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建项目管理中的索赔

所属栏目:民事诉讼论文 发布日期:2010-08-13 15:30 热度:

  摘要:在工程建设中索赔是经常发生的。在工程实施中常常发生工程变更引起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索赔纠纷。索赔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承担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
  关键词:索赔 合同 风险
  1索赔概述
  索赔是索要、索付的意思,即是对自己已经受到的损失进行追索,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承担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索赔是双方面的,是指承包商根据法律和合同对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权益主动向业主索要的过程。而反索赔指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
  2业主向承包商索赔
  2.1索赔理由:承包商的违约有各种不同的情况,有时是全部或部分地不履行合同,有时是没有按期履行合同。对承包商的违约行为经监理工程师证明后,业主都可以按照合同相应规定的处理办法对承包商进行处罚。承包商的违约行为大致可包括以下几种:(1)没有如约递交履约保函;(2)没有按合同中的规定保险;(3)由于承包商的责任延误工期;如施工组织不善、劳力、机械不足;(4)质量缺陷、不符合技术要求、规范而造成的返工,承包商除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自费修补缺陷外,还须对质量缺陷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5)承包商对不合格材料没有执行监理工程师指示按期运出工地,以及出现的质量事故没能按期修复或无力修复,业主必须自己派人或雇请他人完成上述工作,而支付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6)承包商破产或严重违约不得不终止合同。
  2.2索赔处理方式:出现上述事件后,一般可采取下列几种方法补偿业主损失。(1)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中期进度付款内扣除。(2)从滞留金内扣除。滞留金是业主为防止因不测事件而遭受损失的一种保障措施,可用于因承包商责任造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费用,解决与承包商有关的其他当事人提出的而承包商拒付的款项,如因承包商责任损坏公路设施,交通部门向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3)从履约保函内扣除或没收履约保函。(4)如果承包商严重违反合同,给业主带来了即使采取上述各种措施也不足以补偿的损失,还可以扣留承包商在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设施等财产作为补偿,或者按法律规定作为承包商的一种债务而要求赔偿。
  3承包商向业主索赔
  投资项目涉及的内容复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合同前所没有考虑到的事件随时都可能发生,总会或多或少地发生承包商要求索赔的事件。索赔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围很宽,最主要的是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说明等。一般来说,图纸和规范方面发生的问题要少些,但也会出现彼此不一致或补充与原图纸不一致,以及对技术规范的不同解释等问题,在多年施工结算索赔中,关于合同条件、工程量和价格表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多。有关合同条件的索赔内容常见于如下2个方面:(1)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合同是在投标后通过双方协商修改最后确定的,如果修改时已将投标前后承包商与业主或招标委员会的来往函件澄清后写入合同补遗文件并签字,就应当说明合同正式签字以前的各种来往文件均不再有效。如果忽略了这个声明,当信件内容与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就容易引起双方争执而导致索赔。再如,双方签字的合同协议书中表明业主已经接受了承包商的投标书中某处附有说明的条件,这些说明就可能被视为索赔的依据。(2)合同缺陷。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不严谨甚至矛盾,以及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这不仅包括商务条款中的缺陷,也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
  第二,因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而使承包商蒙受损失时,他有权向业主要求给予补偿。
  第三,设计图纸或工作量表中的错误引起索赔。交给承包商的标书中,图纸或工作量表有时难免会出现错误,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这种错误包括:(1)设计图纸与工作量表中的要求不符;(2)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大幅度地增加了工作量。如果这种情况使工作量增大很多,承包商也应提出来,并据此向业主提出索赔;(3)纯粹的工作量错误。即使是固定总价式合同,如果工作量有较大出入,影响到整个施工计划,承包商也应获得补偿。
  4索赔程序
  工程实施中,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索赔处理,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合同双方索赔的提出和解决过程。它一般由合同规定,如果未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出,常常会导致索赔无效。第二个层次:承包商内部的索赔(或反索赔)管理工作。从承包商提出索赔申请开始,到索赔事件的最终处理,大致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1)承包商提出索赔申请: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商责任导致项目拖期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必须迅速做出反应,在28天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声明对此干扰事件要求索赔的通知,愈期申报时,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正式提出索赔申请报告后,承包商应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干扰事件的起因、过程、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其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的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展延工期天数,并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报出。
  (2)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商的索赔申请:正式接到承包商的索赔信件后,监理工程师应该立即研究承包商的索赔资料,在不确认责任属谁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同期记录资料客观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重温有关合同条款,研究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证据。在28天内给予答复,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商进一步提交补充资料,包括索赔的更详细说明材料或索赔计算的依据。
  (3)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谈判:双方各自依据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方案进行友好协商,若能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则该事件较容易解决。如果双方对该事件的责任、索赔款额或工期展延天数分歧较大,通过谈判达不成共识的话,按照条款规定监理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商。
  (4)业主审批监理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业主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商的索赔申请和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根据项目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验收要求,以及针对承包商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地方提出反索赔方面的考虑,决定是否批准监理工程师的索赔报告。
  5索赔的证据与依据
  5.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1)具备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际实施合同过程中出现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对方推敲。由于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都在进行合同管理,收集有关资料,所以双方应有内容相同的证据。不真实、虚假的证据是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的;(2)具有全面性。索赔方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所涉及的问题都有相应的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否则对方可退回索赔报告,要求重新补充证据,这样会拖延索赔的解决,对索赔方不利;(3)符合特定条件。索赔证据必须是索赔事件发生时的书面文件。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由业主、承包商双方签署,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且为决定性的决议;一切商讨性、意向性的意见或建议均不应算作有效的索赔证据;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应由业主、监理工程签署认可;(4)索赔证据必须具备及时性。索赔证据是施工过程中的记录或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活动的认可,通常,后补的索赔证据很难被对方认可。
  5.2索赔的依据:(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签约,经业主批准的施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2)双方的往来信函及各种会谈纪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谈所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是合同的补充,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会谈纪要只有经过各方签署后才可作为索赔的依据;(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总之,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来说,对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反映了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纠纷实用法律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
  [2]建设部政策法规司编.《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法规知识读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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