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袭警犯罪刑法规制的构想论文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1-11-25 09:23 热度:

  【摘要】袭警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警察机关和警察的执法权威与尊严,也侵犯了警察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袭警事件的屡禁不止还容易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降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司法实践中,袭警犯罪行为一般按照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论处,这样的刑法评价无法从根本上揭示出袭警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此,应当完善刑事立法,增加袭警罪,加大对该种犯罪的打击力度。
  【关键词】袭警论文;犯罪论文;警察论文;危害论文;成因论文;对策
  近些年.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作为受害人的人民警察.其特殊的职业身份自然引起了人们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广泛关注.发生这种犯罪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刑法对于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缺乏专门性的规制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一、袭警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虽然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袭警罪”这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袭击警察的行为.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是按照以下四种罪名来认定的:第一,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第二,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当行为人袭击警察的行为造成警察轻伤或者重伤损害后果的.将按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第.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即如果袭警行为导致人民警察死亡的.将按照刑法第232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例如.2008年7月1日发生在上海的震惊全国的“杨家袭警案”、2008年8月4日发生新疆喀什的袭警案.都因为袭警行为导致人民警察死亡而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处理的:第四,按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处理。如果行为人聚众冲击警察机关.对于为首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人员将按照刑法第290条的规定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定罪量刑.例如.2008年“6.28贵州瓮安袭警案”就是按照该种罪名来定性的二、袭警犯罪刑法规制现状的不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尽管对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根据其具体情节按照上述犯罪罪名受到了刑事制裁.但是.这种定罪处刑的方式并不意味着刑法的价值功能得到了完全的体现根据刑法原理和刑法规定,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袭警犯罪的刑法规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第一,无法体现出袭警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袭击警察的行为不仅严重地威胁和损害了人民警察的生命健康.而且也损害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尊【文章编号】1671—严.同时这种犯罪行为也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藐视和挑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犯罪客体的角度来看,这种犯罪行为侵犯了多种社会关系.既侵犯了人民警察的生命健康权甚至名誉权.叉侵犯了警察机关的执法权威以及正常的警务秩序.而且.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还容易降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因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袭警行为的特殊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它在罪、责、刑的刑法规定上都应当区别于其他任何犯罪。然而,认真分析司法实践中对袭警犯罪刑法评价的几种罪名.我们不难发现,妨害公务罪也好.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也罢.都无法概括或体现出袭警犯罪的客体特征.在打击袭警犯罪上既缺乏针对性和专门性.又无法突出袭警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刑法评价在威慑和抑制袭警犯罪方面的效果自然被打折扣第二.难以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论文。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刑事立法与刑事政策不完善或缺乏可操作性.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不利于一般预防,也不利于特殊预防.从而强化了图谋不轨者的冒险心理.增强了个体和群体犯罪倾向日。如果刑法对于袭击警察犯罪行为缺乏专门性的规制,而是按照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定罪量刑,不仅使袭击警察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内涵无法全面地表达出来.而且.这种刑法评价也容易使得犯罪分子将袭警犯罪混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使其从心理上漠视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及其威严的社会形象.从而使犯罪分子难以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袭击警察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的法律后果.这样既不利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也不利于刑罚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因为在一些不稳定分子、危险分子看来.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和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妨害公务等犯罪一样,无需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在特定的情形下.不排除这些人员也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成为袭警犯罪分子论文。
  第三.不完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按照刑法理论.该项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刑罚与罪质相适应、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日由于不同的罪质标志着犯罪行为侵害、威胁法益的锋芒所向不同.这就要求刑罚的创制和适用与罪质要相适应。以反映出犯罪本身的轻重缓急,如果对于侵犯多种法益的袭警犯罪行为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或妨害公务等仅具有单一犯罪客体的罪名加以处罚.尽管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量刑可能较重.但这也无法凸现袭警犯罪罪质的属性另#1-.按照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的要求.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越大.刑罚就应当越重。与普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主体相比,袭击警察的犯罪分子的“胆量”和人身危险性之大不言而喻.然而,除判处死刑外,如果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定罪量刑.这些罪的刑种和刑度总体显得偏低.难以从中选择体现人身危险眭大的较重刑罚三、完善袭警犯罪刑法规制的对策: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为了解决目前袭警犯罪刑法规制不足的问题.应当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并对袭警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实现对袭警犯罪的专门化制裁论文。
