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论文发表期刊推荐及论文范文参考

所属栏目:宪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3-10-07 08:59 热度:

  本文给大家推荐了宪法论文发表的期刊及一篇描述互联网网络实名制的国家级法律类论文范文的参考。宪法论文发表期刊推荐国家级期刊《法律与生活》,杂志创刊于1984年,是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的中央级法制新闻刊物。自创刊以来,始终以“秉承法律精神,关注社会生活”为办刊理念,透过法律看生活,用法律眼光透视社会,以法制观念解析人生,致力于讴歌、鼓吹人间正义,独家披露重大事件背后的真相和假象。

  摘要:互联网的发展繁荣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问题,各种乱象层出不穷。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要求适应于网络世界,网络上的言行应当受 到法律的规范。但这是否能说明实名制合法合理,实名制又能否根治互联网的各种乱象?会不会加剧个人信息的泄露,压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从法理的角度出发,实 名制的推行应该慎之又慎。

  关键词:网络实名制,权利,言论自由

  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通知规定了2014年将完成包括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等28项任务。这意味着,网络实名制又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早在2011年底,北京市政府就发布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要用真实身份信息,否则只能浏览不能发言。这无疑是中国社交网站实名制的“第一枪”。

  网络实名制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和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这是指没有个网络用户背后都有真实的网络信息认证,这些身份信息要足以是每一个“网络人”都能和“现实人”对应。

  笔者试从法理角度,对社交网络实名制的规定进行思考和分析。

  一、实名制的法理之争

  (一)实名制支持者的法理根据

  1.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要求适应于网络世界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具体概括为:“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功能上的互补,运行中的制约,价值意义上的主从。”

  权利与义务统一关系要求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既是自身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亦是维护他人权利行使的重要条件。“虚拟”的网络 里,人们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广泛权利,然而这些权利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这些权利一旦被滥用,都将直接或间接对真实世界造成客观的损害。因此人们在自由行使网 络权利的同时,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是必不可少且更为基础性的东西。这种义务首先表现在。掌握自己权利的边界,并保证不侵犯他人自由和权利。

  2.道德规范的缺陷应当由法律来弥补

  道德规范没有强制性的义务,换句话说,违反道德规范不会受到强制力的制裁。而法律规范的特征之一即是强制性,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之间是靠强制性 的规范来规定的,一旦违反了法律义务,就会受到强制措施。前面论述道,网络世界由于其虚拟性的特征,人们的权利容易被滥用,而义务常常被忽视。单纯依靠道 德规范来规制网络上的违背义务、滥用权利的行为,就显得力不从心。

  人们在网络世界的一言一行,都将对现实世界造成影响。很多案例已经证明,网络上的“暴力”行为,如人肉搜索、传播虚假信息等,给现实中的受害人 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损失,扰乱了社会秩序。为了避免或者制裁网络上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保护国家和公民合法权益,立法机关针对人们在网络世界的行为进心立法, 是必要的。

  (二)反对实名制的法理依据

  1.反对者认为,上述理由决不足以给实名制以充分的法理支持

  无论是从权利、义务角度分析,还是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析,都只能论证出网络需要法律规范、网民的行为应该受到管理和约束,网上不负责任的言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对于上述结论,应当没有人会提出异议。但是这个结论不代表必须实行实名制。

  在现有的法律和制度下,网上的言论已经受到非常严密的控制,根据IP地址追踪上网人的位置和个人信息的技术使得惩罚网上犯罪行为得以实现,现实 中通过网络破获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例子不胜枚举。既然如此,实名制不是多此一举吗?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网民本来就是不堪一击的,何必再通过“实名 制”给大家套上枷锁?再者,实施了实名制,就能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吗?对于这一点,后文将有讨论,此处不再赘叙。

  2.法律、政策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更要考虑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宪法依据。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 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这是公民自由使用姓名权的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对于政府的行为,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对于公民的行为,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政府要求社交网站实名制注册,就意味着要求公网将自己的 真实信息透露给政府、网站运营商以及论坛的管理人员,暴露在泄露隐私的危险边缘。政府有没有权利提出这样的要求呢?公民自由使用自己的姓名,意味着可以积 极使用,也可以消极使用。公民对于自己的文字作品,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艺名,也可以不署名;这同样适用于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只要不损害国家 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无论是实名还是匿名发表的言论都应受到保护。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法治政府的权力边界在于,作出任何限制公民权利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之前,需证明此一项行为是正当且必要的,如果存在其他无需限制权利的替代措施,那么此项立法或行政行为就不具有正当性。

  政府推动实名制,是一种公权力行为,公民选择实名或匿名在网络上发言,属于一种私权利行为。以公权力限制私权利,必须有正当且必要的理由。实名 制之利在于社会公益,可以有效杜绝网络谣言、诽谤,净化网络环境等;实名制之弊在于缩减了公民的选择权,将个人信息更多地暴露于公权力的监管之下。利弊衡 量的标准是什么?应以个人自由为先抑或以社会公益为先?

