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论文范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完善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5-12-16 16:34 热度:

  医疗事故在我国屡有发生,医疗事故出现的时候常常伴随着医疗纠纷,那么如何解决医疗纠纷呢。我国法律中也针对医疗纠纷制定过保障政策,本文是一篇法医学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完善。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医患纠纷频繁发生。我国多省市已开始探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这一第三方争议处理方式,但各地调解组织的运行、调解成果与影响力却相差悬殊。从该制度的实践情况看,由于当事人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存在,其存在必要性问题颇受质疑,但从社会心理的视角来看,该制度实有其存在必要性。本文以武汉市医调委为研究对象,探究其运行机制,以个体为例推广到全国,探求其优越性和所存在的缺陷,探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完善途径。

  关键词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第三方调解,社会心理,运行机制

  作者简介:何园媛、钱蓉莼,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一、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概况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溯源

  调解制度在中国民间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其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与中国传统社会对人情的重视,以和为贵、建立和谐社会的传统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人民调解制度的出现与发展迎合了大众不愿意上法院的心理。人民调解制度是群众自治的一种自治制度,早在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已初具雏形。“现在该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人民调解制度为大家开辟了更贴近群众、更加低成本、更加简便的方式以解决纠纷。

  进入新世纪,我国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一直没有停歇,调解委员会不断地深入社区与农村,遍地开花。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在范围广度上不断延伸,其在调解的纵向深度上不断的剖析、分类,其专业化也不断加深。在这样的趋势下,各类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试点并挂牌成立。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这些专业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人民调解事业走向法制化、人性化的有力证明。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现状

  目前国内医疗纠纷不断,医患关系紧张,各地医闹案例层出不穷。当前处理医患纠纷依据的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此条例中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自行协商、卫生部门行政调解和医疗诉讼三种途径。随着人民调解机制的发展,针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委员会机制这一第四种途径也应运而生。

  随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北京、宁波、天津、上海等地纷纷出台一系列办法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的构建。截止2010年1月,全国已有16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立。”

  在这些试点中,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管理办法,为人民调解提供了制度保障,肯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委调解效力,并由当地财政提供支持,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但是由于各地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经济发展等等原因的差异,地区发展不平衡情况非常严重。一些地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医疗纠纷中所发挥的作用非常微小。为让这一新兴的调解方法能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在一些制度构建落后地区应该借鉴一些优秀示范区的经验,并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加快变革。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一)必要性之现实依据

  1.当前医患纠纷问题严峻。目前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转型期,在医学领域主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医疗问题、医患纠纷严峻。医患纠纷一直是困扰医疗卫生界的一大疑难,这一问题涉及国计民生、医学发展,是一项艰巨的民生工程。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2014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量达78亿人次,比2013年增加5亿人次。同年,全国发生医疗纠纷11.5万起,较2013年下降8.7%。虽然整体医疗纠纷数量有着下降趋势,但是近几年来,医疗纠纷态势似乎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2013年浙江温岭杀医案,北京天坛医院输液错误致死案,2014年南京官员夫妻殴打护士案……一桩桩惨烈的案件一次又一次直指医患纠纷背后的制度问题。发生纠纷后,滞后的解决机制、调解机制使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任逐渐被消磨,从而酿成悲剧。

  2. 医疗纠纷一般处理方式存在缺陷。目前医疗纠纷传统解决方式包括:医患自行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这几种方法在过去的实践中显示出了它们一定的优势,但是其固有的缺陷还是逐渐显露出来。

  医患自行和解是理想的传统中国人解决纠纷的方法,双方坐下,平心静气的协商,最终达成共识。这种方法简便、快捷、周期短、成本低,能够使医患双方免于奔波劳累伤财之苦。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真正的平心静气坐下协商都是理想化的,一般患者及其家属的情绪很难抚平,就算抚平,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已经筑成,使双方达成和解难上加难。另外,医患双方即使达成和解,其和解契约的效力仍较弱,容易造成反复更改、反悔的现象,无法彻底解决。

