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科学杂志投稿中国古代的复仇与法律

所属栏目:法律史论文 发布日期:2015-12-02 14:00 热度:

   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复仇始于源头,一路奔来,忽起忽落,若隐若现,却始终未被历史所淹没,灵动着它的影子。复仇,这一古老的社会现象,在中国古代是一个不可回避,也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本文是一篇领导科学杂志投稿的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中国古代的复仇与法律。

  摘 要 复仇是中国古代一个不可回避,也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当国家出现以后,理应由国家惩罚犯罪,行使刑罚权,以国家的名义代替个人进行“复仇”。然而在中国古代,复仇并没有因为国家的出现而消亡,反而是与国家法律并存,屡禁不绝。本文细数了历史上复仇与法律的纠缠,分析复仇与法律并存的原因,提出复仇本性论、公权力救济缺失等,并以史为鉴得出对现世的意义。

  关键词 复仇,儒家经义,法律,宽容

  作者简介:孟庆赢,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一、复仇的概念

  什么是复仇?复仇是指一个人或团体用私力对加害自己及亲属或团体的人以一定程度的损害的一种报复性行为。 复仇最早出现在历史中,是作为原始社会的一种习惯,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为之一,它经历了由血族复仇到同态复仇的一个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时期,氏族成员是通过血缘联系在一起的,大家都是一个大家庭的成员,杀人只是对特定的个人或家族的伤害,并没有上升为一种对社会的侵害。由于当时并没有国家,更不用说国家组织了,故对于他人加害自己或者家族的行为,只能通过复仇使之受到应有的惩罚,求得正义的救济,这也体现冥冥中的公理,为人们所信服。因此,复仇成为了家族的“法律”。

  二、复仇与法律的纠缠

  在社会文明的进程中,随着阶级的分化,国家的日益强大,国家组织的日渐发达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家族至上逐渐演变为国家至上。故国法(国家法律)代替家法(原始社会的复仇),只有国家才能惩罚犯罪,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在这一过程开始时,先是有国法对于复仇之事的认可和限制,然后出现禁止复仇的法律,最后只有国家才能够惩罚犯罪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常识,复仇风尚便完全地消失。

  但在古代中国,国家出现后,理应结束复仇的历史,然而复仇与法律惩罚犯罪却一直相伴随,复仇风气在社会上不但没有完全禁绝,甚至法律本身还保有肯定复仇正当性的成份。这是一种极其特殊的现象。

  复仇采取的手段往往是暴力的,其所追求的目标是杀死仇人,当国家机器无法替被害人讨回公道时,这有其合理性,但当国家机器逐渐发达时,从法律上讲,复仇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诚如杨鸿烈所言:“‘复仇’是文化不开时人民的自助,到了实行国家司法主义的时候,可就成为‘不法行为’!”

  然复仇从原始社会走来,它不单纯的只是一种氏族习惯,一种无法推卸的义务,更是人们维护自身权利的工具,体现公平正义的手段,随着历史的发展,复仇也开始进化,渐渐融入了儒家伦理道德:为君主复仇是效忠,为父母复仇是尽孝,为丈夫复仇是守节,为朋友复仇是有义。所以,在传统社会里,复仇行为既是一种需要打击的犯罪,又是一种值得大力宣扬的高尚行为。

  三、复仇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历代的法律对于复仇大多都是持否定的态度。毕竟复仇这种私自惩处仇人的行为,将本应由国家行使的权力,个人擅行,无视国家的存在,是对国家刑罚权的挑战,是对皇权的挑战。作为统治者,当然无法忍受这种对自己权利的不时冲击。然法律尽管禁止复仇并规定对于私自复仇者严加制裁,但私自复仇的风气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并没有因此而消弱,不断有复仇者宁可以身试法,不灭复仇之心。

  (一)复仇是人的本性

  报复,这是动物的一种本能反应。人是高级动物,故复仇也是人的本性。人类社会在法律诞生之前,对于部落之间的纷争,你杀了我方一人,我方也要杀你方一人,双方相抵。这是回敬伤害的一种反抗,是一种人的本能。

