护和维持本国国家和人平易近益处的一致要求。
  二、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及其首要内容论文
  为了保证国际刑法公约在缔约国的贯彻执行,国内立法应该周全反映国际刑法公约所划定的内容。从国际刑法公约的具体内容看,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内容首要理当搜罗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国际犯罪的实体法划定
  在国际刑法公约中普遍包含着有关国际犯罪的实体法划定。例如,《否决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1条划定:“1.任何人如劫持或拘留收禁并以杀死、危险或继续拘留收禁另一小我(以下称‘人质’)为威胁,以强迫第三方,即某个国家、某个国际政府间组织、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前提,即为犯本公约意义规模内的劫持人质罪过。2.任何人(a)图谋劫持人质,或(b)与实施或图谋劫持人质者共谋而介入其事,也同样犯有本公约意义下的罪过。”第2条划定:“第一缔约国应按照第一条所称罪过的严重性处以恰当的赏罚。”又如,《连系国冲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5条“加入有组织犯罪集团行为的刑事科罪”划定:
  “1.各缔约国均应采纳需要的立法和其他法子,将下列居心行为划定为刑事犯罪:(a)下列任何一种或两种有别于未遂或既遂的犯罪的行为:(一)为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益处而与一人或多人商定实施严重犯罪,若是本功令国法公法令要求,还须有其中一名介入者为促进上述商定的实施的行为或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二)明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方针和一般犯罪勾当或其实施有关犯罪的意图而积极介入下述勾当的行为:a.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勾当;b.明知其本人的介入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犯罪方针的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其他勾当;(b)组织、批示、协助、指使、便当或参谋实施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2.本条第1款所指的明知、居心、方针、目的或商定可以从客不美观现实情形推定。3.其本功令国法公法令要求按照本条第1款(a)项㈠目确立的犯罪须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方可成立的缔约国,应确保其本功令国法公法令涵盖所有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
  在国际刑法国内立法的过程中,国际刑法公约中的这类实体性划定,首先理当按照国内法令传统,转化为国内刑法中关于犯罪和科罚的划定。
  1.关于犯罪组成的划定论文
  国际刑法公约中划定的国际犯罪,在转化为国内刑法中的犯罪的过程中,理当按照本功令国法公法令传统进行。出格是关于犯罪组成的划定,要充实考虑本功令国法公法令关于犯罪组成的根基事理和划定模式,知足本国刑事司法系统进行诉讼的一般轨则。从世界各年夜法系的情形看,英美法系在犯罪组成中强调“犯意”和“犯罪过为”两个要素和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年夜陆法系出格是德、日刑法强调犯罪成立的组成要件相符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而中国刑法例坚持犯罪组成四要件的理论。在中国,要把国际刑法公约中划定的国际犯罪在国内刑法中加以划定,就理当按照犯罪组成四要件的事理和中国刑法划定犯罪的体例,对公约划定的国际犯罪进行类型化清算,使国际犯罪真正融入中国刑法中的犯罪系统。例如,关于行贿罪的划定,《连系国反失利公约》第15条“行贿本国公职人员”划定:
  “各缔约国均理当采纳需要的立法法子和其他法子,将下列居心实施的行为划定为犯罪:(一)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允诺给以、提议给以或者现实给以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益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二)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益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前提。”
  若是完全照搬《连系国反失利公约》的划定,就可能与中国刑法关于行贿犯罪的划定格格不入。是以,对《连系国反失利公约》划定的行贿犯罪,在国内立法的过程中,就理当按照中国刑法的传统,把纳贿罪与行贿罪分袂加以划定,而且按照中功令国法公法令的用语习惯来划定,以便更好地与中国刑法划定的犯罪系统相融合,便于刑事司法人员理解和执行论文。
  此外,关于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以及法人犯罪等问题,国内立法也理当一并做出划定。没有非凡划定的,理当明晰合用本国刑法中就相关问题划定的一般原则。
  2.关于科罚的划定论文