  一)袭警罪的概念尽管近些年已有部分学者探讨了袭警犯罪问题.但是.很少有人对袭警犯罪给出一个非常合理的解释.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绝大多数的学者把袭警罪定义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实施殴打、侮辱等.情节严重的行为①。根据这种界定,袭警罪的时间要件就成了必备要件.即必须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并且,按照这样的解释,袭警罪的对象只是人民警察。笔者认为。这种定义并不完整,一方面.如果把袭警罪的时间仅界定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期间.这就难以解释2008年7月1日发生存上海的“杨家袭警案”以及同年8月4日发生的“喀什袭警案”.因为这两例全国有影响的袭警犯罪案件发生时.受害的人民警察并非正在执行职务另一方面.如果把袭警罪的犯罪对象仅界定为人民警察.这样又无法将暴力袭击警察机关的犯罪行为纳入袭警罪规制的范同.例如.2008年6月28日发生在贵州瓮安的袭警案主要是针对警察机关.并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袭警罪的概念应当界定为“以侵害人民警察、警察机关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法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损害人民警察的身体健康、人格尊严.或者损坏警察机关的财产.扰乱正常的警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我们认为.按照这样的解释.可以较全面地概括出袭警罪的内容与形式论文。’
  二)袭警罪的构成要件.袭警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如果犯罪行为是针对人民警察的.它不仅侵犯了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而且还侵犯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和尊严如果犯罪行为是针对警察机关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警察机关的警务秩序.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还侵犯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和尊严.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打砸抢的行为.该种犯罪行为还侵犯了警察机关的财产权利论文。
  在犯罪对象方面。袭警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两种.一是人民警察.即具有人民警察编制并承担一定警察职务和业务的国家公职人员,具体包括刑事警察、治安警察、交通警察、边防警察、消防警察、司法警察、户籍警察、铁路警察、森林警察、督察警察等:二是警察机关,包括各级各类公安机关以及武装警察机关。针对警察机关.犯罪分子既可能损毁其各种警用物质.包括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办公设备、警务专用财产(如警车、警徽)等,也可能扰乱或破坏警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或警务秩序。
  袭警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伤害人民警察的身体或者侮辱其人格.或者聚众冲击警察机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从人身伤害的结果来看.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内伤、外伤、肉体伤害、精神伤害等。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这些情节直接影响着法院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人格受到侮辱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造成人民警察人格受到贬损的情形.例如,犯罪分子当众扔掉警察的帽子、向警察身上抛洒脏物或者撕烂警察的衣服等:财产损坏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暴力行为导致警用财产损毁的情形:其他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影响正常的警务秩序的情形等论文。
  袭警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袭警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暴力性犯罪.既然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的犯罪、放火罪等列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的犯罪范围、笔者认为.袭警罪的犯罪主体应当规定为已满14周岁并且.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以体现国家打击袭击警察犯罪的力度袭警罪在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是人民警察或警察机关而予以伤害或者攻击就犯罪目的而言.袭警罪通常是直接故意犯罪.具有明确的目的.即以侵害警察的人身权或者警察机关财产权以及正常的警务秩序为目的如果犯罪分子袭击某个警察.其动机和目的与警察职业身份没有直接关系.只是因为个人恩怨或者其他原因.则不以袭警罪论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处理。从犯罪动机来看。有的是出于泄愤报复的动机.如‘p7.1上海袭警案”.有的是出于政治动机,例如“8.4喀什袭警案”。当然.袭警罪的犯罪动机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三谤:警罪的刑事责任与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犯罪相比.袭警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面明显较大.如果打击不力.很容易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降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所以。袭警罪的刑事责任应当重于这几种犯罪笔者认为该罪的刑事责任应当规定为:犯袭警罪.造成人民警察身体受到伤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致人死亡的,处以死刑。如果暴力袭警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人格受到侮辱.而是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O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目关于?情节严重”、隋节特别严重”等标准的认定.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例如.对于人身受到伤害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中的轻伤标准来判断.人格受到侮辱?隋节严重”的.可以比照侮辱罪的立案标准来判断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隋节严重”的可以参照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标准进行判断.等等。
  四、结语我们主张通过袭警罪的构建来保障人民警察和警察机关的合法权益以及执法权威.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对人民警察以及警察机关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不可认,一些袭警案件的发生与警察执法程序不规范、处理结果不公正、救济渠道不畅通有着一定的关系.因此.在完善我国袭警犯罪的刑法规制的同时.国家应当加大人民警察素质教育以及警察机关作风建设的力度.完善警务监督机制,把维护警察的正当权益与监督警察的职务行为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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