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类论文发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对现行刑法的启示

所属栏目:犯罪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5-01-09 15:14 热度:

  摘 要 借鉴中国古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规定,思考现行刑法对未成年犯罪的规定是否合理。论证分析了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相对负刑事能力年龄规定的合理性和存在不足。提出了根据“收赎”精神,在传统刑罚外对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 政法类论文发表,刑事责任年龄,收赎,恢复性司法

  我们国家的文化源远流长,古代刑法中对不同年龄的人定罪量刑区别对待的规定,虽然不具备现代刑事政策的意义,但值得学习肯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仁爱,对现行刑法也有借鉴和启示意义。

  一、我国古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

  西周时期的《礼记・曲礼上》载:“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悼”又称“幼弱”,指未成年人,“耄”指老年人,即八十岁以上老人和七岁以下幼童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中国刑法史上最早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原则的规定。

  秦汉时期的“恤刑制度”。先秦儒家继承了周初统治者的思想,主张适用刑罚时要矜老怜幼,以体现仁恕之道。不过,秦律是以身高作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而不是以年龄为标准。男身高六尺五寸以上(相当于156cm),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相当于149cm)要负刑事责任。在当时,这个身高相当于十六七岁。在“德主刑辅”法制思想指导下,汉律也继承了这一原则。汉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1 年) 发布诏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颂系即给予人犯免戴刑具的优待。

  唐律的恤幼思想。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最鼎盛时期。唐律作为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对未成年人的减免处罚,较之前朝规定的更加规范。在唐代,十五岁至七十岁的人必须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十五岁以下到七岁之间的承担相对刑事责任;七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唐朝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细,成为后来的宋元明清诸朝封建刑律的楷模,这些朝代的刑罚制度基本上承继了唐律的有关规定。

  钱大群教授在《唐律研究》一书中认为唐律中这段话“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是表示的唐律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历朝各代刑法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作有基本一致的不同规定,在刑罚方面也有考虑恤幼。

  二、我国古代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意义和存在不足

  (一)意义

  1.我国较早就有区分不同年龄犯罪人的理念。刑法主要规定什么是犯罪,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多重的刑罚。人的年龄不同,认识和辨认能力也不同,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该区分。区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是全世界的都赞同的观点,然而各个国家各学派刚开始的时候多少都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我国文化传统源远流长,很早就注意区分这个问题,并且有不少合理具体的规定。

  2.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恤幼”美德。虽然当时的生存环境恶劣,人均寿命短,与今天的生活情况存在差别。无论是用年龄还是身高作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都说明了我国一直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持宽容的态度。

  (二)存在不足的方面

  1.我国古代刑法为了维护封建家长制度,给了家长支配的权利,未成年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完全保护。我国清朝有规定直系尊亲对子孙本有教育的权利,殴打不成立伤害罪,因子孙不孝或违犯教令,而将子孙杀死,法律上的处分也极轻,甚至无罪。子孙本以孝顺为主,所以对父母有不逊侵犯的行为皆为社会和法律所不容的,不孝在法律上是极重大的罪,处罚极重。

  2.归根到底刑法主要作用还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无论如何体现恤幼,当涉及统治者利益的时候,还是会遭受严厉的惩罚。比如在《唐律疏议》规定即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的人虽然犯有应当判处死刑的罪行,但仍然不受刑罚处罚。死罪尚不加刑,其他一般犯罪自然也不予追究。犯盗及伤人之罪可收赎,但对谋反、谋大逆罪犯不适用。说明只要危及统治者阶级的统治,无论年龄大小一样严厉打击。

  三、对现行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启示

  (一)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为不满14周岁。(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3)已满16周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一切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

  古代由于人的寿命短,规定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偏小。建国初期,主要是因为物质贫乏导致的财产类案件,还有反动分子进行谋杀、防火等反革命案件。犯罪主体多为成年人,未成年犯罪人的比率较小。现在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增多,并且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不得不更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网络的普及,造成儿童身体智力发育越来越早。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少年儿童的生理发育普遍比改革开放前提前了 1年到 2 年,女孩一般在 11 周岁到 12 周岁、男孩一般在 12 周岁到 13 周岁便进入了青春发育期,个别的甚至更早。”有人提出该不该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才能更好的打击犯罪。   笔者认为虽然出现了低年龄犯罪增多的趋势,但现在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我国将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制为年满14周岁,也是在不断论证的情况做出的,具有合理和权威性。进行修改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造成的影响也是巨大的,需要慎重考虑。赞成不修改现行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理由:

