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论文范文论环境法从各个群体实施

所属栏目:环境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4-04-15 14:59 热度:

  论文导读:我国宪法、民法、诉讼法均为公众的环境权益提供了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实现不仅需要政府的执法手段来实现,甚至公众环境权还渗入到具体的环境执法之中,公众依法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参与方式来监督与协助环境行政执法,制约环境污染破坏者以实现环境保护目的[3]。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使得这些活动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虽然我国环境基本法和其他法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了规定,但制度化程度不高,参与过程又缺乏组织依托,缺乏有效指导,加之利益诉求迫切,公众参与往往演变成群体性社会事件,造成社会管理失控,成为“维稳”隐患。公众有理性地维护环境权益的社会责任,需要制定符合具体社会经济、生活环境实际情况的公众参与环境执法规范,确定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序,将其制度化。同时需要公众有序地参与环境执法活动,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与企业进行协商或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协调沟通。本文选自《中国生态农业学报》《中国生态农业学报》原名《生态农业研究》,1993年创刊,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和中国生态经济学会主办,科学出版社出版。系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刊、万方数据库统计源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源刊、中国期刊网统计源刊以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源刊,并被国际农业生物学文摘(CABI)、美国化学文摘(CA)、哥白尼索引(IC)、美国乌利希国际期刊指南等国际数据库及检索单位收录。《中国生态农业学报》是以农业生态学为理论基础,研究农业生态系统及其稳定发展理论与技术的大农业学术期刊。主要报道农业生态学、生态经济学、生态学及资源与环境保护等领域创新性研究成果。主要刊登土壤、施肥与植物营养、水资源及其高效利用、作物水分生理生态、农业高效栽培技术与机理、作物抗性生理生态、抗性育种、病虫害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资源优化配置及其效益分析、农业生态工程技术、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农业环境污染防治及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研究报告、研究简报及综述,以及生态农业建设和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典型模式与典型经验等。适于国内外从事农业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有关专业师生、农业及环境管理工作者及基层从事生态农业建设的技术人员阅读和投稿。

  关键词:政府环境管理,群众环境保护,中国生态农业学报

  政府、公众、企业的沟通互动

  政府组织企业和公众的互动沟通传统的环境执法将企业仅限定为被监管对象,政府环境执法侧重于法规标准和技术手段,对政企合作型环境管理缺乏经验。企业是环保法律的遵守者,应当鼓励企业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国家在加强执法的同时,要释放空间,促进企业进行自主环境管理政府、企业、公众三者应该是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互利互惠的和谐关系,由政府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主导,将权力充分下放给各地区具体环境执法机构,在较小的行政区域内定期组织企业和公众进行会谈,环境执法机构参与其中,企业就建设项目的配套环保设施的使用维修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企业项目扩展方向的可行性规划等,向群众作出详细的说明;群众根据一段时期社区受影响范围内与空气、水质等数据相关的生活状况向企业提出合理的诉求或改正意见;政府环境执法机构综合二者的情况给予当面协调或对重大问题解决制定详细可行性方案。定期组织沟通会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多方矛盾,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双发展。建立环境信访联络员,每月定期到社区居委会听取群众环保投诉,借助基层力量调处矛盾,就地解决一般环境纠纷。同时认真倾听居委会、社区多方意见,调动各种力量解决环境纠纷。这种现场办公,就近、就地解决环境矛盾的做法,容易获得群众的理解和接受,尤其能有效解决那些目前因法律盲点、手段缺乏或标准缺失等原因无法有效处理的环境纠纷。企业的自律与主动沟通企业自律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先决条件。一方面排污者要自觉遵守法律,主动维护环境安全,另一方面企业需要重视与公众主动沟通。公众不仅关注事实真相,在某种意义上更关注企业对环境事件所采取的态度。公众对于排污单位给予明确说法的期望值很高,他们积极地关注着企业的每一个举措,并会对外发表自已的评价。事实上大多数环境事件的恶化都是由企业采取的不当态度所致,企业的冷漠、傲慢、敷衍、拖延使公众期望落空,产生激愤。企业应积极与公众接触交流,了解情况,坦诚相待,并及时披露事实真相,给公众以解释说明,履行社会责任与承诺。这样公众在参与环境执法时才不至于偏激和极端,才能使公众参与制度走上良性轨道。信息公开是沟通的基础。企业环境状况与周边居民的环境权益密切相关,是环保部门监管的重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而也是公众要求公开的环境信息的重要内容。我国虽有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但调查发现,在政府公开的环境信息中,最薄弱的是污染企业的相关信息,很多企业都没有通过网站或其他途径为公众提供企业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在我国需要公众形成一种意识,即企业可以通过保护环境或者宣传保护环境做得好的信息,吸引消费者来购买他的产品和服务,这是激励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可行办法。公众的环境责任现阶段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还存在某些偏差,主要表现在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辨识上,注重行使权利,但容易夸大权利,过度关注自我利益;轻视社会公共利益,在行使环境权利时往往缺乏理性和公正态度。对待环境保护呈典型的“自我保护型”,对自己生活和工作所在地的环境较为敏感,相反对于远离自己地区的环境问题关注度较低,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也较消极和被动。对待环境执法呈现“政府依赖型”,认为整治环境是政府和国家的事,弱化自身责任,希望政府承担环境保护的几乎全部责任。环境是公共的,环境利益是公众的,公众拥有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的权利和义务。在环境执法中,应以公众环境利益为核心,充分吸纳公众意见,但公众的意见应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为之。

  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价值判断

  关注民生、执政为民在环境执法领域的体现公众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引导他们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执法,表现出政府执政为民的决心,敢于接纳公众的参与,表现出执政者的信心。法治国家实行的是民主政治,民主的前提是参与。环境利益既是个人的私益,也是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公众共同关注。公众是环境保护的基本主体,应当享有全面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所以,政府及环保部门需要充分尊重公民环境权益。在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问题上,明确认识到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是公众的权利,而这种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政府有义务回应和维护。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全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公众参与意识越强。环境执法效率提高得益于公众参与通过参与环境执法,公众对环境违法现象有了进一步认识,可以及时将对环境的要求告之环保部门,为环境执法部门与公众之间提供了信息交流平台,在此基础上加强理解沟通,共同寻找对策,有利于环境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的办法,化解双方矛盾,消除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积怨,把环境问题解决在初期阶段,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由于行政执法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以限制、制裁相对人的权利,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执法者具有一定的公权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执法就需要受到公众的监督。公众参与环境执法,也是对环境执法者的执法监督,从而提高环境执法者的素质和水平,避免执法犯法、违法乱纪现象。形式与效用并存是公众参与执法的根本所在从国内的实践来看,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形式较多,国内公众环境执法主要是举报控告、听证会、公开征集意见、现场调查取证、评审会、座谈会、论证会、圆桌对话、背靠背对话等形式。与过去的投诉无门相比,群众能以各种形式表达意愿,提出要求,引起国家政府重视,已经初步实现了公众参与。但这些方式还仅仅停留在表达诉求的层面上,不足以对政府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参与权还不够完整。公众参与过程中,需要有充分的发言权,更重要的是,公众的意见应当被行政机关听取,这是决定公众参与成效的重要标准[6]。因为,公众的意见只有被行政机关充分考虑,才能发挥其效用,公开征集意见必须认真对待公众意见,决策者应当对所有的、不同的利益诉求进行考虑,并且在作出最终决策时以一种令人信服的方式让公众相信,他们的诉求得到了认真的对待。要实现真正的公众参与必须建立有实效的参与制度,民意才能在环境执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效用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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