  因为世界列国科罚轨制之间存在着很年夜的差异,在国际刑法公约中,关于科罚的划定一般都斗劲原则。凡是的划定模式是:每一缔约国应酌情采纳需要法子,使本公约划定的罪过受到恰当赏罚,这种赏罚应考虑到罪过的严重性。这类划建都要求缔约国对国际刑法公约中划定的国际犯罪划定与其罪过相顺应的科罚。至于是什么样的科罚以及刑期是若干好多,则要按照各个国家的科罚轨制和科罚系统来确定。是以,在国际刑法国内立法的过程中,为国际犯罪选择恰当的科罚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在对国际犯罪划定科罚时,选择什么刑种,确定什么样的法定刑幅度,首先要充实考虑国际社会在将其划定为国际犯罪的时辰对该行为风险性质及其严重水平所告竣的共识,其次要考虑该犯罪在本国刑法划定的犯罪系统中所处的位置,再次要与本国刑法对严重水平相当的犯罪所划定的科罚相当,连结本国刑法中罪刑关系的平衡性。对国际犯罪所划定的科罚,只有在本国的罪刑系统中合适罪刑关系平衡性的事理,才是恰当的科罚。例如,关于恐怖主义爆炸罪,若是造成衰亡、重伤等严重后果,在中国刑法中就理当划定死刑,才能够与其他风险公共平安罪连结罪刑系统中的平衡。若是顾及其他国家对同类犯罪没有划定死刑的情形,而将其最高法定刑划定为无期徒刑,那就会破损中国刑法的罪刑关系系统,违反恰当科罚的要求。
  3.关于管辖权的划定论文
  国际刑法公约对国际犯罪几乎毫无破例地确立了普遍管辖的原则。国内刑法对国际犯罪的划定,也应该遵循这个原则,对国际犯罪划定普遍管辖,以确保外国人在国外实施国际犯罪之后进入本国规模的,可以按照本国刑法的划定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有关轨范和证据轨则的划定论文
  国际刑法公约年夜多没有关于轨范和证据轨则方面的划定。国内刑事司法系统究查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理当按照国内刑事诉讼法的划定进行。可是,有的国际刑法公约中包含了这方面的内容。例如,《连系国冲击有组织犯罪公约》就有关于起诉、审讯和制裁跨国有组织犯罪以及没收、拘留收禁犯罪所得等方面的划定;《连系国反失利公约》也有对失利犯罪起诉、审讯和制裁以及冻结、拘留收禁和没收犯罪所得等方面的划定。上述两个《公约》还有关呵护证人以及辅佐和呵护被害人的划定等。对于这类划定,作为缔约国,就有义务在本国的刑事法令中加以划定,并使之具体化。
  当然,在一般情形下,对国际犯罪的起诉、审讯和制裁,是按照与国内刑法中划定的其他犯罪不异的轨范轨则进行的。可是,针对国际犯罪的非凡情形,若是需要出格划定的,国内立法中理当做出响应的划定。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明晰划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平易近法院管辖。这就是分歧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管辖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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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关刑事合作的划定
  国际刑法公约中包含着年夜量的有关国际刑事合作方面的划定,这些划定是国际刑法得以实现的根基保证。在国际刑法国内立法的过程中,对这类划定无疑需要给以高度地关注,使之成为国内法令的主要组成部门。从国际刑法公约的划定中看,这方面的内容涉及到以下10个方面:(1)采纳需要的应急法子和强制法子;(2)开展功令合作;(3)引渡罪犯;(4)开展刑事司法协助;(5)刑事诉讼的转管;(6)没收犯罪所得;(7)彼此交流情报;(8)认可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9)被判刑人移管;(10)开展手艺援助。有关国际刑事合作方面的国内立法,理当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前提下尊敬国际公约中确立的根基原则,充实考虑国际刑事合作的需要,便于本国的刑事司法系统与外国开展刑事合作,而不理当违反国际公约确立的原则,过多地为刑事合作设置障碍。
  (四)有关预防性法子的划定
  在一些国际刑法公约中,对若何有用地预防国际犯罪,防止犯罪风险的扩展,作出了明晰的划定。这类划定也是缔约国理当履行的国际义务,有需要在国内立法中加以具体化。出格是《连系国冲击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连系国反失利公约》对防止跨国有组织犯罪和失利犯罪的预防性法子作了明晰的划定。例如,《连系国冲击有组织犯罪公约》第31条“预防”划定:
  “1.缔约国应全力开发和评估各类旨在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家项目,并制订和促进这方面的最佳做法和政策。2.缔约国应按照其本功令国法公法令根基原则,操作恰当的立法、行政或其他法子全力削减有组织犯罪集团在操作犯罪所得介入正当市场方面的现有或未来机缘。这些法子应着重于:(a)增强功令机构或审查官同搜罗企业界在内的有关私人实体之间的合作;(b)促进拟定各类旨在维护公共和有关私人实体清廉性的尺度和轨范,以及有关职业,出格是律师、评判人、税务参谋和会计师的行为准则;(c)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对公共政府实施的招标轨范以及公共政府为商业勾当所供给的津贴和许可证作不正当操作;(d)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对法人作不正当操作,这类法子可搜罗:(一)成立关于法人的成立、打点和筹资中所涉法人和自然人的公共记实;(二)公布揭晓有可能经由过程法院呼吁或任何适宜手段,在一段合理的时代内褫夺被剖断犯有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人担任在其管辖规模内成立的法人的主管的资格;(三)成立关于被褫夺担任法入主管资格的人的国家记实;(四)与其他缔约国主管政府交流本款(d)项(一)目和(三)目所述记实中所载的资料。3.缔约国应全力促进被判犯有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人从头融入社会。4.缔约国应全力按期评价现有有关法令文书和行政打点法子,以发现其中易被有组织犯罪集团作不正当操作之处。5.缔约国应全力提高公家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存在、原因和严重性及其所组成的威胁的熟悉。可在恰当情形下经由过程公共传布前言传布信息,其中应搜罗促进公家介入预防和冲击这类犯罪的法子。”