  (二)儒家经义的深入人心

  复仇被认为是“忠孝节义”,是被整个社会意识所崇尚的诸项伦理价值的表现。如《清史稿・孝义传・序》谈及"孝"的种类和范围,有一项就是"为亲复仇"。而"忠孝节义"又是儒家文化所推崇的,如在《周礼》、《春秋公羊传》、《礼记》中都有大量允许复仇,提倡复仇的记载。且古代的官吏,多为通过科举考试出身的儒生,深受儒学的洗礼,对于复仇案件多以宽纵处理,这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最后结果,使复仇者往往得到赦免,这种结果使法律对于复仇的禁止失去了意义,进一步鼓励了人们走上复仇之路。

  (三)古代公权力的救济缺失

  中国古代,在国家刚刚形成时,很多治国的制度都比较落后及不完善,因此国家对于社会的控制能力及救济能力十分有限。尤其是在封建王朝腐败时期,法制混乱,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出现法律缺位,杀人、伤人者得不到国家公力有效制裁,法律不能实现社会正义之时,寻求私利救济就不可避免了,复仇就是当然的选择。

  (四)司法对于复仇的消极态度

  尽管法律对于复仇多为禁止,然而,说是一套,做是一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对复仇者的宽宥。为何会如此呢?在“礼教”盛行的年代,整个社会的舆论导向就是:不复仇是一种耻辱,使复仇变成“忠孝节义”的象征。人们为了不背上“不忠、不孝、不节、不义”的骂名,必定要去复仇。

  当然,生活在那个倡导复仇是忠孝节义的年代,执法者也是人,也受着社会舆论的压力,在他的心目中,除了法律,必定还有更有影响力的道德礼义。对于复仇的案件,在情感上首先是偏向复仇者的,故复仇者违反法律却在司法审判中得到减免也就不足为奇了。

  (五)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

  儒学的普及,导致整个社会的舆论对于复仇者几乎都是同情和赞扬的声音。有些人出于种种考虑,也许不想复仇了,然而社会舆论的压力却逼迫着他只能选择走上复仇的道路。这是可悲的。

  四、历史对于现世的意义   复仇是因恨而生的,因为恨才唤醒人内心复仇的本性。但过分的提倡复仇,会导致社会的混乱,正如罗素所说:“社会只要认可复仇心,就等于允许人在自己的诉案中自当法官……而且复仇心通常又是一种过火的动机,它追求越出适当分寸施加惩罚”。

  复仇诚然是体现了忠孝,但却让太多的人为了忠孝而牺牲自己,就像是一个伪装的很好的陷阱,表面的光环不断引诱着众人往里面跳。从价值衡量的角度看,因一个仇恨所引起的得与失是永远无法对等的。

  复仇在一定程度上还体现了不宽容,雨果曾说过:“最高贵的复仇是宽容”。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是一门有关人的学问。法律不但应以人为本,而且人是法律唯一的本。宽容体现了对人的一种关怀和爱,它以一种同情的心态,站在他人的立场看待问题。这样的一个立场和这样的一份同情心,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所必须的。人与人之间肯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没有宽容精神,人们之间就不可能有正常的交往,也不可能形成一个社会。在宽容心之下,对于他人的行为,才可能有透彻动明的理解。对于人有透彻动明的理解,才可能有合理的立法和司法。

领导科学杂志投稿

  故现代的社会既需要严刑峻法,也需要宽容精神,而我们既要心存正义,也要怀抱宽容。对于违法犯罪者应捍卫正义,使其受到应有惩罚;但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怀他、同情他,用一颗宽容博爱的心去感化他。同时现代法律应当珍惜生命,用宽容和怜悯之情,去拯救那颗尚有良知的灵魂。

  注释:

  杨士泰.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复仇问题研究.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

  梁治平.法意与人情.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70.

  童伟华.法律与宽容. http://www.oao.com.cn/bbs/dispbbs.asp?boardid=31&id=1615.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5.

  [2]霍存福.复仇・复刑・应说――国人法律观念的文化解说.吉林出版社.2005.

  [3]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沈家本著.张全民点校.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5]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

  [6]周密.中国刑法史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7]明辉.复仇之辩:中国古代法中的模糊地带. http://www.china.com.cn/law/txt/2008 -01 /21/content_9562788.htm.

  [8]丛明曦.人为什么复仇.世界新闻报.http://gb.cri.cn/2201/2004/12/13/106290020.htm.

  相关期刊简介:《领导科学》杂志是是由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主办的面向全国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和广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宣传理论工作者,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部队排以上干部的一份领导工作专业刊物。国际刊号ISSN:1003-2606;国内刊号CN:41-1024/C邮发代号:3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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