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期刊投稿困境未成年人犯罪被害预防与对策探讨

所属栏目:犯罪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6-01-26 21:57 热度: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文是一篇法律期刊投稿范文,主要论述了困境未成年人犯罪被害预防与对策探讨。

   论文摘要 困境未成年人躲避、抵御犯罪侵害的自我保护机制还未形成,还有赖于外部的保护,但现有的外部保护体制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所以他们特别容易遭受犯罪被害。本文认为有效避免未成年人陷入困境,或者对已经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保护,帮助其尽早脱离困境,防止遭受犯罪被害,这对于完善既有的未成年人保护体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 困境,未成年人,侵害

  一、 问题及其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是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强奸、猥亵儿童案,李某某借“教育”之名故意伤害继女案,邓某某组织指使未成年人入户盗窃,敲诈勒索案。这三起典型案例的犯罪人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这些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悲剧并非偶然,如果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看作是一种正常状态,那么违法犯罪和遭犯罪侵害都是非正常状态。成为害人者还是被害者,这之中存在偶然性,但无论是哪一种非正常状态,我们差不多都能从其背景中发现这些被害的未成年人大多都是遇到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困境未成年人。

  在这一过程中,那些受到犯罪侵害的困境未成年人是不是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呢?犯罪研究中,犯罪行为和犯罪人长期以来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研究青少年犯罪,注意力主要集中在那些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身上,而对另外一群即将遭受或已经遭受犯罪被害的需要帮助的处于困境之中的未成年人的生活和生存状况却鲜有被人注意。随着毕节5名儿童闷死垃圾箱、景德镇女童长年遭受虐待、南京两名女童饿死家中等一系列未成年人被害案件的频繁被曝光,未成年犯罪被害人所遭遇的厄运再次引起了社会对未成年人更深入的关注。在这方面媒体的贡献是功不可没的,尽管他们花大笔墨描述被害人的不幸和痛苦,其最主要的动机可能仅仅是出于对他们遭遇厄运的同情,但是在这种最质朴的人类情感驱使下所发出的呐喊也足以引起我们对未成年犯罪被害人更深入的关注。

  困境未成年人容易沦为犯罪人。国外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未成年时遭受犯罪侵害的人更可能在成年以后变成施虐者、施暴者,尽管早年受害史同成年后的违法犯罪是否存在必然联系仍无定论,但犯罪侵害给未成年人造成的身心伤害无疑是最重的。未成年人在犯罪被害过程中不仅可能受到身体的伤害,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单纯、稚嫩的心灵直接受到犯罪罪恶观念的污染,因此他们会因受到犯罪侵害而变得怯懦或是充满仇恨,有过此类犯罪被害经历的未成年人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困境未成年人容易陷入犯罪被害的境地。未成年人通常被归入易被害人群中,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尚处于生长发育中,身心发育的不成熟使他们容易陷入被犯罪分子侵害的境地,鉴于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未成年人躲避、抵御犯罪侵害的自我保护机制还未形成,所以还有赖于外部的保护,但现有的未成年人外部保护体制,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变化的新形势。一些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另一些特殊未成年人却没能及时得到政府、社会的帮扶,他们或者没能被及时发现,或者被发现了却报告无门,或者被报告了却无法及时保护和救助等等,使得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特别容易成为犯罪的被害群体。

  困境未成年人是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热点,2013年5月16日,国家民政部发布《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着重提出要解决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这被媒体认为是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革新的开端。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有效保护就是要研究如何预防他们遭受犯罪被害以及遭受被害后如何进行积极有效的救助,这对于完善既有的未成年人保护体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困境未成年人被害预防过程中存在的社会保护问题

  对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进行切实有效的救助,防止他们遭受犯罪被害,目前在外部保护机制上还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

  (一)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已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监护权问题做出法律规定,但这些规定存在过于空泛的问题

  困境未成年人大多由于家庭监护缺失、教育不当而产生,他们遭受犯罪侵害的悲剧让人触目惊心,不当的家庭监护该怎样矫正?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难操作的,首先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由谁向法院提出监护权的转移?尽管《民法通则》规定法院可以通过审判方式决定监护权的转移,但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还无法精确到个体,是未成年人的爷爷奶奶、叔叔婶婶、姑姑舅舅等亲属,还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还是相关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对此法律并没有准确赋权。其次是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不履行监护责任?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撤销不当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依法另行指定合适的监护人,但不当监护行为具体是什么?法律规定的还比较空泛,缺乏可落实性。还有就是当未成年人因家庭监护陷入困境时,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如何及时有效介入,同样属于法律空白,这已成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需要研究的重点内容。

  (二)这种由民政部门主导、其他部门分头管理的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模式常常带来衔接不畅、资源难以有效组织调配等问题

