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垄断法调和的必要性探微论文

所属栏目:国际政治论文 发布日期:2012-01-12 09:37 热度:

  反托?斯问题原本是一国国内的问题,长期以来,对于妨碍市场秩序,限制竞争的行为,是通过国内法途径进行规制的。早在1889年加拿大就制定了《预防和禁止限制贸易合并法》,1890年美国也通过了《谢尔曼法》,从而揭开了现代各国竞争立法的帷幕。以后德、日、英、法等发达国家都相继建成了各具特色的反垄断法体系。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尼日利亚等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进行了反垄断法的创制活动。这些立法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国市场的有序竞争。
  一、国际反托?斯问题的严重性及其危害论文
  国际限制竞争?为的危害主要表现在阻碍国际贸?的发展:当各国致?于贸?自由化的活动时,国际间消除政府贸?障碍达成贸?自由化所预计带来的益处,同时很可能被国际间的私人限制竞争?为所抵销。为此,我们应该正视国际反托?斯所带来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两类:一类是国际限制竞争行为对国际经济发展和国际社会进步所带来的危害和阻碍问题,不妨称之为“阻碍问题”;另一类是国际反垄断法的缺乏和不统一给国家当局和跨国企业所带来的成本以及其他负面影响,可以称之为“制度问题”。
  (一)、“阻碍问题”:
  1.国际卡特尔破坏市场竞争机制以及消费者利益论文
  私人的限制竞争?为所破坏的,?仅是市场机制的建?,还有消费者的利益。对消费者利益的破坏以联合?为所造成的影响最为直接,这种影响主要反映在商品的价格上。根据纽约时报的报导,国际联合?为曾经造成石油、维生素以及非酒类饮?的大幅涨价。在维生素联合定价一?,该案涉及的总?额多达五十亿美?。从事卡特尔的国际大厂包含瑞士的豪夫迈.罗氏公司以及德国的巴斯夫公司等,他们在1990?至1999?间制定、?抬与维持维生素A、B2、B5、C以及β胡萝卜素的价格,并分配市占有?与销售?,而直接使得通用磨坊食品公司、可口可乐公司、泰森食品公司、宝侨等大厂遭受损害,而将数十亿美?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每吃一颗维生素,喝一杯牛奶或者吃一碗麦片都是在为他们付出成本。
  2.跨国公司在全球滥用垄断?,影响国际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也带动?跨国公司的发展,增强?跨国公司的势?,因此增加?跨国公司滥用垄断?的情况,?如喧腾一时的微软案,微软在美国、欧盟都有滥用垄断?的?为,因而都吃上?反托?斯官司。
  (二)“制度问题”
  1.国际合并的多国标准造成企业的额外成本,??国际合并的进?,并造成国际紧张论文
  国际贸?的发展,同时使得跨国合并的案件数?增多。合并对整体经济可能有正面效应也可能有负面效应,一方面可能拯救营运?佳的公司,使该公司员工免于失业之苦,发展合并带来的纵效,加强公司营运效能;另外一方面也可能在合并后?大公司的市厂占有?而使其在市场上享有强势压倒的垄断地位,使市场无法有效竞争。因此,商业发达的国家莫?对于合并抱持管制态?。国际合并通常会面临多国管制的情况,除?因为合并企业有?同国籍,另外一个原因是因为目前各国关于合并管制采取效果原则,假使A国企业和B国企业合并影响到C国企业的市场,该合并案仍须受到C国企业管制,因此纵使是同一国籍的企业合并,?其营运不是局限于一国之内,仍会有受多国审查的情况。虽然相关市场可能都是相同的,但是多国审查由于各国主管机关基于其?同的考虑以及其广泛的自由裁?空间,最后对于合并案的批准与否很可能出现?同的结果。以美国波音公司和美国麦道公司合并案为?,两者虽然都是美国公司,但是因为符合欧共体合并管制规则的共同体规模而必须向欧盟执委会申请许可。申请的结果,虽然最后欧盟和美国都允许两公司的合并,但是欧共体是在波音公司提出?干保证之后,才附条件地答应该二家公司的合并。
  2.反垄断法的缺乏以及反垄断法的??执?构成市场进入障碍
  有一些国家根本?具有反垄断法,而无法自保,这类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或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体制蓬勃的今日他们?容?成为大企业宰割的对象,而成为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下的牺牲品。从另外一个角?来看,缺乏反垄断法,?仅对于进口国本身是一隐忧,对于出口国亦同。反垄断法的积极执?有助于贸?自由化,缺乏反垄断法反而会对贸?自由造成阻碍,因为无法对于限制竞争?为有效管制。
  另一方面,纵使是有反垄断法的国家,但却未能有效执?,对贸?也是一种阻碍。美国就曾经和日本因为日本未妥善执?反垄断法而对美国输入商产生伤害而衍生争执。1995?美国要求日本摧毁其本国内汽车和汽车零件市场的的keiretsu销售系统,否则?要以GATT第23条向WTO争端解决小组控告日本。
  二、国际反垄断问题的单边主义解决之道及其缺陷论文
  为?处?国外限制竞争?为对国内所产生的影响,保护本国?益,国内法方面已有所谓的“域外适用(extraterritorialapplication)”的单边主义对策产生。所谓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将在国外所发生的反竞争?为亦纳入该国反垄断法的规范对象。随之而来的,就是域外适用的合法问题。对于全部或部分在境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因为行为本身并不发生在国内,行为主体的国籍也没有与本国发生任何的联系,行为在国内也没有发生直接的侵害后果(尽管会产生间接的影响),因此,适用国际法上公认的属地主义原则、属人主义原则都不能解释其域外效力问题。尽管,国际上尚有保护主义管辖的立法与实践(如我国刑法典即规定了保护主义管辖),但目前仅限于世界各国公认的犯罪行为,将其扩及到经济领域确立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并没有国际法上的根据。作为寻求反垄断域外适用国际法基础的尝试,许多国家纷纷提出了“效果原则”,“合理管辖原则”等理论。