  行政调解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介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医院与患者间的纠纷,达成调解并制定调解书以解决纠纷。此种方式中加入第三方,且该第三方是政府部门,并且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能够解决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的问题。但是其弊端也是存在的:首先,该第三方――卫生行政部门的中立性容易遭到怀疑,特别是患者怀疑,一般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关系密切,容易令人产生偏袒的遐想。第二,此种方法容易滋生腐败、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且缺乏对行政部门的制约。

  民事诉讼及仲裁一般是医患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保障。它具有法律制度的保障,由法官审判或是仲裁员仲裁,双方各自提供证据,且可请来专业律师参与诉讼、仲裁,其达成的审判书、仲裁书的法律效力也是最强的。然而由于医疗纠纷这一问题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涉及众多的医学专业知识,这是法官与仲裁员欠缺的,这样为其审判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另外诉讼与仲裁的方式需要消耗大量时间、金钱,人力物力。据统计,一个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诉讼解决周期一般在586天。可想而知,其中所支付的成本不是一般家庭承受的起的。   3. 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对以上处理方式缺陷的弥补。第一,纠纷当事人出于自愿将纠纷交给调解组织进行解决,本身对调解组织就有了信任的基础。第二,调解组织的中立性能够尽可能地保持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这为结果的公正性设立了前提。第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多是医疗单位、政法单位退居二线的工作人员,其专业的法学知识和医学知识也为公正、科学、正确地调解双方纠纷奠定基础。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有了强有力的立法保障,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专业人民调解机构有了法定的合法、中立地位。

  4. 现实中医疗纠纷解决主要依靠调解。国家卫生计生委9日公布了与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意见》,为健全完善医疗纠纷处理体系,意见要求各地加快建立“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处理体系,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处理制度,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办理医疗纠纷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覆盖范围。

  在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医疗纠纷解决方法:一是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彼此共担医疗纠纷风险;二是医务人员行业协会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国内外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都还是调解占主流。

  (二)必要性之社会心理学依据

  1.社会支持。社会支持,即个人需求获得他人回应和接纳的感觉。由于患方在医患纠纷中处于弱势,没有足够的办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医患纠纷发生时,患方最需要的即是寻求到社会支持以解决纠纷。

  社会支持分为两类:客观实际的支持,即实际社会支持,包括物质上的援助和直接服务;主观体验的或情绪上的支持,即领悟社会支持,指个体感到在社会中被尊重、被支持和被理解的情绪体验和满意程度。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同时为患方提供了两种意义上的社会支持:其调解不收取任何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金钱和精力,保证当事人以较小的成本代价获取最大限度的赔偿和权益,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此即客观实际的支持;在调解过程中,专业调解员能为患方提供专业的法律和医学知识,弥补患方医疗信息不对称、法律常识不足等缺陷,让患方感到在社会中被尊重、被支持和被理解,此即领悟社会支持。这种对支持的主观感知或称情绪体验影响着患方的行为和发展,更可能表现出对患方心理健康的增益性功能,并且能缓解患方心理压力、消除个体心理障碍,从而有利于调解的进行和纠纷的解决。

  可供患方选择的其他纠纷解决途径如当事人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等,在社会支持方面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相比,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弊端。自行和解是一种无须向社会寻求帮助的纠纷解决方式,虽然其形式简单、成本低廉,且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但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知识,对医院的解释又缺乏信任,和解过程中又无第三方提供专业意见,患方无法获得被支持、回应、接纳之感,很容易引起言语过激从而导致协商环境进一步恶化,使矛盾升级,甚至发生恶性事件。卫生行政机关调解、民事诉讼和仲裁虽然给予了患方社会支持,但是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机构之间,尤其是一些较大规模的公立医院之间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卫生行政机关一方面承担着监督管理的职能,一方面又是医疗机构的直接领导,其公正性不得不让患方心生怀疑,这类心理上的障碍的存在无法缓解患方的心理压力,对纠纷的解决无益;若采民事诉讼途径,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强,很多法官、仲裁员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导致案件审理比较困难;诉讼审理期限冗长,久拖不决更易导致医患矛盾加重,不仅加重了患方的心理压力,而且这种当庭对质的审理方式往往导致医患双方的信任关系彻底瓦解,医患矛盾更加尖锐,对整个社会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不利。我国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不够,仲裁的独立性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且具备法律、医学两方面知识的人才欠缺、仲裁费用偏高,这些都使得患方得不到较为全面的社会支持,患方很难有在社会中被尊重、被支持和被理解的情感体验,进而影响患方的心理状态,增加患方压力,进而影响医患纠纷的解决。

