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论文范文浅析先秦推类与辩说

所属栏目:哲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5-06-13 16:46 热度:

  逻辑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类,在很多大学的哲学系都有逻辑学这门专业,逻辑学专业学生主要学习逻辑学、数学、计算机科学和哲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受到公理化方法、形式化方法和语义分析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专业研究的基本能力。本文是一篇哲学论文范文,文章题目是浅析先秦推类与辩说。

   摘 要:建立在特有的“类”概念基础上的“推类”的逻辑理论是中国古代逻辑理论中的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推类”有自己的特点,而且在古人的思维实践中也有它的影子。因此,我们就可以通过考察中国古人的辩说、立说的特点来分析他们的逻辑思维方式有什么特点,从而也就能更深入的理解古人所谓的“推类”的思想究竟有什么特别之处。

  关键词:推类,辩说

  一

  “类”概念是逻辑学赖以产生和建立的基础,在中国的逻辑传统中,“类”概念更是推理的理论和实践中的核心概念。遍观诸家对类的看法,后期墨家对 “类”的概括性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逻辑的意义,《墨经》认为:

  有以同,类同也。(《墨经·经说上》)

  同时,也给出了什么是“不类”的定义:

  不有同,不类也。(《墨经·经说上》)

  在此,墨家主要是从概念的内涵方面,即从概念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特有属性方面去把握类的规定性的。“类”是一种“有以同”的关系,凡是具有相同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事物就可以是一类,否则就“不类”。这种对“类”的定义表明墨家对逻辑上的类概念的要求比较严格。

  此外,古人将事物或现象的相似、相同、想从、相召的关系称为类关系。如孟子认为:

  凡同类者,举相似也。(《孟子·告子上》)

  在先秦,在类思想基础上的推理常常被称为“推类”。 先秦诸子惯于在辩说中运用推类方法增强论证或反驳的力度。具体而言,就是引譬以喻、援类相证。《淮南子》之《要略》篇中指出:

  “言天地而不引譬援类,则不知精微;……言君事而不为称喻,则不知动静之宜;……已知大略而不知譬喻,则无以推明事……”

  “懼为人之昏昏然,弗能知也。故多为之辞,博为之说。又恐人之离本就末也。故言道而不言事,则无以与世浮沉;言事而不言道,则无以与化游息。”

  “言道而不言事”则“无以与世浮沉”;同时,“言事而不言道”又“无以与化游息”。所以,言事与言道二者不可分离,需结合在一起。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言事乃是“末”,言道方为“本”,所以言事是为言道服务的。言事与言道相结合,言事目的是言道。

  推类所依据的就是“事”与“道”在某一点上有共同之处,即它们的类同关系,这种“同”是“有以同”。说者、辩者就是通过那个共同点,从而建立起从言事到言道的逻辑进程。

  二

  推类的关键是找到“事”与“道”的相同之处,但究竟是要求在哪一点上二者相同,先秦思想家们对此问题语焉不详。我们可以通过几个辩说实例的分析来领略一二。

  (一)两类事物具有共同或相似的属性

  戴盈之曰:“什一,去关市之征,今兹未能,请轻之,以待来年然后已,何如?”孟子曰:“今有人日攘邻之鸡者,或告之曰:‘是非君子之道。’曰:‘请损之,月攘一鸡,以待来年然后已。’如知其非义,斯速已矣,何待来年?”(《孟子·滕文公下》)

  戴盈之说:“田租十分取一分,取消关卡、市场的税收,今年还办不到,我先减轻征收,等到明年再完全改正,怎么样?”孟子说:“现在有个人每天偷他邻居的鸡,有人对他说:‘这不是君子的行为。’那人说:‘我先少偷些,每月偷一只,等到明年再完全改正。’如果这样做不符合正道,就赶快改正,为什么要等到明年?”

