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论文我国财税立法体系的完善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5-10-14 10:43 热度:

  我国的法律制度相对来说是非常完善的,对各方面都有一个法律上的制度来约束和保障公民。只有各方面的法律制度到位了,国家才能不断的发展。针对财税上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文是一篇职称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我国财税立法体系的完善。

  摘要:我国财税立法存在着立法滞后、法规质量不高、立法权限不清等问题,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需要在提升财政立法层级和划分立法权限、健全预算法律制度、完善财政监督制度等方面对整个财税法体系进行完善。

  关键词:财政法体系,财政基本法,财政立法

  一、我国财税法立法的现状

  我国的财政立法领域的变化自改革开放之时就早已有之。随着《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相继颁布和实施,在财税法治的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有了很大的缓解,但同时财税法体系还很不完善,其立法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我国财税立法体系的不足之处常见于以下几点:

  (一)立法的滞后性

  所谓财税立法的滞后性指的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旧的财税法清理不及时,导致财税法指导作用的削弱,进而无法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滞后性表现在诸多方面,例如在税法领域,我国目前狭义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涉税法律只有《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如此,其中《税收征收管理法》本身也有待健全。又例如在地方立法层面,地方对于地方事务具有财政支出的需求,但是地方财税立法也相对薄弱,这就与经济发展的节奏不相适应。

  (二)法规质量不高

  由于财税立法过程中突击立法、应急立法情况的存在,我国目前已有的财税法体系中普遍存在着条文不明确、不具体、不严谨的现象。也因如此,更多的规章甚至规定不断出现,这不仅降低了财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执行效力,也为进一步立法设置了障碍。

  (三)立法权限不清

  我国实行一元化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中央和地方、人大和政府都在立法。尽管这样有着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优势,但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政府职能转换滞后、立法规范不明确、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不甚明确的情况。这表现出来的则是在财税法领域的重复立法、越权立法、违法立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完善我国财政立法的对策

  为了使财政法能够使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笔者从财税法体系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升财税立法级别、厘清立法权限界限

  完善我国财政法体系的首先任务就是不断提高立法级别。依照宪法的规定,财政立法应属于基本立法的范畴,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必须对国家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和授权立法权等不同种类的立法权予以明确,规定它们分别由何种性质以及何种级别的国家机关所享有。诸如涉及法人和自然人权利义务,基本税收征管程序等重大事项的立法从长远来看不应交由国务院来进行,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日益深入人心的当下,都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此外,作为财税法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财政基本法还没有正式出台,现阶段缺位的法律还包括《国有资产法》《国家投资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法》,以及在税法领域具有统筹作用的《税收基本法》。在提高立法层级的同时需要注意调整各部门之间的权限关系,对凡是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监督程序的设立就至关重要。

  (二)健全预算法律制度

  对整个预算过程中涉及违法甚至犯罪的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相应的法律主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调整和修订涉及预算分配的专门法律条款以避免上级政府或部门干扰下级政府的财力分配自主权,最终来保证预算法在其他涉及财力分配的专门法律法规方面的主导地位。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法者,除了应承担行政责任外,依性质及程度不同,分别承担经济赔偿等民事以及刑事责任。

  (三)完善财税监督制度

  财税法治的监督体系关系着税收和税的利用的效率的提高。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容易造成税款的浪费和不合理的征税。因此,完善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需要构建以财税机关监督为主且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相配合的多头财税监督体制。于此同时,对于监督机关和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职权范围要进行细致的划分,使得多头监督的机制能够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改革财政机关监督方式并强化财政机关监督权限。需要告别以往的专项的、事后的、突击性的监督检查方式,逐步迈向经常性的、全过程的监督方式。立足于财政管理的需求,从财税活动的全过程入手,通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财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形成监督与管理并重的财税监督工作新方式。在此基础上还要强化财税机关监督手段,赋予财政机关更多的监督权限,在《财政监督法》中应当赋予财税机关以相应的执法监督权。

  最后,需要对财税体制中的责任制度进行全方位的重构。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浪费税款的现象,但其主体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对于政府滥用纳税人税款的行为要对政府的主要决策人进行刑法、行政法上的制裁。这样才能大大减少政府滥用税款的冲动,使得政府的决策更加慎重,更加贴近纳税人的利益。在税款的使用上对于政府的限制让我们意识到不能仅仅是监督税款的获得,而且要从税款的支出方面,比如对政府采购、投资等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三、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我国必须加快财税立法,在总结国内财税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财税立法的先进经验,制定一套适合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我国的财税法律体系。(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李刚.税法公平价值论[C].财税法论丛. 2002

  [2]杨小强.税收债务关系及其变动研究[C].财税法论丛.2002.

  [3]张守文.分配结构的财税法调整[J].中国法学, 2011,(5):19-31.

  职称论文期刊推荐《法制资讯》杂志旨在为广大法律职业人士提供重要、准确、实用、新鲜、丰富的法制专业资讯,《法制资讯》将采取网刊结合的形式,推出《法制资讯》电子版和网站。

文章标题:职称论文我国财税立法体系的完善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sofabiao.com/fblw/zf/minshang/28361.html

相关问题解答

SCI服务

搜论文知识网的海量职称论文范文仅供广大读者免费阅读使用! 冀ICP备1502133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