  2.冲突及其解决:

  (1)用威胁解决冲突?当陷入冲突时,许多人都会尝试使用威胁的方式使对方屈服于自己的意志。但社会心理学家莫顿・多奇和罗伯特・克劳斯所做的一系列经典研究发现,威胁并不是减少冲突的有效方法。研究者设计了一个“货运游戏”,两个被试想象自己是两家货运公司艾克米和博尔特的主管。两家公司的主要目标都是尽可能快的将货物运达目的地。每完成一趟行程,被试可以得到60美分的酬劳,但是行程中每多花一秒钟就要被扣去1美分。两家公司最直接的路线都是一条单车道,也就是说每次只能有一辆货车可以通过。如果两家公司都试图走这条单车道,那么谁都无法通过,都将受到损失。每家公司都可以走另一条较长的线路,会使他们每一趟至少损失10美分。研究者给了艾克米一道可以设在单车道上的门,以阻挡博尔特使用该路线。你也许会认为使用强力门会增加艾克米公司的收益,因为艾克米只用威胁博尔特远离这条路,但事实正好相反:当只有一方拥有门时,双方参与者的损失比都没有门时更多。博尔特公司不愿意被威胁,而且常常采取报复的手段,将货车停在单车道上,以阻挡其他货车通行。时间一点点的流逝,双方都将受到损失。如果双方的处境更公平点:双方都有门又会怎样呢?研究结果发现,在双边威胁的条件下,他们都会损失更多的金钱。两家货运公司都使用门来威胁对方,并且相当频繁。

  医方和患方在医疗纠纷中的冲突关系就好比这项研究中两家公司之间的冲突关系。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或患者单方面不满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除此之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不论引起纠纷的原因如何,总是可以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案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医方存在着发生纠纷时负责人避而不见,医院推诿塞责、避重就轻,侮辱、威胁、恐吓患者及患者家属的现象,患方也存在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聚众滋事,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现象。双方相互威胁、报复,如同研究中的两家公司在双边威胁的条件下都使用门来威胁对方,最后不光纠纷得不到解决,而且双方会遭受更多的损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途径之所以更加有效,是因为其本身立足于调解,目的在于以一种相对和平的方式去化解冲突,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降至最小,而不是像诉讼途径那般,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更有可能激化矛盾。   (2)有效沟通。在多奇和克劳斯的货车游戏中,有一点是与现实生活不太相似的:双方是不允许交流的。如果能够相互交流,双方能够解决他们之间的分歧吗?于是他们又设计了一个版本的实验,被试在每次游戏中可以进行沟通。研究发现,当只有艾克米拥有门时,强迫沟通降低了损失的金额(单边威胁条件),但在其他两种条件(没有威胁和双边威胁)下并不能增加合作程度。总体而言,强迫沟通并不能显著增加获益金额。货运游戏中的沟通问题在于没有培养信任感。事实上,人们用对讲机威胁对方。多奇和克劳斯在之后的研究中证实了这一点。他们特别指导了人们应该如何沟通,让他们找出对双方都公平的解决办法――如果他们能彼此为对方着想,那么双方都将乐于接受这一办法。在这些条件下,言语的沟通使双方获得的金钱都得以增加,因为这里的沟通培养出了信任感。

