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论文投稿婚检法律体制改革研究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4-05-24 10:16 热度:

  我国自1994年正式实行强制婚检登记制度,经过近10年的实践,强制婚检体制暴露出种种弊端,有鉴于此,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将实行多年的“强制”婚检改成了“自愿”婚检。然而一石激起千层浪,反对取消强制婚检的呼声持续不断。

  摘要:2003年强制婚检的取消在顺应当代政府管理模式改革、推进法律人性化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导致了诸多弊端。当下婚检制度消沉的主要原因包括:未严格区分婚检和孕检、法律冲突、体制转型的非适应性和部门利益之争。等视角出发,借助政治哲学分析方式,对我国婚检体制变革的路径和趋势提出新的分析框架。

  关键词:法理论文投稿,婚检,孕检,强制,自愿

  1问题的提出

  此后,婚检逐渐开始走市场化和福利化道路,但总体上看婚检率并未恢复到乐观的水平。而婚姻领域失去了疾病防控的一道屏障,而生育环节也缺少了一道优生检查入口,失去了一个控制新生缺陷的良好机会。从严格强制到放任自流,婚检领域重现了“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怪圈”。本文尝试从政府管理理念转型等视角出发,借助政治哲学分析方式,对我国婚检体制变革的路径和趋势提出新的分析框架。

  2制约我国当下婚检法律体制理性变革的原因分析

  我国当下婚检制度领域在制度绩效上的低度徘徊表明,在单纯的“管制”与“放任”模式之外,存在多领域、深层的交叉渗透原因对当下的婚检制度变革构成了影响,导致了婚检法律体制理性变革,通过梳理和归纳分析,这些原因主要包括:

  2.1未严格区分婚检和孕检:婚检和孕检是两个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问题,但目前立法和理论上将二者混合讨论,两个研究目标在研究方法、价值理念、制度设计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交叉混合研究模式必然陷入困顿和模糊。

  2.2法律冲突导致适用上的无序和方向性误解:2003年以前,婚检由《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母婴保健实施条例》等混合规范。2003年10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放弃了婚检的立场,但《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实施条例》中仍然保留有相应的婚检内容,法律更新的非同步性导致现实中对于如何适用法律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2.3政府管理理念转型障碍:在传统的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下,国家权力深入到了公民生老病死的各个环节,婚检仅仅是上述模式的一个缩影,然而随着改革趋向从保姆式政府向引导型政府转变,政府权力不断放开,“社会需要更多的治理而不是更大的政府”。而婚检的自由化实际正是权力归还的表现。新《婚姻登记条例》以“自愿婚检代替强制婚检”受到各方广泛赞誉。民众普遍认为结婚是私事,是男女双方的事,国家的公权力不得干预的。这一点也成为支持婚检制度变革的主要理由。因此,强制婚检的复辟显然违背了我国改革发展的基本趋势和规律。

  2.4部门利益不当干预:在婚检体制改革过程中,受利益冲突影响最大的是原来执行婚检职能的各地妇幼保健机构,强制婚检取消后,将近40亿元的市场损失使得相关部门对自愿婚检频频进行批判,甚至通过代言机制,在全国两会上进行呼吁,但其在数据使用方面却存在明显的疏漏。部门利益者的立场决定了其参与婚检体制变革的讨论具有自身的局限性,从而出现部门利益驱动下的医学界观点遮掩了事实,导致舆论导向的偏离。

  3解决问题的对策

  3.1讨论的前提:我国当代婚检体制之争实际上是以婚检的名义,涵盖了孕检的内容。应当承认,婚姻与生育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因此,婚检与孕检的混合一定意义上有其现实原因。但出发点上来看,婚检起源于《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疾病”的规定,而孕检则源于《母婴保健法》中有关代际伦理的规定,二者本不相同。

  3.2婚检与孕检涵义的区别:婚检是以两性婚姻生活保障为基本出发点的婚前健康检查。婚检的主要作用在于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和阻断疾病传播,婚姻使得两性亲密接触,具有在双方以及家庭内部传播疾病的可能,并且身体健康状况对婚姻生活具有较大影响,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在确保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婚姻当事人应具有对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的知情权,而任何一方也应负有向对方告知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义务。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婚检本身是必要的,而孕检是指通过医疗检查手段,对具有生育意愿和生育可能的当事人进行健康检查,排除不利于新生儿健康的不利因素,防止新生缺陷,提高人口质量,促进优生优育。从概念上看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

  3.3婚检制度设计与配套改革:尽管从实践角度来看,在理性意义上,当事人并不缺乏要求对方提供婚检状况的需求,但受诸传统意识习惯、婚姻的情感属性等因素影响,实际婚检率并不乐观。考虑到婚检对当事人有益无害,故应当通过各方制度整合,合理推动婚检率的提高。具体可以考虑:

  (1)通过私法权利体系提供相应的制度激励和支持。在《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确立结婚“健康交换”制度,明确规定结婚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相对方当事人有义务进行婚前检查,违反婚检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并导致离婚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严重者(如故意传播性病等)还可以附加刑事责任。

  (2)推进婚检运营的市场化。即不制定婚检机构,凡符合卫生部规定标准的医疗机构都可以参与婚检健康检查,其出具的健康证明都可以作为婚检的有效证明。

  (3)从“免费政策”到“人文关怀”。据调查显示,婚检费用并非婚检障碍的主要影响因素,从婚检的私人属性上来看,原则上婚检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目前各地推行的免费婚检表明,单纯的免费对于提高和拉动婚检率的作用有限。

  (4)扩大婚检的宣传。发挥公共媒体的宣传功能,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婚检对自身的好处,变“要我婚检”的外在干预为“我要婚检”的内在需求。

  4结语

  目前,在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引导下,我国婚检已经逐步开始向市场化迈进,尽管目前的情况尚不能完全令人满意,但中国的婚检制度只有在公众自愿、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私法激励综合制度配合下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活力,实现制度设计的最佳功效,而“公众自愿”无疑是这一目标实现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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