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古代的保辜制度谈赔偿减刑的历史依据论文

所属栏目:历史论文 发布日期:2012-02-02 10:00 热度:

  摘要:从保辜制度与赔偿减刑之间的联系我们可以看出,两者都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法益,都起到了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赔偿减刑对我国传统法律资源进行了充分的利用,是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精华部分保辜制度的理论精髓的继承与发展。
  
  关键词:赔偿减刑论文,保辜制度论文
  当第一次看到赔偿减刑这个词的时候,笔者就联想到我国古代的保辜制度,那么什么是保辜制度,它跟赔偿减刑之间有什么关系吗?
  一、何为赔偿减刑
  赔偿减刑,是指被告人在犯罪后积极主动向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赔偿或者被告人家属自愿代替被告人向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赔偿的,法院可以在正确认定被告人罪名的同时,在量刑过程中,将这种赔偿行为作为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法律制度。一般认为,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我国刑法认可的,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具有影响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定适用的各种事实情况.。赔偿减刑.中的赔偿.是指被告人主动向被害人或其家属或者被告人家属自愿代替被告人向被害人或其家属对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减刑.也并非是刑法78条所指的减刑,是指法院将被告人或其家属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的作法。马克昌教授认为,赔钱减刑.的表述不够严谨,正确的说法应该是酌定从轻情节.。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对象;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初犯;偶犯等。马老对赔偿减刑制度的准确理解,引发了笔者对赔偿减刑制度价值核心的一些思考。
  二、何为保辜制度论文
  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传统刑法中一项较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其基本内涵是在伤害案件发生后,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进行救治,等期限届满时视被害人的具体伤情对加害人定罪量刑。这是古代刑法处理伤害案件的一种特殊制度。保辜制度是一种有关确定伤害犯罪因果关系的重要规定,同时兼具救济被害人、缓解社会矛盾的功能,是儒家非诉思想和古代朴素的人文关怀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保辜制度设立的本旨是在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同时也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古代统治者所以重民命而慎刑罚.即体现了今天我们所说的民本.或重民.思想。封建统治者依据此思想制定法律,目的固然是为了维持社会稳定、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但是,保辜制度也的的确确从客观上体现出一种对人命的关注。目前学界对保辜制度研究较少,所以没有确凿证据确定其初创的准确朝代。蔡枢衡先生认为保辜制度可能首创于西周,很可能是成康时代的新猷。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推测,学界一般认为保辜制度存于西汉。程树德%九朝律考载:嗣吕武侯单德、元朔三年坐伤人二旬内死、弃市(功臣表)。.即因犯伤人之罪,受伤者在二十日内因伤而死,于是伤人都被处以弃市死罪。可见汉代确有保辜制度,而且保辜日期可能是20日。唐代是其发展成熟的鼎盛时期,唐律第一次明确、周详地规定了这一制度,宋元明清基本沿用唐律对保辜的规定。直到清末修律,%大清新刑律&废除了有关保辜的条文。保辜制度在清末被废除,一方面是由于西方近代刑法思想对我国封建法律的影响不断加深,另一方面是由于科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用保辜制度确定伤害犯罪的因果关系变得越来越不科学,它已经无法再充分实现调解社会矛盾的目的。至此,在中国古代存在了两千余年的保辜制度就这样简单.地被否定了。但是,在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保辜制度中蕴含的刑法价值理念,正从某个侧面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充分地反映出法律的人文关怀。其所蕴涵的优秀思想值得为我们当代刑法所吸纳。其所特有的救济被害人权利、改善犯罪双方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的功能,也值得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刑事法律体系时去借鉴。我国现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赔偿减刑.的办法,就与保辜制度有着类似的价值取向和思想理念。
  三、保辜制度和赔偿减刑的关系论文
  1.保辜制度和赔偿减刑之间的区别。1.1两者的社会背景不同。前者是建立在封建私有制基础之上,是统治阶级为了缓解社会矛盾所设立的一种制度。而后者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人与人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形成的。1.2公正程度不同。前者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有很大的偶然性因素参杂其中,而后者就显得更理智,也更公正。1.3设立的目的不完全相同。前者虽然可以起到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但是,归根到底,是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专政而设立的。而后者是为了更好的构建我们的和谐社会而提出并采用的。1.4适用范围有差异。前者主要针对人身伤害犯罪而言,后者适用的范围更广些。1.5是否作为刑法上认定因果关系的依据不同。这是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保辜制度在古代被作为认定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依据而存在,也就是说,保辜制度可以成为区分此罪和彼罪的依据。而赔偿减刑却并非如此,对犯罪的认定并不起决定作用,只是可以作为酌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予以考虑。虽然保辜制度和赔偿减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些联系。2.保辜制度和赔偿减刑之间的联系。2.1无论是保辜制度,还是赔偿减刑,他们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2.2两者都起到了缓和被害人、被告人与社会三者之间矛盾的作用。无论在古代封建君主专制的社会背景下,还是在提倡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调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都显得尤为重要。2.3都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虽然人权这个概念是在近代才提出的,但是,保辜制度中就已经渗透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价值理念,这与我国现在已经入宪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基本吻合。2.4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两者都将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因素加以考虑。两者的目的都是加害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保辜是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害尽量降到最低,赔偿减刑也可以有效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时,说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那么被告人所承担的责任也会相应减轻,这正体现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思想。2.5无论是古代的保辜制度,还是现在的赔偿减刑,两者都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参考文献:[1]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三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文章标题:基于我国古代的保辜制度谈赔偿减刑的历史依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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