  类似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对于医患纠纷的处理重在调解,给医患双方提供了一个沟通的平台,让医患双方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自主性,为了各自的利益,将各种与争议相关的事项放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讨论和协商。通过双方的合意,使得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这种机制能够培养出医患双方之间的信任感,专业调解员们能够指导双方进行沟通,减少分歧,并找出对双方都公平的解决方法。自行和解中医方往往利用自身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优势,或者利用患者的弱势地位,使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不平等的和解协议,在这样缺乏沟通条件的情况下,即使达成了协议,患方也会心存疑虑,纠纷很难真正解决。诉讼这种当庭对质的审理方式,即双边威胁方式往往不能增加双方合作程度,导致医患双方的信任关系彻底瓦解,医患矛盾更加尖锐。

  (3)整合式解决方案。协商是指冲突双方通过提出要求和建议最终达成双方都同意的解决方案的沟通形式。在医患纠纷中协商成功的一个阻碍是,人们常常认为自己陷于你死我活的冲突中,只有一方能得到好处。他们没有意识到,对双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案是存在的。这种类型的妥协称之为整合式解决方案,指冲突双方根据彼此不同的利益,达成利益交换;每一方都在对自己而言不重要但对于对方而言却很重要的问题上做出让步。这种整合式解决方案看起来很容易达成,但是实际上找到它是很困难的。越是在得失攸关的协商中,人们对于对手的知觉偏差就会越大,人们倾向于不信任对方的提议并忽视双方共同的利益。这也正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优于当事人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等其他途径的原因:医调委的专业调解员的中立位置更容易看到对双方都有利的冲突解决方法,其公正性和中立性更能够使医患双方信服。医调委在调解过程中,让双方相信整合式解决方案是可以达到的,并且能够获得医患双方的信任,而且以公开的方式交流双方的利益。这样的好处在于,医患双方对纠纷及其处理方案的理解方式并不一定相同,但是当双方都以比较自由的方式表达他们的利益要求时,会增加找到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法的可能性。而这些是当事人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途径达不到的。

  三、 以武汉市洪山区医调委为例的运行机制探究

  武汉市作为中国中部最大型城市,是中部经济、科学文化的中心。其人口众多,医疗机构林立,因此所面临的医患纠纷问题也就更加严峻。武汉市洪山区作为武汉市的科教中心,人口众多,范围广,各类卫生机构也众多,是武汉市医患纠纷多发的“重灾区”。在全国医调委试点普遍开花后,在区委区政府领导重视下,区司法局、区卫生局联合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武汉市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1年7月建立,坐落在洪山区卫生院大院内。目前,该机构承担了武汉市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任务。

  1.机构组成。医调委调解员由政法系统、医疗系统退休干部、工作人员担任,退休干部有丰富的专业医疗经验,较为充裕的时间,对于医疗纠纷这一涉及较多专业医学知识的特殊纠纷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调解。另外通过遴选进入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也多是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专业调解知识也是较为丰富的。另外,武汉市司法局还会有定期的培训,以提高其专业水平,更好地提供调解服务。然而人手缺乏也是其发展的一大阻碍。

  其机构的建设由区政府维持,区财政拨款,搭好平台,为机构的运营提供保障。

  2. 调解程序。洪山区建立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医调委制定了《调解工作流程》,施行限时接待、专家合议、处理告知、文书归档的标准。

  调解工作流程具体包括:一是受理案件。受理的案件共包括申请受理、指派受理和主动受理三种情况。接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首先验证、确认双方身份,确认本案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再决定是否受理。二是指派调解员。在确定案件属于本区管辖范围并接收受理后,开始指派调解员为双方调解。三是当事人陈述。调解员先分别与双方分开交流,了解案情,寻找案件争议焦点,并制作笔录,需要鉴定结果的,要求一方做医疗鉴定,出具鉴定结果。一般医疗鉴定的平均周期是2-3个月,由于鉴定时长的现实困难,一般会要求一方当事人先行鉴定,以缩短调解时间。四是讲解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由于当事人一方多为普通百姓,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在交谈调解过程中会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调解中主要是依据相关法律,结合传统中国情理、保持第三方中立地位,公正调解。五是沟通说明疏导、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法与途径。若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成功,帮助双方共同完成。并将调解书交由法院,申请法院司法确认,以使调解书拥有法律效力。司法确认后,调解书不得更改,应立即执行,如一方不执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调解不成,则告知当事人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调解程序中还有一项专家咨询库咨询制度。但是由于技术和人员限制,还没有真正加以开展。专家咨询库建立困难也是阻碍医调委发展的一大原因。   经过这样一个完整的调解流程直到调解结束,一般需要30个工作日(除去医疗鉴定时间)。这样一个周期较诉讼手段的586天,也体现出其便捷、高效的优点。