  1.“效果原则”
  “效果原则”是美国联邦法院1945年在美国诉美国铝公司(Alcoa)一案中确立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任何发生在美国境外的但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如何,只要该行为对美国的市场竞争发生影响,美国法院对之就有管辖权。随后,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似乎也接受了美国的“效果原则”理论。尽管其反垄断法没有直接规定域外效力,但欧盟委员会的决定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确立了欧盟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在1971年的“美国国际商业溶剂公司”案中,欧共体法院以效果原则域外适用了其反垄断法。此后,在一系列涉及第三国的合并案中,如1996年的Gencor和Lonrho以及1997年的波音和麦道合并案,欧盟都表现出了同样的姿态。
  然而,正如很多学者所指责的那样,该理论缺乏可靠的国际法基础。[7]首先,根据效果原则,垄断行为地的国家或者受到垄断行为影响的第三国也可能会主张管辖权,这就引起了意图行使域外管辖的国家与其它国家的管辖权冲突。而目前,国际法上尚无解决此种管辖权冲突的公认原则。如果不顾及他国利益,而径直适用本国的反垄断法,无疑是一种霸权主义行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其次,效果原则过于抽象和笼统,它给予执法机关和法院太大的自由裁量。这就导致一种外国垄断行为对本国是否有影响,有多大影响,是否应当受本国反垄断法规制完全由本国执法和司法机构判断。这种状况既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也不会得到其它国家的认同和配合。最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规定,打破传统“属人原则”和“领域原则”的管辖权决定办法,而采效果主义(effectdoctrine),但是这种管辖权扩张的结果造成国际紧张。例如,各国针对这种域外适用的情况予以反击,而有所谓的“抵制(blocking)”和“回复(clawback)”条款出现。以英国1980?的《保护贸??益法案(ProtectionofTradingInterestAct)》为?,该法案授权国务院禁止私人与外国竞争主管机关合作,包含提供资?,此为“抵制”条款。除?英国之外,加拿大、澳洲、法国、荷兰以及南非,都有这种抵制条款。英国并赋予符合在美国受三倍惩罚赔偿的一定资格的英国公司,在英国法院回复三分之二的赔偿?,此为“回复”条款。
  2.“合理的管辖原则”
  鉴于反托拉斯的效果原则常常引起外国政府和外国企业的强烈抗议,美国法院在判决中对反托拉斯法又确立了一个“合理的管辖原则”。在1976年TimberlaneLumber公司诉美洲银行一案中,美国第九巡回法院的判决指出,如果不考虑另一个国家的合法利益,效果原则是不完善的。随后Choy法官提出了在主张反垄断域外效力时应考虑诸如美国法与外国法的冲突、当事人的国籍以及诉讼对美国对外关系的影响等因素,这就是反垄断域外执行中的合理管辖原则论文。
  “合理管辖原则”在美国国内得到广泛的赞同,美国司法部曾表示将依此来考虑今后所可能提起的公诉案件。其1977年发布的《国际交易反托拉斯执行指南》就坚持认为美国反托拉斯法“只适用那些对美国商业有着实质性的和可预见的影响的国际交易。”1982年的《对外贸易反托拉斯修订法》也反映了这种理论。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1995年发布的《国际交易反托拉斯执行指南》将合理的管辖原则称为"国际礼让"。指南指出,“反托拉斯法主管机关在执行反托拉斯法的时候应当考虑国际礼让。礼让反映了平等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尊重的广泛涵义,并决定那一个国家应当在其领域内允许另一个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外交关系法重述》(第三版)也反映了这一原则。
  勿庸置疑,“合理管辖原则”克服了“效果原则”简单化的做法,具有积极和进步的意义。对“直接的、实质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后果”的强调,避免了滥用效果原则而招致他国主权的强烈反对,缓解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面临的压力。但是一方面“合理管辖原则”既无法解决“效果原则”面临的两个基本问题,相反其对他国主权和利益的强调则更增加了这种理论的不确定性,因为如何判断相关国家的利益,如何进行利益衡量,以及在什么场合下应当国际礼让,这些取决于一国执法机构和法院的判断,因此难免会有失公允或变化莫测。实际上,1980年美国法院在Uranium案中断然拒绝适用这种原则,也证实了该理论的混乱和脆弱。
  综上所诉,管辖权的扩张,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并无法全然解决现时国际限制竞争?为所带来的问题,反而还带来?新的问题,并造成国际紧张。人们也越来越深切地认识到,随着贸易的全球化和国际化,随着贸易与竞争有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只有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调和才能消除国际反垄断问题带来的危害;如果国际上不采取统一的措施,跨国限制竞争将有可能成为最严重的贸易冲突,从而减少贸易自由化能够带来的收益和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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