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杂志投稿我国电视节目“制播分离”模式探析

所属栏目:播音与主持论文 发布日期:2015-05-23 15:12 热度:

   摘 要:“制播分离”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提升电视节目质量,增强电视媒体的市场竞争力;而且可以加快中国电视产业市场化的步伐,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基于此,文章在简要论述“制播分离”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当前几种典型的“制播分离”模式,并据此提出了相关的发展建议,由此深化我们对于“制播分离”制度内涵的认识,并顺利地推进此项制度的实施,实现预期的电视改革目标。

  关键词:《文化产业》杂志,电视节目,制播分离,基本莫斯

  近年来,一方面随着我国媒介产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国际大型传媒集团、影视公司开始进入内地,由此极大地加剧了我国传媒业的竞争;另一方面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介凭借着携带方便、互动性强、内容丰富等方面的优势,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发展态势,从而极大地威胁到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传统电视媒体的地位和影响力,进而影响到我国政府机构对于社会舆论、社会核心价值观念的控制能力,因此,创新电视媒介的运营模式成为我国政府机构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此情况下,“制播分离”制度便应运而生。

  一、“制播分离”的核心内涵

  制播分离最早起源于英国,是指电视播出机构将除了新闻类节目以及涉及到新闻内容的社会、文化生活类等发挥思想导向作用的节目由电视台自己进行采编、制作和播出以外,其它部分的电视节目则放手由社会力量制作,随后由电视台负责进行审核和购买,并进行播出。这种方式既能够减轻电视台的负担,使其能够集中力量提高新闻类节目的采编质量和效率;同时也能够引入民间力量,在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提高影视节目的制作质量,为社会大众提供优质的电视节目产品。

  与西方社会私有媒介在市场竞争环境中所自然而然地建构起来的“制播分离”运营模式所不同的是,我国的电视传媒机构是一个典型的事业单位,主要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发起和实施“制播分离”制度。各项政策文件明确要求电视台不再负责一般节目的制作,由社会上的电视节目制作公司承制,由此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节目的购买和播出方面。虽然国内外电视机构实施“制播分离”的背景不一样,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能够引入民间力量,提高影视节目的制作质量,由此增强媒介竞争力。

  二、“制播分离”的基本模式

  我国自2000年便已提出了“制播分离”的概念,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已浮现出多种运行模式,在不同的媒介环境下发挥其各自的功能价值。

  1.全频道的制播分离模式

  全频道的制播分离也即是部分电视台将一些类似于生活频道、娱乐频道、信息服务频道、影视频道等非新闻性质的专业频道,或者是部分综合性频道,完全打包租赁给一些实例雄厚的电视节目制作公司或者是影视公司等等,由其负责整个频道节目的规划、制作与传播活动,从而以市场化、竞争性的运作模式,提高电视频道的节目质量,提升其媒体价值,最终实现电视频道的所有方、运营商、广告主以及社会大众的共赢局面。比如比如中央电视台的电视剧频道、北京电视台的生活频道以及上海卫视频道等等,都实行的是全频道制播分离的模式,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

  2.栏目承包下的制播分离模式

  栏目承包作为制播分离模式中的一种,主要是通过公开招标制片人来“承包”电视台所需节目(主要是栏目)的制作任务,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有相应的责任。这些制片人既可以是本电视台甚至是本频道内的职工;同时也可以是社会上的专业人士,经过严格的选拔,一旦被委托特定节目的制作任务,便具有对人、财、物的使用与调度权力,与电视台进行成本核算,并通过节目买卖或者是带广告的方式支付其劳动报酬。这是我国电视台实施制播分离最可靠、最安全的模式,在电视节目制播分离初级阶段被广泛使用。

  除此之外,另外一种栏目承包模式下的制片人是由台内人员担任,随后在台内依据节目制作的需要自由组合栏目制作团队,所需要的经费也是由台内借款,设备使用进行成本核算,并且通过对节目的评估结果给予制片人以及栏目组成员相应的报酬。这种模式能够使电视台掌握经济权与人事权,从而对制片人的行为产生潜在的控制效果,是另外一种状态下的责任编辑制。这同样是我国电视节目制播分离初级阶段被广泛使用的一种模式。

  3.电视台成立影视公司式的制播分离模式

  在国家政策的号召下,制播分离已成为我国电视节目运营的必然趋势。然而,部分电视台既为了充分利用自身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所积累起的影视制作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本,以及已经发展起来的影视节目品牌资源;同时也为了维持影视节目策划与制作所带来的丰厚利润,从而在电视台内部成立一个独立的、市场化运营的影视公司。电视台一方面将已有的影视制作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本以及影视节目品牌资源划归公司所有,使其在最短的时间内建构起雄厚的实力和影响力;另一方面按照制播分离的要求,使该影视公司所制作出的节目参与市场竞争,由电视台负责评估和购买影视作品。这是一种典型的体制内的制播分离实施方式,是我国电视节目的策划与制作走向社会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路径。

  4.栏目制作权完全剥离下的制播分离模式

  与栏目承包制相比,栏目制作权完全剥离下的制播分离模式是一种理想情况下的制播分离状态。此种模式完全遵循着“制播分离”的概念,也即是电视播出机构将除了新闻类节目以及涉及到新闻内容的社会、文化生活类等发挥思想导向作用节目以外的其它部分的电视节目则放手由社会力量制作,随后由电视台负责进行审核和购买,并进行播出。此种模式的市场化程度更高。目前,此种模式在中国拥有两种成功的操作范例,一种是封钢模式,也即是先寻求投资支持,再寻找经营空间,从而在风投资本或者是广告主的监督之下进行栏目的策划、制作与交易活动等等,《中国娱乐特快》和《影视新干线》便是在此种模式下所产生的两档电视节目;另一种是王长田模式,也即是在没有稳定的风投资本或者是广告主的支持下,仍然积极主动地策划和制作影视节目作品,随后通过高质量、高水平的影视节目博得广告主的亲睐,或者是促成特定电视频道的购买,在获得丰厚的经济利润之后,再投向节目的策划与制作,由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在不断提升节目策划与制作质量的同时,增强企业资本实力和品牌知名度。

  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前者在没有策划和制作出完整的节目作品之前,很难获得风投资本或者是广告主的支持;而后者则需要企业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做支撑。但无论如何,这两种模式都将节目制作权从电视台中彻底剥离出来,由社会力量进行运作,从而真正实现了电视节目的制播分离。

  三、电视台选择和实施“制播分离”模式的几点建议

  结合当前我国电视台“制播分离”的发展现状,要想真正实现预期的制播分离改革目标,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各个电视台应秉承节目的策划与制作“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节目质量”的理念来选择和实施“制播分离”的具体方式,而不能仅仅是单纯地为了响应国家号召,而进行形式上的制播分离。其次,各个电视台不仅要义无反顾地将自身电视节目的制作权力剥离出去,而且必须严格按照市场标准来评估、筛选和购买影视节目作品,避免出现凭借拉关系、走后门或者是返回扣的方式提供一些劣质产品。第三,电视台在从社会机构那里购买影视作品的时候,一定要提前界定双方的权责关系与利益分配方式,避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经济纠纷、版权纠纷以及品牌资源纠纷方面的问题等等。

  总体来说,制播分离是我国电视节目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各个电视台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制播分离模式,并在不断的探索与尝试过程中积累丰富的经验,由此迎合我国电视节目未来的发展趋势,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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