  除了民政系统对流浪未成年人和孤儿有着一套完整的救助规范外,教育、团委、妇联、司法等职能部门及有浓厚政府背景的组织也承担着保护困境未成年人的工作。当未成年人处于生活及家庭监护困境时,民政部门负责对他们进行救助、安置和监督;当适龄未成年人因家庭困难而处于就学困境时,教育部门负责保障他们就学并对困难家庭进行教育资助;对于任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及时出警,及时处置、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处于生存困境的未成年人,人社部门负责对他们进行技能培训,在适龄阶段为他们提供就业援助,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摆脱困境;发现任何遭遇困境的未成年人,市容市政部门有义务向相关部门告知并对他们进行引导和护送。虽然来自上级的文件常常要求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但实际工作中,往往都是各自为战,这种分头管理的模式常常带来衔接不畅、资源难以有效组织调配等问题,需要一个专职机构来实现系统化保护和更有效地链接部门资源。

  (三)专业人员、场地和资金问题的现实困扰

  由于专业人员的缺乏,使得一些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工作带有补充性和临时性的特征,例如,一个城区的团委只有一两名工作人员,还要兼着其它工作,显然无法全力开展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而对于专门从事困境未成年人心理救助和生活帮扶的专业人员更是少之又少,使得这项工作的开展很难具有长期性,带来的直观影响是困境未成年人刚刚摆脱困境后不久就又陷入另一场困境之中,陷入困境的反复性使得这项工作的开展难度越开越大。由于场地和资金的困扰,维护未成年人群益的儿童福利机构严重缺乏,自2006年以来,我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已由民政部启动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资助建设一批集养护、教育、康复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虽然这项计划每年向大中城市投入公益金2亿元,但很多地方还是受困于场地和资金问题,筹建可谓困难重重。

  三、困境未成年人被害预防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存在的现实情况,建议从以下方面加以突破,目的是有效避免未成年人陷入困境,或者对已经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保护,帮助其尽早脱离困境,防止遭受犯罪侵害。

  (一)贯彻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保护困境未成年人的理念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倡导的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时,应当首先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利益,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对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更能体现出该原则的贯彻程度,困境未成年人面临的都是急迫甚至直接威胁其安全和生存的问题,因此对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更加突出。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履行职责,有专门的机构、人员、预算、有符合未成年人需要的服务方式等,及时对有困境的未成年人提供有效保护。

  (二)科学界定困境未成年人的概念及范围,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应得到优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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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孤儿以及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相比,困境未成年人这一概念的提出,将困境未成年人划出了一个更大保护圈,在这个保护圈内,哪些人需要保护?哪些人需要优先保护?都需要具体落实。就目前状况而言,以下三类应优先得到救助:一是因监护问题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如因父母一方死亡、离异,一方或双方服刑,一方或双方患病、残疾等而导致监护缺位或生活难以保障的困境未成年人。二是因为受到犯罪侵害得不到有效赔偿从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三是因为遭受性侵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三)建立职权强大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有效整合制度资源、部门资源、层级资源

  国外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政府机构集中管理未成年人福利工作。英国的未成年人、学校与家庭部,冰岛的未成年人保护政府机构,美国联邦政府的人力和卫生服务部之下有专门的未成年人、青少年和家庭管理办公室等。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在中央层面,应当在民政部之下建立层级较高的未成年人福利管理机构,在地方的民政部门也设立专门部门,管理未成年人福利事项。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设立热线、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监护存在的问题,对于需要监护支持帮助的,根据其遇到的困难有针对性使其获得帮助;对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当的,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纠正针对实际监护状态空缺的,及时帮助其确定监护人等。

  (四)赋予特定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陷入困境的报告义务,及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动态档案

  考虑到实际情况,在实际操作层面,一方面规定特定人员如老师、医生、护士等负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另外也可以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城市有居民委员会等这些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赋予其发现未成年人面临监护问题时向民政的未成年人福利部门报告的义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要形成动态预警巡查机制,通过重点走访、街面巡查、跟踪随访等方式,收集汇总社区(村)掌握的基础数据,随时掌握新增或困境程度发生变化的困境未成年人变化情况,初步预判所需要的社会保护资源,并及时报送市(区)民政部门。

  (五)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政府根据救助对象的需求,考察评估依法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然后向其购买社会公共服务,还可委托专业社会组织,设立公益创投项目,培育孵化民办保护机构。政府还可以引导各类志愿服务团队和高等院校为受助对象提供经常化的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积极引导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公益慈善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试点工作,成立困境未成年人外展援助小组,将救助管理站建设成为志愿服务示范点。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可以向妇联、共青团、市辖区街道办、乡镇民政干部索取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可以通过与司法部门合作,及时掌握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信息,针对困境未成年人面临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

  优秀法律期刊推荐《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中国大陆唯一以研究和报道青少年犯罪、少年司法和青少年保护问题为核心内容的公开发行刊物,由华东政法学院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是全国法学类核心刊物、青少年法律保护和法制教育的指导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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