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级政法期刊入选论文范文参考

所属栏目:犯罪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3-10-17 09:51 热度:

  摘要: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冲突有其产生的土壤、空气和水,这些不是仅仅靠几部法律的出台实施就可以解决的,也不是一朝一夕的可以化解的。犯罪学家李斯特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而,本文中将侧重从社会政策的角度来讨论如何加强文化融合力,以预防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文化冲突

  一、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建设积极主文化

  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生活还很贫瘠,处于精神孤岛中,导致主文化的缺位,犯罪亚文化逐渐形成并大行其道,要建设积极的主文化来占领农民工文化的空间。如把丰富新生代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纳入覆盖城乡的均等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推动新生代农民工平等享受公共文化设施,影视场所、图书馆、社会区文化活动室和民俗广场等;在新生代农民工聚集的区域,设立文化工作站、打工者俱乐部,设“工友活动中心”,不定期开展文体活动;设立“农民工活动日”,举办展播电影,开展各类文娱活动,丰富活跃精神文化。为农民工文化生活搭建了多样平台,让他们逐渐融入城市的主流文化中。

  二、消除社会排斥,建立和谐共生的文化氛围

  城市市民将新生代农民工划为“二等公民”,对新生代农民工怀有偏见和歧视,而新生代农民工在被排斥之下,其交际圈比较封闭,这使得城市市民和新生代农民工产生很深隔阂,造成新生代农民工难以完整接受城市文化,形成市民应有的规范和法制观念,产生不同程度身份、文化认同危机,成为潜在的犯罪动因。

  (一)促进城乡文化互动,实现城乡文化观念融合

  农村文化具有较强的封闭性、传承性,相对而言传统的文化保留较多,与现代文明存在断层,所以,作为现代文化的代表城市文化与农村文化存在“隔膜”,当从农村走进城市中,遭受如暴风雨般的文化冲突冲击。除此之外,文化上的不理解导致城乡成员之间存在误解。在新时期促进城乡文化互动,通过开展城乡文化结对交流活动,让农村文化接受城市文化的辐射,接受与植入新因素,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加强其接受城市文化的能力,减少城乡文化之间的冲突,并以文化交流为平台,拉近城乡成员之间的心理距离,促进相互理解,助改变彼此的偏见,特别是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偏见。

  (二)以社区为平台构建畅通的沟通渠道

  依托社区的凝聚作用,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积极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封闭型的交际圈,与城市居民通过活动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减少双方的误解,同时使新生代农民工避免因交往的狭窄而不自觉地受到不良影响,特别是犯罪亚文化的传播和侵蚀。

  (三)发挥大众传媒强大宣传功能

  大众传媒具有文化传递、沟通、共享的强大功能,已成为文化传播的主要手段。通过对大众传媒进行积极正面的舆论引导作用,能深入广泛影响社会大众的观念。如深圳农民工街舞团跳上春晚、旭日阳刚农民工组合唱到春晚,中国电视历史上第一台全国性农民工春节联欢晚会——中国农民工春节联欢晚会等举办,借助大众传媒的宣传功能,在展现农民工纯朴善良、吃苦耐劳、默默奉献的优秀品质,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正面宣传力度,低对新生代民工的“歧视性偏好”,同时也唤起全社会对农民工的重视和关爱,以公众信息和社会共同认知的话语形式为该群体赢得社会公众的积极关注和认可,融洽城市与新生代农民工的关系,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归属感、心理安全感和情感慰藉感,推动其成为具有现代特质城市公民。

  三、逐步改革以户籍制度为主的社会管理体制

  当前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是导致文化冲突,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增加的罪魁祸首,所以要逐步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实现城乡一元化。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2月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户籍迁移实行分类政策,即县级市、地级市、直辖市落户条件不同,落户难易程度不同。该通知是对当前现有户籍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将原来对户籍限制缩小了一点,首次放开地级市户籍,工作满3年可落户,这为农民工融入城市提供光明大道。

  除此之外,政府为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提供途径,切实改进服务形式,逐步破除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教育、社保等政策壁垒,建立新生代农民工的上升通道,使新生代农民工通过自身努力和不断奋斗,能真正在城市安居乐业,逐步融入城市生活。在此方面,各地政府出台一系列措施,做了有效的尝试。如东莞市为了消除对外来员工的歧视心理,将新生代农民工称为“新东莞人”,真正视为城市主人翁,增强城市亲和力。2012年1月4日民政部出台并公布《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描绘了农民工参与社区生活的“路线图”。该《意见》明确规定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符合选民资格条件的农民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在广东中山市对外来人口实行积分制管理制度,它根据地方政府的人才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考虑流动人口在城镇当地的连续工作年限、文化程度、技能水平、投资规模、纳税额度、获奖等级、计划生育、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积分登记,累积达到一定积分额度即可申请享受相应水平的公共服务。东莞成立了新莞人服务管理局,每个镇都有下设机构,为新生代农民工的诉求表达提供渠道。潮州开始建立外来人员利益诉求表达及优秀外来人员激励机制,通过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及正常增长机制,开展优秀外来人员的表彰工作,评选各类优秀外来人员劳模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激发外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重庆市尽量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在居住方面困难,通过适当补贴,鼓励街道、社会单位和集体将存量房、闲置房改建为适合农民工租住的“阳光公寓”、“民心佳园”;允许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等.

  四、健全法治,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发挥法律调和作用

  法律是文化的一种,在法律的冷峻之中植入人性的温存,就如同用激光代替钢制手术刀修复行为者偏离秩序的意志观念。减少社会的痛苦。一切法律的应有之义,就是对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所有社会弱者提供更多的保护和人文关怀,“将他们与城市居民一视同仁,给他们以平等的国民待遇和城市居民待遇。尤其在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等公共物品的供给和分配上”。

  在立法上,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政策要求,从法律上清除对新生代农民工不合理的规定,避免法律保护制度的“规范软化”,这就要求修改法律条文里对新生代农民工不合理的部分。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方面特别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了特别的规定,被认为是有效地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办法,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权益得到具体化。完善对农民工保护的相关法规,如从法律层面制定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如《刑法》修正案八时增加对欠薪逃匿等恶意拖欠工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修订《建筑法》时加大对拖欠工程款的惩戒力度,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工资问题,规范工程转发包行为。制定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子女上学、文化权益三大核心问题纳入法规,在法律层面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

  在执法上,加大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执法的效果;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缺乏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权益的违法行为,在工地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如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由地方政府主导、先行垫支、通过资产变现进行补充的欠薪应急周转制度;推行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银行制度;欠薪信息纳入银行诚信系统等等。

  在司法上,建立农民工劳动争议申诉“绿色通道”,提高农民工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效能;加大对司法救济力度,发展为新生代农民工服务的法律援助组织,完善法律援助各项制度,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扩大新生代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建立健全党政主导、工会运作、相关部门协作的社会化维权工作体制,赋予工会更多的资源和手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探索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

  农民工犯罪问题有其深刻的文化背景因素,这种文化背景因素强烈的表现为文化上的冲突。这种文化上的冲突,使得新生代农民工逐渐形成一种强烈的反社会情绪和失范行为取向,成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诱因。因此要从缓解文化冲突着手以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发生,甚至达到预防的目的。而当中,最重要的是促进文化的融合,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这需要采取各种消除身份歧视,保护其权益,让其共享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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