  戴盈之觉得自己的做法不恰当,但又下不了决心马上改正,孟子就用偷鸡的故事作譬喻来开导他。“日攘一鸡”与“月攘一鸡”、“重收田租”与“减轻征收”没有什么实质的差别,同为不合义之行为,所以,朱熹说:“知义理之不可而不能速改,与月攘一鸡何以异哉?”(《集注》)

  (二)二者有共同的事理

  墨子提倡“为义”,却经常遭到有些人的反对。如这样一个事例:

  子墨子自鲁即齐,过故人。谓子墨子曰:“今天下莫为义,子独自苦而为义,子不若已。”子墨子曰:“今有人于此,有子十人,一人耕而九人处,则耕者不可以不益急矣。何故?则食者众而耕者寡也。今天下莫为义,则子如劝我也,何故止我?”(《墨子·贵义》)

  墨子的老朋友劝止墨子为义,因为天下没有人行义,所以不必独自苦行为义。而墨子为了反驳老朋友的观点,证明为义之必要,他举了一个生动而浅显的例子:现在有个人有十个儿子,却只有一个儿子耕种,而其他九个则闲着不干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耕种的那个人必须加紧干才是,因为等着吃饭的人多而耕种的人少(仅一人)。而当今现实是大多数人不为义,而我独自为义,这正如“一人耕而九人处”一般情况,所以我就得像那个独自耕种的人那样更加把劲地为义才是。因此,你应当鼓励我,而不应该劝阻我才是呀。在此,墨子拿“十人之中一人耕而九人处,耕者愈急”一事作喻,证明了在“天下莫为义”的形势下,自己应该更加为义的“道理”。在这里,言事与言道具有这样的共同的事理:一个群体内在大多数人都不干事而只有一个人干事的情况下,为了群体的利益,那个干事的人应当更加把劲地做事。

  (三)二者有相同的逻辑形式或逻辑含义

  公孙龙的著名命题是“白马非马”,他因对此命题的论证而闻名于世,但也遭到了许多人的非议。他与孔穿(孔子六世孙)相遇于赵平原君的府邸时,孔穿就以让公孙龙放弃“白马非马”一说为条件而师从公孙龙,公孙龙反驳说:

  且白马非马,乃仲尼之所取。龙闻楚王张繁弱之弓,载忘归之矢,以射蛟、兕于云梦之圃,而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人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闻之曰:‘楚王仁义而未遂也。亦曰人亡弓,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先生修儒术而非仲尼之所取,欲学而使龙去所教,则虽百龙,固不能当前矣。孔穿无以应焉。(《公孙龙子·迹府》)

  楚王认为,楚国人在楚国的土地上丢失了弓,楚国人会捡到,不用去找了。孔子认为楚王仍抱有狭隘的族群观念,其仁义之念还未达到应有的思想境界,因此他认为不应当是“楚人遗弓,楚人得之”,而应当是“人亡弓,人得之”,也就是说仁义是针对的“人”而不是“楚人”。公孙龙从中得出一个结论:孔子是“异楚人于所谓人”的。那么孔子的“异楚人于所谓人”与我(公孙龙)的“异白马于所谓马”就应该都成立或是都不成立,真假命运相同,因为这两个命题的逻辑形式一样并且具有相同的逻辑含义:主谓项的属种包含关系是一样的。那么孔穿肯定孔子的说法而否定我的说法就是不可以的,故“白马非马”成立。在此,公孙龙援引孔子的“异楚人于所谓人”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白马非马”(即“异白马于所谓马”),应当说是很有说服力的。

  公孟子曰:“贫富寿夭,齰然在天,不可损益。”又曰:“君子必学。”子墨子曰:“教人学而执有命,是犹命人葆而去其冠也。”(《墨子·公孟》)

  学习和有命的观点是不可两立的、矛盾的。为了说明公孟子“教人学而执有命”观点的荒谬性,墨子援引了另一个具有同样矛盾性质的例子加以证明,即让人包裹起头发却又去掉人家的帽子也是不可两立的(在古代,“葆”是为了方便戴帽子)。言事与言道二者都具有内在的矛盾性,都是不成立的,因为具有内在矛盾性质的两个命题在逻辑上是等值的。

