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论文范文心理矫治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意义

所属栏目:犯罪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4-03-20 08:49 热度:

  所谓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机关及其聘用的社会相关机构从事心理学专业研究的工作人员,在犯罪心理学、越轨心理学等科学原理的指导下,运用心理科学方法或科学仪器,采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在罪犯入监、入监期间以及监后出狱等各个时期,帮助罪犯克服、排解心理障碍并疏导解决罪犯服刑期间出现的各种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在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的前提下获得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以达到罪犯狱中安心改造、出狱后主动守法的一种教育改造手段。

  摘要:监狱管理的心理矫治工作在罪犯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改变其扭曲的或不良的心理认知过程中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同时心理矫治工作也是构建中国和谐社会与和谐的监狱环境的需要,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有利于中国司法与行刑制度的改革,促进提高监狱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水平。

  关键词:罪犯,心理矫治,监狱管理

  心理矫治得以成功的前提是从事该项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对一般心理学和犯罪特殊心理有比较全面科学的认识,因为犯罪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越轨行为,根据越轨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的分析,几乎每一种犯罪行为的背后都是某种失范的价值观和失范的心理而形成的结果。对于那些入监服法的罪犯来说,犯罪行为虽然被中止,并且在法律上可能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了承认,但并不代表罪犯对于罪行背后的扭曲的价值观或越轨心理有彻底的正确认知。因此,修正传统的灌输、强制、惩戒的思想教育模式,从心理源头上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使之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改变其扭曲的或不良的心理认知,这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的服刑环境的需要,而且有利于罪犯进行彻底的自我改造,从灵魂深处增强洗心革面的主动诉求,进而对于形成罪犯健全、健康的人格,从而使之在未来走向社会之时,成为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主动守法公民,避免重蹈覆辙而重新犯罪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一、心理矫治的有效进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深化执法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目标任务,提出要加强和谐社会的司法保障,完善刑罚执行制度。2007年7月司法部印发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也明确指出“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的重要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然而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凸显,加上互联网、自媒体等现代传媒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的公开化,使得不同群体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同价值观与生活理念的碰撞等新问题不断涌现,各种领域的犯罪的潜在可能性日益增加,对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挑战,并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诱发犯罪以及重新犯罪行为的心理动机。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恰恰就是要立足这个新时代出现的新问题,全面把握新时期出现多元价值观的影响,评估这些新问题和多元价值观对罪犯心理带来的负面导向,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关要求,有的放矢,制订有效的心理矫治方案。因此《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指出了教育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坚持以人为本”,强调除了要坚持充分发挥传统的“管理、教育、劳动改造”等三大手段的作用之外,更要“发挥心理矫治的重要作用”,从而“推进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不仅如此,心理矫治工作从本质上看就与传统的强制、灌输型的教育改造手段不同,具有强烈的和谐因素,因为从技术层面上看,心理矫治技术,比如行为矫治技术、精神分析技术、认知改变技术等等,都是在一个相对宽容、平等、和谐的氛围中,建立心理矫治工作者与罪犯之间相互信任、密切合作的桥梁,并用相互协商、彼此尊重的方式来解决罪犯心理问题或矫治罪犯的心理障碍,从而在不知不觉中使罪犯潜移默化,达到促成罪犯的健康心理、健全人格的主要目的。

  很显然,心理矫治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主要在两个过程中体现出来,一是在罪犯监狱服刑期间,二是在罪犯服刑期满回归社会期间。在罪犯服刑期间,对罪犯实行心理矫治,改变了监狱传统的纯粹的单向的对罪犯的惩治功能,也克服了传统罪犯教育模式的枯燥说教功能,而是用心理技术在唤起罪犯的人格尊严和健全心理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从心理上减少罪犯对于教育改造的抵制情绪,有效地缓和了监狱管理人员与服刑人员之间可能存在的对立关系,预防监狱自杀、行凶、脱逃等不和谐事件的发生,从而促进了一个文明化、和谐化、人性化的监狱环境的建设。而在罪犯出狱以后,由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通过心理矫治技术从其内心中在某种程度上根除了犯罪动机,大大降低了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心理矫治工作是人性执法、司法保障人权以及监狱行刑法制化的体现

