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论文发表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取证问题研究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4-12-03 15:21 热度:

  我国关于电子数据的概念最早的法律法规见于2005年颁布施行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的第2条规定: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并加以说明,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摘 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奠定了电子数据的独立证据地位 。电子数据是人类社会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是以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前提条件。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职务犯罪中运用电子数据犯罪也 变得越来越普遍。本文拟从电子数据的概念和特点、电子数据的取证原则入手,针对电子数据取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力求解读职务犯罪电子取证需要完善 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法理论文发表,职务犯罪,电子证据,鉴定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

  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颁布试行的《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将电子证据定义为:“电子证据是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进一步细化了电子证据的范围: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

  对此,笔者认为,准确界定电子证据的内涵与范围非常重要,电子证据的内涵不仅仅局限于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的范围也十分宽泛,不仅包括电信类证据和计算机类证据,还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等。概括来讲,电子证据就是指一切借助于现在代信息技术而形成的证据。

  二、电子数据的特征

  除了具备传统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特征之外,电子数据具有其独有的特点:

  第一,电子数据与实物证据相比,具有虚拟性。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收集和处理,以电子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为基础,一切信息均以无形的二进制编码为载体,只有借助适当的电子系统硬件和软件环境显示后,电子证据才能为人所识别和认知。

  第二,电子数据具有易损性。基于电子信息是用二进制数据表示的,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而数字信号时非连续性的,如果有人故意或因为差错对电子数据进行截收、监听、窃听、删节、剪接,如果没有可以对照的副本和映像文件,造成原始数据毁损或者丢失,无法反映事实真相。

  第三,电子数据具有隐蔽性。电子数据在存储、固定、鉴定、处理的过程中,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一切信息都是由编码进行传递。故,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第四,电子数据具有多样性。电子数据自身表现形式多样,尤其是多媒体技术出现之后,更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种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

  第五,电子数据具有实时客观性。由于数据传输的高速性,电子证据的形成都是实时的,如果不考虑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电子数据一经形 成便始终保持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避免出现物证因 环境的不稳定性,书证易损毁和笔误、证人证言的主观性等情况的发生。

  三、电子数据的分类

  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外延比较庞杂,以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电子交换数据、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网络日记、电子短信、电子签名等多种形式存在的电子数据。以技术应用层面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三种类型:

  1、计算机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数据,存储于独立的存储介质或设备。例如:存储于犯罪嫌疑人电脑、移动硬盘、U盘、光盘中的电子文档、表格等证据;

  2、网络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数据,储存于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器或相关设备。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网页、电子数据交换等;

  3、通信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数据,既存储于存储介质如:收发人的手机上,又在一定时期内存储于电信运营商的服务器或者相关设备里面。

  四、电子数据的取证原则和收集方式

  (一)电子数据取证原则

  电子数据的取证原则是借助各种取证工具对虚拟空间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收集与固定,主要包括电子数据的勘验检查、电子数据的鉴定和电子数据的保全 等。与传统证据形式相比,电子数据的特性决定了其取证过程既要遵循合法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等一般原则,也要遵循某些特定原则,以取保所获取电子证据的证明 力。

  1、合法性原则。一是主体须合法。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应以侦查人员为主导,由检察技术人员予以协助配合。二是程序须合法,即应依法收集、存储、 传递、出示电子数据证据,并载明其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需配备见证人员。三是来源须合法,即收集电子数据所依附的存储介质和 设备应依法履行相关扣押手续。

  2、及时性原则。由于电子数据具有唯一性和不可逆转性,一旦灭失便难以恢复,及时取证在电子数据的取证中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由于保存在电脑 硬盘或移动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极易被人为篡改和毁灭,若涉案对象或相关人员对调查行动有所察觉,很可能对上述存储介质采取物理毁损、数据删除或格式化等 方式来毁灭电子数据证据,再难以恢复;另一方面,部分电子数据具有时效性,超过一定的时间或容量后会自动删除,如系统日志、进程信息、循环覆盖保存的网络 数据等,一旦错失最佳取证时机,便无法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反贪干警获取关于电子数据的相关情报后应尽快赶赴相关地点,及时采取有效地保护措施,并 立即着手对现场进行处理。

