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论文土地产权方向论文范文

所属栏目:城市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3-07-01 13:45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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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建设和完善现今的土地产权制度,对于合理的构建以及促进和谐社会来讲,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同时,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将有重大的贡献。针对目前土地产权制度现状,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和探究,归纳现有的改革思路,明确改革的方向,为了更好的创建社会注主义和谐社会而作出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土地产权,和谐社会,产权制度

  引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当中的重要思路。现前,我国部分地区生产以及条件落后,人民增收困难,并且有些地方生态环境恶化,而种种的这些方面,都是制约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阻力和障碍。根据实际的经验,合理的建设和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是有效的促进人民增收以及稳定生活生产的关键,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居民,尤其是农民阶层,每一时段的收入增减与当时土地制度的变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在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由地主私有到农民私有私有,再到农有社营再到集体共有等多个阶段,而随之的居民收入也是不断的变更。在每一个阶段当中,都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实际的改革,而现今,我国着力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再加上生产力以及生产技术的不断提升,现代高新设备的引入,如果不合理的建立以及逐步的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将会对居民的增收造成极大的困难,和谐社会的构建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1.土地产权制度当中存在的缺陷

  逐步的完善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要正视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且根据切实可行方案的实施,来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目前的土地产权制度,主要存在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

  (1)城市国有的土地产权主体缺乏明确的法人代表。在我国的宪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了城市的土地是国有所有,但是,其中的国有是代表谁,却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在1996年,我国为了进一步的加强城乡土地统一化的管理和控制,确定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却没有指出其所有权的具体代表,造成了现今制度当中城市土地主体权的模糊以及一系列的状况。现今,许多政府部门都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对自己能够直接以及间接控制的土地进行管理,而实际上这样的行为并不合理,并且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发生。所以,目前我国的土地产权当中缺乏明确的法人代表,是一大重要的问题,结合我国目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状,急需要进行切实的改善和解决。

  (2)中央以及地方在土地的产权关系之上缺乏明确的界定和划分。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城市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但是,由于在国有的土地分部当中,其分部的状况比较零散,在我国的各大中小城市都有,并且实际的利用以及建设管理方面,都是由地方的政府进行全权的负责和管理,所以,这一点问题也就造成了现今中央和地方在土地的资产的事权、财权方面有着诸多的争议和矛盾,并且逐步的演化成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直接的权利的争论或者是讨价还价,不仅为逐步的完善我国目前的土地产权制度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还人为的加大了其中的交易成本,并且地方的政府对于国有的土地实际控制在一定程度之上形成了归政府所有的情形,使中央政府的相关利益受到了一定的削弱,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讲,有着较大的不良影响。

  (3)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的使用权之间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以及现行的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完善相关的土地产权制度,但是,在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的使用权之间,又缺乏明晰的界限,而这也就导致了国家既是土地的所有者,而同时,也是社会的管理者,有着双重的身份,这一点对于我国现今的土地所有权的相关制度来讲,影响较大。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希望可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可以在开放的交易市场之中保证使用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而作为管理者,则应该超脱于市场之外,界定产权、保护产权,平衡双方的利益,提升土地的配置效率。由于其相关的使用者身份,不能够与政府平起平坐,同时失去了与土地所有者讨价还价的谈判能力,同时,对于相关居民的增收来讲,也有着一定的影响,尤其是我国现今处于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这一点的影响不容忽视,需要进行实际的改善。

  2.完善土地产权制度

  根据对以上制度当中存在的缺陷以及问题的分析和阐述,可以更加明确其中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正视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具体措施的提出,并且严格的施行,有针对性的进行解决,力求使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得到完善,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明确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法人代表。这一点是改善问题的首要步骤,建立新的土地产权制度,必须要明确其中的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法人代表。成为国有的地产权代表,需要能够对城市的土地进行系统的、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针对其中的包括地产权的登记、组织现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以及转让等等,都有实际的管理能力,同时,还可以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需要,详细的指定出全面的、有效的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完善自身的工作。在真正意义上明确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法人代表,对于完善相关的土地产权制度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来讲,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应当予以高度的重视。

  (2)明确界定土地的使用权以及规划权,建设其完善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在现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单独的从所有权当中分割出来,作为独立的存在,并且在对土地进行实际的使用之时,可以拥有相关的土地收益权以及占有权,这一点,对于现今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建设来讲,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和作用。根据我国目前的土地使用权来看,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另外一种是批租土地的使用权,这两种类型有着共同的特点,即是都对所有权的占有以及使用能够全部割取。土地的使用者在实施具体的占有以及使用权利之时,社会的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没有权利进行干涉,但是,这两种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其对土地的割取所有权之上又有不同之处,批租土地使用权有着多中处分权,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则没有相应的处分权,同时不允许进行相关的市场交易,除非将其转化成相应的批租土地使用权,否则就无法进行具体的实施。所以,短期的土地使用权,其产权的完整性和完整程度是具体的取决于两种类型的权利之间,应结合目前和谐社会的构建情况,约定的相关土地租期之内,可以进行有限制的土地出租以及转让等等。通过明确界定土地的使用权,建立完善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之上对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善,同时,结合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情况,也是有着较大的推动作用。

  (3)启动和推进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市场化。我国的城镇土地使用权制度,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如何合理的解决其中存在的双轨制问题,成为了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同时,对于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讲,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当前,我国城镇实行的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仅仅占到了建设用地的百分之十五,并且局限在增量的土地使用范围,也就是说,城镇的土地使用量,其中的一大部分仍然在存量的土地使用之中,依然还是向以往一样实行划拨的方式来无偿的取得土地相关的使用权利,所以,解决双轨制的问题,就必须要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利转让来入手进行改善和处理。针对目前的土地隐形市场,应该从实际的角度出发,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到市场当中,进行相关的产权交易,同时,取得的相关的转让收入在国家以及转让者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合理的划分,这样的方式,可以更好的启动以及推进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市场化,更好的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同时,对完善我国目前的土地产权制度,也可以起到积极的影响。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根据对我国目前的土地产权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合理的改进方案,帮助更好的完善其相关的制度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秋兰.浅议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M】.财会管理资讯,2009.4

  【2】刘辉.浅析土地产权制度当中的改善方案【J】.市场流通,2010.3

  【3】张勤.论和谐社会下的土地产权制度【J】.现代土地资源,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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