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案件防控形势与应对

所属栏目:银行论文 发布日期:2016-09-07 11:44 热度: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在风险和收益中求得平衡是银行效益的根本。但是,案件风险的特点是单向的,在发生案件时,会给银行带来损失,在案件没有发生时,银行的案防工作无法看到成效和收益,甚至会影响经营效率。

现代商业银行

  《现代商业银行》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研服务。

  长期以来,由银行业从业人员的不当行为或违法乱纪行为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高发频发,给我国银行业带来巨大的资金、资产和声誉损失以及负面社会影响,严重危及银行业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可持续发展。在监管部门对案件防控的高压态势下,案件防控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但在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案防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艰巨的挑战,各方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

  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现状

  目前,我国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案件的专项治理已经向案件持续防控的方向转化,其特点是:由阶段性、专项性的工作向常态化、持续性的工作转变;由注重案发后的调查处置为重点向注重发案前的防范控制为重点转变;

  由案件专项治理作为单一的、局部性工作向案件防控作为整体的、综合性监管工作转变。随着银监会案件防控工作三项制度(注: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案件(风险)报送登记办法》《银行业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办法、案件问责办法和案件与资本监管挂钩的工作意见等制度性文件的出台和贯彻,银行业案防工作已经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虽然银行业案防工作呈现整体向好的趋势,案件高发的态势也得到有效控制,但是,与银行业案防工作体系建设蒸蒸日上和案件查处工作持续深入、案件处置质量不断提升的形势不相匹配的是,案件数量时有反弹,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持续可控、案防工作持续向好的局面随时面临逆转的压力,案件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总发案量和涉案金额出现“双升”态势。2011年全年发案量达92件,涉案金额21亿元,较2010年全年的89件和5.1亿元,分别上升3%和311%,增幅明显。在监管部门不断推进和强化案防工作的背景下,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的回升充分表明我国银行业案防工作还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在继续保持案件治理的高压态势下,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案防工作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重大恶性案件在全部案件中的占比明显上升。2011年全年百万元以上案件48起,涉案金额20.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6%和332%。该组数字表明,重大恶性案件是2011年案件发生的重点。在案发数量上,百万元以上案件48起,占到全年案发量92起的52%;在涉案金额上,百万元以上案件涉案金额20.8亿元,占全年涉案金额21亿元的99%。与普通案件相比,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一般需要作案人员长时间谋划逐步付诸实施,并充分利用银行较大的安全漏洞才能够得逞。这一情况充分表明银行对风险管理和案件防控工作的力度不够,对工作人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关注不足。

  发案机构和发案业务领域由相对集中转变为点多面广。传统的案件高发区域和高发机构比较集中于地市以下为县域经济服务的基层机构,发案业务领域比较集中于对公负债和信贷、票据等业务。2011年案件的发生向各类别机构、各层级机构,以及多种业务领域蔓延,从原来的“阵地式”特征更多地向“游击式”特征转变。案发机构和案发业务领域的扩散和转移给监管机构带来了较大的挑战,需要以高超的智慧对原有的案防手段和方法进行重新设计、组合和调整,以适应新的监管趋势。

  发案环节由传统的高发区域向新风险点发展。传统案件高发区大多集中于大额对公业务,2011年频繁发生针对个人开户、存款、转账等业务的作案行为。

  仔细考察新的发案风险点,具有如下两个特征:一是发案环节更加隐蔽,通常是银行风险管理的盲区和死角,或是银行机构案件防控的空白和真空地带,不易被察觉和发现;二是犯罪分子作案的难度下降,在大额对公业务领域的作案,大多需要内部不法分子与外部作案人员的结合,而在个人开户、存款和转账等业务领域,一般只需作案人员的单方面行为即可完成,增强了作案人员的随机性和任意性,降低了作案难度。发案环节的转移给银行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案防工作带来了新的要求和任务。