  3、全面性原则。与其他一般的证据相同,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不仅要收集存在于计算机软硬件上的电子数据,也要收集其他相关外围设备中的电子数据;不仅要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   4、专业性原则。基于电子计算机和信息技术而存在的电子数据,无法使用传统的取证工具进行调取证据。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在收集方式上应该由专门的检察技术人员使用专业的技术工具进行,才能够全面、正确、客观的收集电子证据。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方式

  针对电子数据存储的不同形式,收集方式也有所不同。

  1、对储存于独立的存储介质或者设备的电子数据,一般采取以下方式收集:

  (1)依法需要调取或者扣押存储介质或设备的电子数据,一般采取以下方式收集:设备的数据进行镜像复制备份后,将存储介质或设备予以调取或扣押,并对存储介质进行防磁密封或对设备端口进行密封。复制的数据备份用于勘验、检查或者鉴定。

  对于不方便调取的设备或存储介质,应当对其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并将存储介质或者设备中的相关数据进行两次镜像复制备份,其中一份复制数据进行防磁密封保存,一份复制用于勘验、检查或者鉴定。

  (2)检察技术人员使用安全的取证设备及软件对数据进行勘验、检查,对发现的关联数据予以提取,另存于安全的存储介质,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打印。如果数据有被隐藏、改动或删除可能,一般应进行溯源性鉴定。

  2、对于存储于网络的电子数据,一般采取以下方式收集:

  (1)向网络运营商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等,由网络运营商将相关内容打印加盖公章提供。

  (2)网络运营商不便提取的,对公开的网页可采取截取网页并存于安全存储介质,并对网页进行拍照、录像、打印等方式予以提取、固定。

  五、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取证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缺乏具体实施细则。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且在第12条中也规定了侦查中专门人员的适用制 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颁布试行《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这一规则是目前关于电子数据鉴定专门性的司法解释。上述司法解释虽然对电子 数据的鉴定程序进行详尽的规定,对侦查实务中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但由于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难以全面、有效地对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加以规 制。

  2、反贪干警思想重视程度不够。反贪干警在侦查实务中对电子数据还比较陌生,对其电子数据的勘验检查、鉴定和保全措施也不了解。在侦查实务中, 受传统的思维模式和取证方式的影响,反贪干警往往更愿意收集书证、物证等传统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缺乏认同,加之对其采纳程序不够了 解,电子证据的取证缺乏规范性,影响了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

  3、专业技术知识匮乏。反贪干警主要以法律专业为知识背景,计算机网络和电子通讯专业知识还有所欠缺,一定程度上影响侦查过程中电子数据的发现和采集。

  六、完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制定具体的取证规则,健全完善相关证据制度。针对电子证据的鉴定、勘验检查和保全,制定一套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流程和管理制度,才能增加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升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2、对反贪干警进行集中培训,提升专业技术知识,进一步规范取证行为。电子数据证据不仅丰富了证据种类,增加了证明犯罪事实的方法和途径,也在 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反贪干警侦查能力的提高。邀请电子数据理论专家与取证实务专家,对反贪干警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使其掌握与电子数据有关的基础知识,提升 反贪侦查队伍电子数据取证的整体业务水平与能力。

  3、完善内外协作机制。反贪干警在收集电子数据过程中要主动加强与本院技术部门的协作配合,以利于对电子数据的调取与收集。另外,在鉴定、甄别电子数据过程中,也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电子信息等行业部门的协作配合,有效形成部门协作合力。

  参考文献:

  [1]刘品新.美国电子证据规则[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赵东平.职务犯罪侦查技术与方法[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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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丁谷平,卜磊.反贪侦查实务中电子数据取证问题研究[J].http://www.cnki.net.

  [5]任志峰.电子证据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运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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