  复旦大学谢佑平教授认为,利弊衡量标准应以社会公益为先。就行政机关推动实名制的本意而言,是为了更好地维持社会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其目的是 正当的。然而,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根源在于民意基础,应符合公民全体或绝大部分的意愿。以北京市出台微博管理规定这一行为而言,缺乏了事前必要的调研、投 票、听证、广泛征求意见等程序,所以从工作方式和手段而言,它是不正当的。

  二、实名制效果之争

  目前网络上支持实名制的声音甚嚣尘上,大部分出于对目前网上各种“乱象”的失望和对实名制的期望。确实,自互联网诞生至今,发展繁荣一直伴随着 层出不穷的问题。传统社会中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网络上几乎全部可以实现,诸如:网络诈骗、网络造谣、网络毁谤、网络诬陷、网络泄露国家机密、网络煽动国 家民族分裂等,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无法估量的。同时,因其“迅捷性”等特点,其对错误及消极信息的传播也给稳定的社会秩序带来了一丝的“不安”。最近 一段时间发生在网络上的事件对此更具说服力:“柑橘大实蝇”事件,一条藏匿在即将成熟的柑橘中的蛆虫,把偌大一个柑橘市场搅得沸沸扬扬,橘农损失惨重;还 有更具“威力”的“人肉搜索”,使人们的隐私空间急剧缩减,甚至于无隐私可言等。

  实名制一出,似乎是“众望所归”,多少人为之奔走呼号,恨不能一夜之间整个互联网全部实名。然而,实名制就能解决问题吗?韩国的教训也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事实上,韩国政府早在2002年就开始在政府网站推行网络实名制,但影响不大。2005年,韩国国会发布和修改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 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逐步推广网络实名制。2007年7月,网络实名制正式在社会范围内实施。2008年10月,一位女明星因网络传言自杀身亡,这又 促使国会通过一项修正案,将实名制扩展到所有日访问量超过10万的网站。至此,韩国成为了上第一个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

  但是,实名制抑制网络暴力效果并不显著。实施实名制两个月后,恶意网帖仅仅减少了2.2%。首尔大学的一项研究称,该制度实施后,诽谤跟帖数量 从13.9%减少到12.2%,减少了仅1.7个百分点,和没有实行的时候无甚区别。据分析,部分原因在于“法不责众”,很多人用真实姓名登记后仍然继续 无忌惮地进行攻击谩骂,三分之二曾发表恶意网贴的网民对是否实名并不在意。另一方面,韩国实施实名制之后,作弊软件也应运而生,“身份证伪造器等软件的出 现,意味着“网络实名制”近乎名存实亡。

  与此同时,实名登记的政策本身更给网络黑手大开方便之门。2011年8月,韩国政府鉴于网民个人信息被大量偷窃和泄露,决定分阶段废除网络实名 制。12月29日,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向总统李明博提交的2012年业务计划包含了有关“重新检讨”网络实名制的方案,名为“重新检讨”,实为“取消”网 络实名制,并配套了在网络上限制使用个人身份证号码的方案,以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这就意味着:一场国家规模的网络实名实验,即将划上休止符。

  三、实名制之隐患

  社交网络实名制的隐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个人信息泄露的状况愈演愈烈;公权力滥用,言论自由因而受损。

  个人信息泄露在韩国网络实名制的教训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中国当以此为鉴,慎重行事。2011年底,国内最大的程序员社区CSDN网站因遭遇黑客 攻击,600万用户的登录名及密码日前被泄露,随后又有多家网站的用户密码被流传于网络,引发众多网民的普遍担忧。如果实行实名制,大量用户的个人隐私如 何保护?

  在目前我国政府对社会舆论高度控制的状况下,网络是重要的舆论自由阵地,许多事件和信息首先是在网络上披露出来,然后受到大众关注。例如南京 “天价烟局长”周久耕的落马,首先是因为一张照片走红网络,然后才引起司法机关的调查;各种“天价采购”也因为网上的匿名披露而备受关注。

  然而,这片自由的阵地经常受到来自公权力的威胁。2008年5月,河南灵宝市政府违法“租”用了大王镇农地28平方公里,约3万余农民将失去土 地。身在上海的青年王帅多次举报无果后于2009年2月12日网上发帖,因言获罪,3月6日灵宝市网警跨省来到上海将其抓捕。此类“跨省追捕”的案例不胜 枚举。在没有实名制的今天,在网上发表言论批评政府尚难逃“跨省”,等到实名制之后,网民之口还能自由地张开吗?

  为避免这些隐患,实名制的推行应该慎之又慎,本着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限制规模和范围、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探索社交网络的管理规则。

  相比人类数千年的历史,网络还是一片年轻的天地。我们应该给这片天地尽量多的自由发展空间,避免人类历史上因独裁、专制、恐怖政策带来的灾难在网络世界重演,不要让网民成为虚拟世界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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