  作案人员由集中于基层负责人向普通员工发展。以往案件发生的原因多由于基层经营网点负责人利用职权违规或违法经营诱发案件,2011年新的发案特点是,银行普通员工特别是综合柜员频繁策划和参与银行案件。这种情况表明,监管部门的案防工作和银行机构自身的案防水平在负责人层面起到了较为显著的作用,但在普通员工层面还有待加强。作案人员由基层负责人员向普通人员的下移,还充分说明了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即存在于银行内部的对员工的激励扭曲、教育失当、法制淡化等问题经过多年累积,开始呈现集中爆发之势。并且,与负责人层面相比,普通员工的作案收益与作案成本相比更高,作案动机也更强,如得不到有效遏制,一旦成风,将给银行业的稳定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作案目的由银行资金向社会资金发展。犯罪分子作案目的往往是使用违法手段盗取银行资金或银行客户资金,2011年发生多起利用银行信誉和银行中介窃取民间借贷资金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暴露了银行在社会资金矛盾紧张时的风险控制薄弱环节。社会资金紧缺时,民间借贷盛行,银行内部员工极其容易利用银行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信誉进行非法行为,“打着银行的幌子,做着自己的生意”,假借银行名义吸引民间借贷资金,赚取高额利差。在社会资金链断裂或个人卷钱出走时,给社会资金提供者和银行带来巨大的财产和声誉损失。

  作案人的群体性特征明显。随着银行对案件的防控意识和防控手段的提升,为突破案防防线,2011年案件的特点显示出多人、多岗同时涉案的群体性特征。作案人员的群体性特征值得银行管理人员深刻反思,这种特征的出现既有银行在风险管理中对员工与员工之间的风险防火墙隔离不善的原因,也有激励、教育不当导致的员工的思想扭曲的原因。因此,案件防控工作不单单是硬性管理,还要在思想认识上给予软性管理,全面降低案件诱发动机。

  已多年未发生案件的“冷门”区域出现回潮。由于银行在现金管理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方面投入较大精力,犯罪分子摄于压力往往不敢轻举妄动,随着业务高速发展和传统管理的松懈,在某些最基础的“冷门”区域出现了案件风险回潮的趋势。因此,银行在案件防控工作中不能顾此失彼,应建立起一套全方位、立体化、多角度的案件防控体系,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银行业案件回升的原因

  形成上述局面的潜在因素,折射出我国银行业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痼疾仍未根除,其中既有银行业的战略、激励机制、教育方式等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工作态度、工作方式等操作环节的原因。

  制度层面的原因

  战略失实。银行业热衷于盲目扩张的粗放发展战略,导致业务高速增长严重脱离了实际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无法跟上高速扩张的步伐,甚至将案件防控工作视为业务增长的羁绊,马虎过关,敷衍了事,忽略了银行业高风险特征的本质属性。战略理念上的脱离实际直接影响到发展的质量,在削弱了有效发展的同时埋下了风险隐患。

  激励失策。扭曲的激励机制只注重短期效益和短期目标,忽略了长期持续发展机制和永续发展动力。以金钱为导向、以任务为标准的业绩考核体系,诱发了员工以非法手段取得高额业绩的行为,激发了员工以短期行为透支银行长远利益,以获取个人当期超额收益的动力。同时,以金钱为导向的激励策略,培养了员工“一切向钱看”的观念,企业的主流价值观淡漠,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下降,容易滋生违法犯罪动机。

  制度失真。形式化的条线管理,八股式的内控制度,形同虚设的稽核体系,放任自流的综合柜员制,欠缺科学性的末位淘汰管理,造成管理目标与管理手段的脱节,银行机构在案件防控上“有形式,无内容”“有口号,无实际”。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成为门面装饰,始终停留在解读层面,对银行的管理停留在形式上而形不成真正的执行力。

  内控失效。战略理念和激励导向的错位加之制度体系的空泛,合规经营、控制风险的意识逐层衰减,目标不断弱化,效力不断打折,致使各项规章制度从良好的起点出发,以微薄的收获结束。经过长期的累积,形成了:对于内控合规,经营人员视若无物;对于违规行为,基层管理人员熟视无睹;对于违规习惯,法人机构无能为力,银行的内控生命线失去作用的局面。

  文化失举。任务是标杆,资源是优势,效益是根本,企业只是个人表演的平台。企业以任务为依据对员工的惩戒不留情面,员工为利益炒企业不用眨眼。企业和员工之间以利益为纽带进行结合,而不是以价值为核心进行融合,

  导致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极其脆弱,稍有利益冲突,便会分裂瓦解。企业的文化建设、企业核心价值观的建立、企业凝聚力的培养成为空话。

  教育失措。培训代替了培养,教训代替了教育,职业技能重于职业道德,对企业的贡献重于对企业的忠诚。在这种教育模式下,银行员工无法真正理解银行风险的本质,无法形成符合银行标准的风险防范理念,更无法形成高度负责的工作精神。银行员工在已经走偏的导向下,凭借自身的理解从事高风险的银行业务,操作中蕴含的风险已经难以避免。