  罪犯虽然被剥夺了自由,但终究是个人,是人,自然就有基本的人格尊严并渴望得到他人的尊重。对于普通人来说,都有自我控制的基本能力,从精神层面上来看,这种自我控制能力表现为由人的社会责任感、道德感、良心、羞耻心等心理因素制约下的自我调节、自我控制的机制,它能够使人在处理各种复杂问题时充分展现理性,从而避免越轨行为的发生。“罪犯虽然是一种消极个体,但就绝大多数来讲,其作为人的基本心理特征向善的心理并没有完全消失,罪犯在实施犯罪的时候,虽然可能丧心病狂甚至穷凶极恶,但是当他们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时候,都有不同程度的悔过心理,对自己的罪行持有不同程度的否定态度。”因此监狱管理工作也必须充分体现人性的一面,而心理矫治工作的特点首先考虑的是人性,其一般前提是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必须和罪犯之间建立一种相应的人格平等之关系,其侧重点是强调罪犯的自我改造和自我救赎,而不是外力强加,充分体现了司法部2003年颁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的“使罪犯对心理问题学会自我调节、自我矫治”的要求,其目的就最大程度地重新唤起罪犯的社会责任感、道德感、良心与羞耻心。不仅如此,心理矫治工作也充分体现了司法保障人权和监狱行刑法制化的要求。心理矫治工作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中尊重罪犯人权的相关条文,而且适应于建立健全中国司法行刑制度法制化的总体趋势。1995年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性条例中,都对尊重罪犯人格、维护心理健康、关心身心发展、医治心理疾病等等诸多方面有明文规定。我国的《监狱法》也提出“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要求根据罪犯的生理、心理特点进行个性化的改造。2003年《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专门开辟“心理矫治”一章,强调“监狱应当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心理矫治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而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公报中也特别指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些不仅表明中国立法者刑罚观念(包括人权观念)的变化,而且证明了中国政府推进中国行刑制度和司法制度法制化改革的决心,在监狱中施行心理矫治工作就是这方面的明证。

  三、心理矫治有助于重塑罪犯健全人格、健康心理和出狱后的重新社会化,是预防犯罪和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

  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里特别指出要“发挥心理矫治对罪犯心理的调适、干预作用。对罪犯要普遍开展心理测验,了解和掌握罪犯的心理特征和行为倾向”,其目的是“通过心理咨询实施有效干预,使罪犯消除心理障碍,学会自我调适,恢复健康心理。”一般地,对于罪犯来说,不仅具有心理上的障碍,而且具有人格上的缺陷。根据研究,罪犯心理上障碍表现有五:一是迷茫的价值观,不清楚人生观、价值观的内容;二是冷酷冲动的情感状态,缺乏人性温情,情绪易变;三是毫无责任感,极端自私;四是自控力低,承受力差;五是长期生活在压抑环境,自我封闭,甚至精神分裂。罪犯的人格缺陷主要表现为,要么逆反心理强,处处显示自己的敌对情绪;要么自卑,曲意顺从,毫无判断力和独立性;要么人格分裂,服强凌弱,察言观色,投机取巧。面对监狱特殊的新环境,罪犯的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会变本加厉,如果教育改造的手段不得当,有可能造成罪犯更严重的心理创伤和人格分裂。因此通过心理矫治对罪犯的不良心理进行治疗和纠正,特别是针对罪犯的焦虑症、抑郁症、妄想症、人际关系紧张、环境适应不良等心理问题通过对话协商,开展适时的心理咨询和治疗,帮助他们克服心理和情绪障碍,化解人际关系危机,提高自控能力,使其适应监狱环境和社会的需要,使其身心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既能弥补其犯罪前的健康心理缺失,又能避免“监狱化”过程中的拘禁性心理伤害,同时也能完善罪犯的人格。

  不仅如此,狱中心理矫治所取得的良好效果将大大有利于罪犯出狱后的重新社会化过程。鉴于当前的社会环境,罪犯出狱后将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如无法适应由于社会转型带来的多元价值观的剧烈变动;面对社会、社区乃至亲朋好友的异样眼光甚或冷漠、歧视性对待等等,他们必将面临着强烈的环境冲击和巨大的心理落差,承受着痛苦的心理调整,面对着艰难的生存挑战。这一切,构成了心理考验的关卡,也是他们获取走向社会通行证的隘口。因此,罪犯人格健全与否、心理的健康水平状况,就成为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重新找寻正确生活方式以及成为知法守法公民、避免重新犯罪的必要条件。为此,监狱在运用监管、教育、劳动等传统手段改造罪犯的同时,还必须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以消除他们的反社会心理和其他心理问题,做好罪犯心理档案和出狱后的心理跟踪调查与心理辅导工作,尽可能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四、心理矫治对监狱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有利于提高监狱管理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执法水准

  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于监狱从事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资格作出如下三条规定:“(一)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这些心理矫治的有关规定明显不仅在制度上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罪犯心理矫治组织机构和规章,而且对监狱管理工作和管理队伍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心理矫治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监狱矫治人员不仅要从事心理学原理及心理矫治技术学习,同时也要掌握犯罪学、越轨社会学、精神病学、刑法学乃至宗教学等各种相关学科的知识,在加强自身专业技能训练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矫治人员必须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超强的心理素质和优秀的个人品格,用其极强的个人魅力取得心理矫治对象的充分信任,惟其如此,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才真正能够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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