  《连系国反失利公约》第2章用了10个条则专门就失利犯罪的“预防法子”作出了划定。
  这些有关预防法子的划定,是在总结世界列国冲击和预防国际犯罪实践经验的基本上,在切磋国际犯罪纪律性的共识中取其精髓而形成的。尽管这些预防法子在列国的国内立法中或多或少地都有所浮现,但在国际刑法国内立法的过程中,对于这些预防法子的划定,仍是理当予以高度关注,并连系本国的现实情形系统地加以划定,以便更好地阐扬这些预防法子在冲击和预防国际犯罪中的浸染。
  三、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及其根基路子
  因为列国的法令轨制和立法模式分歧,在国内立法中确认和浮现国际刑律例范的体例和路子也会有所分歧。从中国法令轨制和立法的现实情形看,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可以经由过程以下4个路子得以实现:
  (一)拟定单行法令
  对于中国加入的国际刑法公约中的主要而集中的内容,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可以经由过程拟定单行刑事法令的体例,将其加以明晰、具体的划定,以便为中国的刑事司法系统供给可以遵循的国内法令依据。例如,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经由过程的《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引渡法》,就是按照中国履行公约义务和开展引渡合作的现实需要,在总结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首要做法和成功经验的基本上,拟定的单行刑事法令。中国的《引渡法》搜罗4章52个条则,明晰划定了《引渡法》拟定的目的及其合用规模,引渡的原则与路子,具体划定了外国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的前提和轨范,以及国内有关国家机关对引渡请求的审查和执行的具体轨范,也划定了中国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的主体及其轨范。这些划定集中反映了中国与国外签定的引渡公约以及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有关引渡问题的根基内容和首要精神,为中国刑事司法系统对外开展引渡合作供给了明晰具体的国内法令依据。
  除了引渡之外,在国际刑法公约中呈现频率斗劲高而且对国际刑事合作十分主要的另一个问题是刑事司法协助。对于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一些国家经由过程专门立法加以划定,一些国家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划定。中国曩昔没有这方面的专门划定,1996年改削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条对此作了原则划定,即“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彼此请求刑事司法协助”。这个划定只是明晰划定了“可以彼此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可是对于若何开展,则没有划定进一步的轨范轨则。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第四次会议经由过程的《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事诉讼法》对平易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问题设专章作了划定。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司法协助,是设专章予以划定仍是拟定专门的单行刑事法令予以划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在国际刑事合作中具有出格主要的意义。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不仅是履行国际刑法公约划定的国际义务和连系冲击国际犯罪的主要手段,而且是在惩处包含涉外身分的国内犯罪中与有关国家开展刑事合作的主要路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涉及到的内容普遍、复杂而且专业性很强,涉及到的部门也斗劲多,有需要像引渡立法那样,经由过程拟定单行刑事法令的体例,对其专门加以划定。
  (二)填补改削法令
  就国际刑法公约中划定的年夜部门内容而言,它理当成为国内刑法的一部门,而且理当经由过程国内立法融入国内刑法之中,以便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按照统一的法令原则来合用法令。对于国内刑事法令中尚未划定的以及国际刑法公约中新呈现的国际犯罪以及惩处国际犯罪的刑事法子,在国内立法方面,可以经由过程填补改削已有法令的体例加以划定。例如,关于毒品犯罪,中国刑法已经对其作出了明晰、具体的划定,而且其内容涵盖了有关国际公约关于毒品犯罪的划定,因而就没有需要再进行国内立法。可是,对于失利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中国刑法虽然也有划定,但已有的划定不能完全涵盖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内容,[1]因而就有需要经由过程填补改削刑法的体例,如公布《刑法批改案》,改削中国刑法中有关失利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划定,实现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对接,以便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更好地履行公约划定的义务,有用地冲击公约划定的犯罪。