  3.调解成果。2011年7月成立医调委以来,全区民调组织和医调委接待来电来访咨询210余例,受调解申请163件,调解成功158件,成功率为96.9%,协议履行率100%。在过去的2014年一年里,洪山区共有医疗纠纷案件70余例,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有30多例。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医疗纠纷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成功率还是较高的,取得当事人信任后,能够较好、高效地完成调解工作。

  但是经过调研,笔者仍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洪山区医调委所接收的案件仍较少。这一现象原因应归结为群众认知度不够,还未取得大部分群众信任。机构宣传仍不到位。

  四、 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完善意见

  经过对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地调研,笔者对目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笔者感受到人民调解这一第三方调解组织的优越性,也更使笔者深入其中发掘到目前这一新生的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有了历史文化传统的基础,又有了法律相关规定的支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有着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如何完善该制度以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成了问题的核心,对此笔者有一些自己的见解。

  (一) 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库制度

  医疗纠纷专业性强且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提升医调委专业能力,便于医调委在纷繁复杂的医疗问题中秉持公正立场,更加专业地剖析医疗纠纷,找到事件争议点,公正地进行调解,必须有更加专业的医疗团队作为“智囊团”,在调解过程中听取其意见。

  但是经过实地调研,笔者发现专家咨询制度并没有切实地建立,主要还是依靠调解员自身的医学常识进行调解。虽然调委会内的调解员有一定的医学知识,但是笔者认为更加广泛的医疗咨询团队能推动调解向益处发展。

  另外在建立专家咨询库制度时还要配套建立专家回避制度,保证在一个案件中咨询的专家与案件所涉医院没有关联。回避制度能使调解制度更加中立、公正,能取得当事人双方的信任。

  (二)增强宣传,可利用新媒体等增加知名度

  在本次调研和之前做过的调查问卷中,都明显地反映出目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存在群众认可度、知名度不高的问题。医调委的社会影响力和认可度提高了,才会有更多的人愿意到医调委解决纠纷,同时才能促进医调委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医调委应加大宣传力度,在传统的分发有关医疗纠纷预防的与调处工作宣传单的基础上,利用现今传播力、传播范围最广的网络加大宣传力度。如建立网站,进行信息公开、普法活动等一系列线上活动,将医调委的工作展现在广大人民眼前;建立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不间断地向公众发布一些医疗纠纷预防知识,普法活动等以增加人民对该机构的了解度。

  人民选择人民调节机构以解决纠纷就是因为对第三方中立性、合法性的信任,增加了知名度、认可度,才能增加信任值。

  (三)增强机构中立性,排除干预,增加群众认可度

  在调研过程中,笔者了解到许多群众不选择人民调解的原因还在于中国固有的“想办成事儿,先找领导”、“政府办的才是有效的”的思想。这些思想在百姓观念中根深蒂固,使得他们在遇到纠纷时更愿意寻求行政调解或是与领导打好关系,送礼。这样的思想使得行政机关对第三方调解的干预不断加深,同时还助长贪污腐败的违法犯罪之风。

  如何排除行政干预,增强机构中立性?其根本办法还在于内部的合理的制度构建和外部法律的保障,两大护卫保驾护航方能使医调委越走越远,更加公正地解决纠纷。

  在内部制度构建上,第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遵守自愿平等、依法调解、无偿调解的原则下,有选择地进行调解工作,不能越俎代庖,阻碍医患双方诉讼权的正当行使。 第二,在受理过程中,应该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及时通知其参与调解,对不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诉其其他的解决途径。第三,在调解过程中明确双方的举证义务,督促双方以证据与鉴定报告为依据,阐明自身请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仔细分析双方上交的证据,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情与法结合,方能体现人民调解的人性化与中国特色。

