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六十年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进程及展望

所属栏目:婚姻家庭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1-02-14 07:41 热度:

  【摘要】建国六十年来我国婚姻家庭法经历了三次大的立法变化,先后经历了1950年《婚姻法》的诞生、1980年《婚姻法》的转型以及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这中间我们不仅完成了婚姻法的制度架构,而且实现了理论创新,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取得了长足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伦理观念的变迁,婚姻家庭领域还面临着许多诸如同性婚姻、变性人婚姻、代孕等新问题的挑战。婚姻家庭诸多制度尚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适应社会新的需求。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制
  
  建国六十年来,我国在经济、文化、法制、社会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我国的婚姻家庭也经历了几次深刻的变化,人们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等都发生了改变,国家对婚姻治理采取的方式也随之变化,新中国建国以来婚姻法经历了三次大的立法变化,先后经历了1950年《婚姻法》的诞生、1980年《婚姻法》的转型以及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每一次变化都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这中间我们不仅完成了婚姻法的制度架构,而且实现了理论创新,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建国六十年婚姻家庭立法的变迁轨迹
  (一)废旧立新、自由平等——1950年《婚姻法》
  1950年的《婚姻法》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起草,草案从拟定到修改历时约一年半,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司法界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参考了苏联《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及东南欧和朝鲜人民民主国家的婚姻法,研究了中国历史上的有关婚姻制度以及国民党民法亲属编婚姻章等,对婚姻法初稿的内容和文字作了反复修改,最终于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建立后颁行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事法律,是中国婚姻家庭制度长期的反封建斗争在法律上的总结,又是为适应建国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它为当代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体系的构建打下了基础。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共有八章27条,彻底废除了以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利益为原则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这其中具体规定了结婚的年龄和结婚登记,并对妇女儿童的合法利益进行了保护,与此同时对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及离婚后财产和生活问题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同时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彻底摧毁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1952年底、1953年初,我国开展了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经过历时3年的宣传,使婚姻法日益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提高了公民的法制观念,为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扫清了道路。
  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彻底颠覆了“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封建观念,它的深远影响在于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观念,使女性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是一场婚姻制度的革命,为当代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正如毛泽东所说的那样“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当时的《人民日报》社论评价“这部新的婚姻法完全符合全中国男女人民的一致要求。它的颁布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实行了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从此旧中国所遗留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将彻底被废除,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将普遍实行于全国”。
  (二)拨乱反正、传承创新——1980年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后,广大人民群众从旧的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建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但后来由于受政治运动的影响,我国的法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婚姻家庭领域也受殃及。随着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为了加强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调整,健全婚姻家庭法制,惩治婚姻家庭领域内违法现象,1980年9月10日,经第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l日起施行。1950年颁行的《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1980年《婚姻法》与第一部婚姻法整整相隔30年。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新婚姻法的公布,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拨乱反正起了重要的作用,“对健全法制、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睦家庭起了很好的作用。”这部婚姻法继承了前一部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原法作了若千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共分为5章共37条。新法原则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禁止包办婚姻和禁止重婚等规定。同时针对我国国情,对基本原则进行了重要补充和修改,增加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具有现实意义的基本原则。一方面有效的降低了人口增长速度,另一方面也极大地改变了中国人的家庭结构和生育观念。同时,1980年的《婚姻法》还推迟了法定结婚年龄,改进了我国离婚制度,以“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在夫妻财产制上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以法定为主,约定为辅。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980年婚姻法是中国社会刚刚进入改革开放制定的法律,它标志着婚姻家庭关系政治化年代的结束和市场经济对传统家庭婚姻模式洗礼的开始。它的实施对于对健全法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都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标志着我国婚姻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三)与时俱进、超越完善——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20世纪末21世纪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治观念的增强,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婚恋观念的变化、家庭暴力的上升、“包二奶”、“包二爷”等新的社会现象的出现、离异家庭的增多及其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等。面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我国的立法工作者经过反复的探讨,前后历经六年的时间,经过多次修改,广泛征求意见,最终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并于当日公布施行。这次历时多年的婚姻法修改的进程是广泛发扬民主和全民参与立法的一次意义深远的民主活动,也是法律知识的一次大普及和一场新旧观念的大交锋。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重大修正。此次修订从我国实际出发,针对“社会上反映强烈的主要问题先作修改和补充”,尽量吸收行之有效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注重可操作性。在很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保证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增加了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增设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条件具体化并规定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以及离婚后的探视权。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从中国实际出发,及时进行了法律上的调整,适应了社会变革带来的巨大变化,是我国21世纪婚姻立法的新篇章。其中委托专家起草初稿,广泛征求全民意见,更是成为一次法律知识的大普及,使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得到充实和提高,为中国婚姻法治朝着现代法治方向前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展望未来婚姻家庭立法所面临的挑战
  建国六十年来我国在婚姻家庭立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1950年的《婚姻法》的革命,到1980年的《婚姻法》的拨乱反正,再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跨越,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保护了公民婚姻家庭的权益,促进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使中国婚姻家庭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制度上摧毁了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存在的根基,包办婚姻、童养媳、纳妾等封建陋习已经基本绝迹,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恋观已经在社会上有了较好的基础,人口质量和国民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在肯定其历史功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其不足之处,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在“宜粗不宜细”、“小改非大改”、“不要求一步到位”的立法思想的影响下,立法上存在若干空白。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大变迁,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科学技术的发展,婚姻家庭诸多制度尚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适应社会新的需求。
  这其中包括增设、健全婚姻家庭制度,建立亲权制度、婚生子女的推定以及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健全结婚制度,对禁止结婚的条件作出必要的修改及补充,其中直系姻亲、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是否可以结婚作出明确的规定,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可以通过豁免和批准获得结婚;健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增设配偶权、生育权以及亲权的有关内容;完善离婚制度,用“婚姻关系破裂”取代“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细化夫妻财产制度,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等等。
  除以上亟需解决的问题之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伦理观念的变迁,婚姻家庭领域还面临着许多诸如同性婚姻、变性人婚姻、代孕等新问题的挑战。在许多西方国家纷纷立法承认同性婚姻的现实下,我国同性之间是否可以缔结婚姻关系?未来的婚姻法将如何应对同性婚姻?如何就同性结合提出合理可行的应对之策?这是我国立法者终将面对的问题。而作为变性人,他们的性别应该如何确认?如何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如果没履行告知义务的,如何认定婚姻的效力?因此导致离婚的,如何进行救济?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变性人是否有义务在实施变性手术之前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变性手术的,其婚姻的效力如何?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对方实施了变性手术,此时变性者的配偶能否主张婚姻过错赔偿请求权?变性以后的亲属关系是否发生改变?父母子女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称谓应该怎样确定等等。这些问题也亟待在理论上深入研究,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防范和规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更是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法律以及医学问题。对传统的生育观和法律制度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代孕生子和无性繁殖(克隆)更是成为许多国家政府关注争议的焦点。面对我国民间代孕行为的泛滥和广泛的学术争议,我国婚姻法对代孕生子该做出怎样的选择?这也是婚姻家庭立法将面临的挑战。
  展望中国婚姻家庭法的未来,婚姻家庭还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如何构建更加完备的法律对之加以规范,使其既能发挥其对人类所做出的贡献,又能在最大程度上限制其负面效应。这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需要认真思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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