  (三)进行立法诠释
  在中国,立法诠释是立法的体例之一。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第三次会议经由过程的《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划定:“法令诠释权属于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法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诠释:(一)法令的划定需要进一步明晰具体寄义的;(二)法令拟定后呈现新的情形,需要明晰合用法令依据的。”第43条划定:“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的法令诠释同法令具有齐截效力。”立法诠释是在法令已有划定但划定不明晰或者寄义较窄的情形下,由立法机关对法令条则的寄义进行释义诠释或者扩张诠释,以便明晰法令条则的寄义,或者使原有法令条则可以合用于新情形的一种准立法的体例。立法诠释相对于拟定新的法令,具有精练易行的特点。当然,立法诠释要受到法令原则、诠释权限息争释对象自己的涵盖面等方面的限制。
  对于国际刑法公约划定的某些内容,若是国内法令已有划定,只是划定得不够明晰或者可能有分歧的理解时,可以经由过程立法诠释的体例,明晰其可能涵盖的国际刑法公约划定的相关内容;对于国际刑法公约划定的某些内容,若是国内法令中已有的划定按照严酷的字面诠释难以涵盖的,也可以经由过程立法诠释的体例,对已有的划定进行扩张诠释,使之搜罗国际刑法公约中的相关内容,从而有用地实现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对接。当然,经由过程立法诠释体例来解决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对接问题,其规模和功能是有限的。对于国际刑法公约划定的新内容和主要内容,往往需要经由过程正式立法的路子来划定,立法诠释只是填补性的解决体例。
  (四)进行司法诠释
  在中国的法令系统中,最高司法机关有权就法令合用问题作出司法诠释,这种诠释对司法机关合用法令的勾当也具有羁绊力。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经由过程了《关于增强法令诠释工作的抉择》,其中划定:凡属于法院审讯工作中具体应用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平易近法院进行诠释;凡属于审查院审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平易近审查院进行诠释。按照这个抉择,中国最高司法机关自力或连系就法令合用中的良多问题作出了年夜量司法诠释。这些司法诠释对于法令的正确实施阐扬了主要的浸染。
  在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过程中,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诠释权在填补立法不足或未便方面,同样可以阐扬浸染。对于国际刑法公约划定的某些内容,在国内法令已有原则性划定的情形下,最高司法机关可以按照法令的划定和精神,就若何具体合用的问题进行诠释,以便知足司法机关在履行国际义务、开展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国内法令依据问题。例如,关于国际刑事合作中对“双重犯罪”的理解问题,关于具体案件中刑事管辖权简直定问题,关于具体的刑事合作轨范中的主体问题,关于司法审查的内容和轨范问题等,都可以由最高司法机关按照有关国际刑法公约的划定和中功令国法公法令的相关划定加以诠释,使之明晰化。当然,司法诠释自己要受到严酷的限制,既不能违反被诠释的法令的原意,也不能过度地扩张,不能用司法诠释庖代立法。尽管如斯,司法诠释在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对接方面,仍然可以有所作为,不失踪为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的一种体例。
  
  【注释】
  [1]有的学者认为,国际公约有关行贿犯罪的划定和我国国内立法今朝的相关划定之间“不成避免而且相当凸起”,我国国内立法中有关行贿犯罪的划定与国际公约中的要求之间的差距是完美国内立法的外在动因,同时,国际公约中的相关划定也为我们供给了可以借鉴和参考的方针。(张旭辉.《连系国反失利公约》在中国实施的若干问题研究(G)//赵秉志,卢建平.国际刑法评论.北京:中国人平易近公安年夜学出书社,2009:338~356.)
  
  【参考文献】
  {1}马进保.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M).北京:法令出书社,1999:8—9.
  {2}格哈德•韦勒.国际刑法事理(M).王世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91—92.

文章标题: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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