  在外部保障上,国家应加快相关立法,对如今出现的一系列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立法保障应加快实行,使调处结果有法可依。

  (四)完善区域性医疗纠纷区域解决的制度,解决管辖问题

  从全国各地医调委试点经验来看,各地的医调委都是分区域分地块设立的,每个区域的医调委管辖本区域患者或医疗机构的纠纷。但是若是一地区患者去往另一地区医院就诊,其管辖又将如何认定。这一问题类似于诉讼法中的管辖问题,亟需解决。

  就调研来看,武汉市解决方法非常值得借鉴。武汉市今年新规定患者与武汉市内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疗纠纷皆上报武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般跨区域的就医,很大一部分是为了寻求更好的医疗资源,上报武汉市医调委这一制度不仅明确了管辖部门,排除了异议,还减轻了一些优质医疗资源聚集地区的调解负担。

  (五)壮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增强其专业性

法医学论文范文

  医疗纠纷涉及的专业知识决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需要更多的拥有法学、医学知识的专业人才参与调解。而目前专业人才不足也是阻碍医调委发展的一大拦路石。虽然目前各医调委有政法系统、医疗系统退下的工作人员或转移的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但是其人才缺口仍十分巨大,急需更多专业人才加入调解的阵营。司法局等主管部门也应多组织相关法律、医学知识培训、指导以提高队伍的专业性。

  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各地区在组成人员的专业性上的差距还是十分巨大的。一些开展得早、规模大的地区医调委有非常专业的调解人员参与调解,但是在一些地区人手不足,专业性低,甚至由一些律师作为医调委调解人员。这完全违背了医调委作为中立第三方的中立性和人民调解的本质。律师多会将调解引导至诉讼方向,且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对公正地解决医患纠纷非常的不利。

  五、结语

  目前中国处于社会改革转型期,在医学领域主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医疗问题、医患纠纷严峻。近几年来,医患纠纷态势不断加重,从医闹、打砸医院直到上升到威胁医生人身安全。医患纠纷一直是困扰医疗卫生界的一大疑难,这一问题涉及国计民生、医学发展,是一项艰巨的民生工程。从社会心理的视角来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是当今社会形势下一种较优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由于其宣传力度不够,公众对人民调解机制的认知度仍然不高,有些患者或家属甚至误解该机构是与卫生行政部门同样性质的组织。笔者认为,在客观宣传的前提条件下,应加大对该机制的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该机构、正确认识该机构。如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为社会所用。

  注释:

  于语和、刘志松.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及其重构――兼论民间调解对犯罪的预防.浙江大学学报.2007(2).

  陈翰丹.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卫生与法.2011(7).

  埃略特・阿伦森、提摩太・D・威尔逊、罗宾・M埃克特著.侯玉波,等译.社会心理学(第7版).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2.

  吴金鑫、施峰、朱瑛.人民调解制度在医患纠纷中的运用.现代医药卫生.2008(8).

  参考文献:

  [1]湖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主办.基层天地.2014(9)(总第139期).2014-10-15.

  [2]赵倩.论医疗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创新――以调解委员会制度为视角.华东师范大学.2013-04-15.

  [3]王宏.医患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探析――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实践展开.浙江大学.2011(5).

  法律期刊推荐:《行政与法》作为校(院)的窗口,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坚持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把握正确的导向,贯彻、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和技能,研究探索行政管理与法律工作中相关问题,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实践性、权威性、可读性,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教师及科研人员提供展示科研成果的阵地。

文章标题:法医学论文范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完善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sofabiao.com/fblw/zf/minshang/29193.html

相关问题解答

SCI服务

搜论文知识网的海量职称论文范文仅供广大读者免费阅读使用! 冀ICP备1502133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