  1.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全世界都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无疑是加大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厉性。无论经济如何发展,一直以来各国法律对未成年人都是以宽容为主。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小,涉世不深,价值观还在建立,对于其进行教育改造比惩罚更重要。一旦受到刑罚处罚对未成年人的发展十分不利,甚至导致其进行更严重的犯罪。

  2.维护刑法的权威性。刑法的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虽然出现了年龄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严重的不法行为,但不是主流,也没有因为现行规定而导致社会稳定的失误发生。所以为了维护刑法的权威性不易降低现行刑事责任年龄下限。

  3.符合发展趋势。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较以前早,但不代表控制和辨认能力提早成熟完善。很多身形高大的未成年人,内心还及其冲动幼稚,对于其应该多给改造机会。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未满18周岁的人的前科报告义务,也说明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还是保持“宽”的态度。从全球看,多数国家也没有因为发育早的问题而提高该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有的国家甚至这几年有提高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情况。

  综上分析,无论从刑法的谦抑原则和现实要求,都应该维持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为14周岁。不能简单的认为单纯刑法能威慑打击一切犯罪行为,只要出现不良的社会情况只有依靠刑罚才能解决。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教育改造往往比打击效果更好。

  我国刑法还规定“因为年龄不够不能进行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与其争议刑事责任年龄的高低,落实管教未成年人更有实际意义。我国在收容教养这块没有具体的配套规定,对不受刑事惩罚的未成年人约束和教育远远不够。

  (二)收赎引发的思考

  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允许罪犯用金钱、物品或者劳役抵罪,以免除其刑罚的制度。《唐律疏议》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清朝也规定的赎刑有三种,其中收赎,即明代的“律赎”,适用于老、幼、废疾、天文生和妇人犯死罪以下各罪。

  刑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可以借鉴这种思想,不简单依靠传统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手段,使用替代刑罚的方式教育改造未成年人。不用关押,在正常学习工作中给予其改造的机会,这样的理念也符合我国刑法的发展要求。《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同时还规定了“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明确了“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符合实行关押外的处罚形式更有利未成年人改造的理念,也说明了刑法对未成年犯罪处罚的趋势。实行社区矫正可以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又可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学习。对于因为喜爱游戏流连网吧而导致盗窃、抢劫的未成年人,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进入网吧。这样的处理比劝导、限制人身自由更有效果。禁止令、社区矫正的引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

  我国刑法规定了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这是一种附加刑,而不是意味着缴纳罚金就可免除刑罚,和收赎完全不一样。如果现行刑法直接适用收赎制度是否可行?首先不可能所有犯罪都能适用收赎这是肯定的。还要考虑由于未成年人没有工作收入,缴纳的钱物一般由父母承担,这样到底是处罚未成年人还是父母,能否有教育改造效果值得商讨。

  相比较下,考虑适用收赎,笔者更期待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引进。区别于传统的司法体系,恢复性司法更关注被害人和社会的利益。在符合条件的案件中,鼓励被害人、被告人共同商讨如何处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对未来的影响。双方经过调节后,在被害人接受的情况下,达成有法律效益的协议,内容可以是赔偿,也可以是提供劳务等,不再进入传统司法体系进行定罪量刑。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的性质较轻的犯罪,若能适用恢复性司法,允许其用自身行动来补偿犯罪带来的伤害,甚至可以不用依靠父母的财物支出,更有利于其的改造和真诚悔悟。

  从古到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都是研究重点。坚持宽严并济的政策,关注未成年人犯罪。该宽当宽,该严则严,期待更合理细致的未成年人刑法规定。当然,教育改造未成年人也不能单纯只依靠刑法的惩罚,构建更完善的未成年体系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参考文献:

  [1]钱大群.唐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2]陆志谦,胡家福.当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3]翟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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