  子墨子问于儒者曰:“何故为乐?”曰:“乐以为乐也。”子墨子曰:“子未我应也。今我问曰:‘何故为室?’曰:‘冬避寒焉,夏避暑焉,室以为男女之别也。’则子告我为室之故矣。今我问曰:‘何故为乐?’曰:‘乐以为乐也。’是犹曰:‘何故为室?’曰:‘室以为室也。’”(《墨子·公孟》)

  对于“何故为乐?乐以为乐”与“何故为室?室以为室”这两个问答,如果我们把其中的“乐”和“室”以变项代替,则很容易看出二者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在此,墨子引“何故为室?室以为室”一问答之事来证儒者之“何故为乐?乐以为乐”这一问答之理,是以前者的荒谬性来证明后者亦是荒谬,即以“何故为室?室以为室”比类“何故为乐?乐以为乐”,从而证明儒者的问答是荒谬的,这里的言事与言道也是具有相同的逻辑含义。

  三

  先秦思想家倡导“察类”、“知类”和“明类”,将事物区分为不同的种类,是为了“以类取之”进行推类。它是中国古代广泛应用的一种推理论说形式和思想方法,是思想家们用来阐发思想和主张的重要手段。“事”和“道”常常是指跨领域的事件,其相同之处更多的是有某一同情同理这种“同”,即“理同”。尽管“事”与“道”在类种包含关系上并不沾边,但古人仍认为它们是一类。因而这种推类在论辩、立说时具有更加广泛的适应性。实际上,推类的过程就是建类的过程:从一般说来毫不相干的事物中寻找它们的共同或相似的特征或本质,通过这些特征或本质将这些事物相互联结、贯通。因而体现在具体的言事与言道的论辩过程中,就习惯于以那个浅显的“事”的特征或本质与所言之“道”相比附,从而达到说明和论证所言之“道”的合理性的目的。正所谓,一方面,如惠施所说的“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以使人知之”(刘向《说苑·善说》);另一方面,“见者可以论未发”(《淮南子·汜论训》)。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推类与我们通常所认为的类推不是一回事,但又有联系。我们一般认为类比推理是这样一种推理:它根据两个(两类)对象在一系列属性上是相同(或相似)的,而且已知其中的一个对象还有其他特定属性,由此推出另一个对象也具有同样的其他特定属性的结论。而中国古代的推类依据的也是事物间的相似、相同之处,因而可以看作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类比推理。它是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推理和论证的方法而存在,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有它的作用和价值,作为一种认知和论证策略,以一个领域作为另一个领域的模型和标准,建立一种统一性,常常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先秦“类”这个概念:一方面,它较之一般科学中的属种关系要广泛;另一方面,思想家们也并没有给出这个概念的精确化的内涵。这使得辩说中的推类并不总是很有说服力,如:

  孟子曰:“水信无分于东西,无分于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今夫水,博而跃之,可使过颡;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岂水之性哉?其势则然也。人之可使为不善,其性亦就是也。”(《孟子·告子上》)

  告子以水性譬人性,因为水流没有东西之分,所以人性也无所谓善与不善。孟子也是以水性譬人性,只是选取的水性和告子所选的水性不同而已。人性趋向善犹如水流趋向下;而水流飞溅或是逆流,那是因为情势的原因,所以人也有不善之行为,乃是因为其本性受到了外界的逼迫,而不是本性的原因。在此,孟子以水性譬人性,以说明人性善的人性观。但这样的引譬太牵强附会,机械性太强。

  先秦是百家争鸣、文化激荡的历史时代,各家各派为宣传各种各样的“道”而运用推类以事言道的论说现象蔚然成风,而这种辩说方式所带来的立竿见影的成效性使得这种推类的思维方式逐渐为人们所习惯和认可,从而形成一种思维传统。尽管推类方法不再是现代论辩和论证理论中主导的逻辑方法,但我们可以丰富和发展它,使之呈现出新的价值。

  作者简介:王龙海(1979-)男,哲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语言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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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哲学论文范文浅析先秦推类与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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