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交易支付机制的演化及特点

所属栏目:证券论文 发布日期:2016-06-29 11:13 热度:

   本文梳理了中国证券市场价格监控机制的演化过程,对比世界主要证券市场归纳出其特点,并指出我国证券市场价格监控机制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了改善我国证券市场价格监控机制的建议。

证券市场导报

  《证券市场导报》创刊于1991年7月,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办的全国第一家证券类月刊,1993年3月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证券市场导报》创刊17年来,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理性、建设性与创造性为宗旨,始终站在证券理论研究最前沿和实践最前沿,逐步发展成为我国证券研究领域的前沿杂志,是金融界、证券界、企业管理界、高校经济类专业的师生及有关专业人士的必读刊物。《证券市场导报》在编辑上注重选题的前瞻性,力求紧紧围绕证券市场发展和建设中的重大现象、趋势与问题,作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探讨。

  自1990年12月和1991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中国证券市场交易支付机制不断演变完善,显示出一定特殊性。

  1.交易支付机制的演化

  1.1 信用交易法律禁止时期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从证券市场诞生以来直至2006年,在各个级别的规范上都明令禁止信用交易。证券交易以现货交易为限,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融资,禁止任何人进行抛空活动。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这是《证券法》出台以前证券业的"根本大法",是该行业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第七十一条更是规定:"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些规定是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否定了信用交易。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6月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型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其中,第二条命令禁止信用交易,其规定:"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透支申购股票,也不得进行客户透支申购或客户融资申购股票"。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沿袭了《暂行条例》禁止信用交易的立法精神,从国家法律的角度杜绝了在我国开展信用交易的可能性。2001年9月修订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再一次明确禁止交易所会员为客户提供证券融资和融券交易。

  1.2 法律解禁制度建设阶段

  全国人大2005年通过了经修订后的新《证券法》,该法于2006年1月正式实施。新《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同时,将禁止银行资金流入股市的条款改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和"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00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到"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有关方案,为资金合规入市创造条件"。随后,有关落实《证券法》中关于信用交易条款的工作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在融资融券管理规定尚未出台的情况下,2006年出台的其他证券类法规、规定中,对融资融券业务做了法律准备。

  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出台以前,有关部门还曾多次组织券商或研究人员进行研讨,就未来的融资融券制度框架进行献言献策。2006年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召集十五家券商召开"融资融券业务专题研讨会"。十五家券商一致建议,融资融券业务应率先推出首次公开发型股票(IPO)融资,其后再推出股票质押融资。在融资对象上,可先考虑上证50指标股。2006年3月,中国证监会的方案大致是:融资融券采用集中授信,一级托管;试点时期,先立足券商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做好前端检查,控制风险。2006年3月底,五家创新类券商陆续参加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研讨会和中国证监会召开的小范围会议,就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流程、技术、法律定义等方面进行研究。

  1.3 相对完备后试点方案阶段

  2006年7月,在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这标志着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从理论探讨进入到实施阶段。2006年8月,沪、深两个交易所公布了融资融券的实施细则,2006年9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解释书必备条款》,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所有技术细节均已明确。

  2008年10月,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2010年1月,国务院原则上同意开设融资融券业务试点。2010年3月30日,深、沪交易所通知融资融券交易试点3月31日正式启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时代正式开始。

  2.交易支付机制的特点

  2006年前,中国股市是世界范围内罕有的完全禁止卖空、同时又缺乏股指期货及其它可以做空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从推行信用交易的时间上来看,中国证券市场与其他主要证券市场想比,推行卖空机制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版)的规定,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这为中国证券市场将来实施融资融券制度预留了空间。2010年中国证券市场开始融资融券试点。但是在实际市场中,卖空虽被允许或有条件允许但由于保证金制度而受到很大限制。对卖空的限制实际上限制了投资机会空间,降低了风险配置的效率,因而卖空限制的影响往往很关键。

  目前做空机制作为国际主要证券市场的风险规避机制已得到广泛应用,而我国由于做空机制引入较晚,融资融券业务尚处于初始阶段,投资者无法充分使用做空机制规避市场的系统风险。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日益成熟及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完善交易支付机制应从集中授信模式组建证券金融公司过渡到市场化并且高效率的分散授信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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