  这一历史沿革至今的短板,招致案防工作难以从根本上铲除风险隐患。试想一个队伍心理失衡、员工行为失态、基层环节失控的银行,如何能够面对越来越复杂的外部环境和越来越快速的业务创新,案件防控所需的基础和能力与案件发生的根源与机会之间的错配,注定了偶然爆发的案件有其发生的必然性,一旦气候适宜,则必然出现反弹。

  操作环节的原因

  在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机制和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必然在操作环节表现出来。一是上热下不热。法人总部意识到案件对于银行的声誉和市场准入的破坏性影响,也试图推动案防工作,但这种意图通过层层衰减很难传导到基层。二是后急先不急。基于案防工作与任务指标的软约束与硬约束的差异,银行机构对案防工作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事先不做功课,事后着急上火。

  三是外严内不严。作为外部监管主体,监管部门严格督促银行机构合规经营,堵塞风险漏洞,而银行内部出于业务高速发展的需要,对诱发案件的违规行为则给予庇护甚至纵容。四是言多行不多。案件处置已经形成硬约束,但案防工作尚未形成量化考核指标,银行机构对案防工作的落实多停留在传达会议、报送情况,往往担心案防工作影响业务拓展而不作实质性举措,与案防工作博弈的心态普遍存在。

  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难点剖析

  面对当前经济面临下行期,社会资金紧张、矛盾激化的形势,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案防工作仍应作为银行业建设和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如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使案防工作更科学、更合理、更有效,实事求是地分析案防工作的规律和要求,丰富案防工作的方法和手段,剖析现实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和办法,才能取得实效。为此,以下问题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案防工作的量化考核问题。案件防控与银行业的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有较大差异,其他风险管理工作一般只与单纯的业务相关,具有可量化、可测度、可预判、可考核等特点,只要银行按照要求去做,就可以获得明显的效果和成就,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业绩与奖励之间界线清晰,目标明确。相反,案件的发生更多的与员工的主观因素相关,具有较强的随机性,难以量化和测度,并且案件是单向产生成本和损失,案防并不产生效益,无法列入量化考核激励体系,在以绩效为目标的考核体系下,基层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难以充分调动。

  案防工作与银行业绩的协调性问题。

  案件的发生有其必然性,但更多地表现为偶然性。案件发生的偶然性决定了银行案防工作的难度,在不知道案件何时发生、在哪个环节发生、在什么业务领域发生的背景下,要实现案件的防控,必然要花费较多的成本和精力。在当前的绩效考核和竞争态势下,为不确定的偶然性付出过多的成本,进而影响当期的业绩,这是基层经营管理人员不愿面对的。因此,大多数银行抱着一种侥幸的心态,在银行发展的整盘棋局中,将案防工作放在从属的地位,得过且过。

  案防工作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问题。

  基于这一特性,银行会在案件发生所带来的风险损失和案防工作所付出的成本(或有意违反规定而获取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因此,为博取效益最大化,基层机构往往不惜违规操作与案件风险博弈,凭胆涉险的心态违背了案件风险的规律特点。

  案防工作的目标设计和手段选择问题。案件风险点多面广、无处不在,既无法实现预判,又无法量化测算,管理的目的和方式难以确定。这给银行基层机构的案防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不能形成清晰的防控思路,无法掌握有效的防控手段,难以实现全面的监测体系。在较为杂乱的案件风险面前,基层机构的管理无所适从,降低了案件防控工作的动力,削弱了案件防控工作的信心,致使案件防控工作无法发挥出最大效力。

  案防工作的违规成本和责任追究问题。银行企业文化建设滞后业务发展,企业核心价值观欠缺,违规成为习惯,内控形同虚设,执行力不到位的现实反映出违规成本过低,责任追究力度过小。过低的违规成本和较小的责任追究力度使银行在对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视程度上大打折扣,以一种无所谓的心态,行使着一种纵然“你有千条妙计,我有一定之规”的工作规则,过度轻视案件风险对银行带来的恶性影响和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案件风险的发生。

  案防工作的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化问题。案件风险的监管由于界限不清,难以量化,因此只做事后问责,形成警戒性作用。事后问责制决定了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的事前软约束,在软约束条件下,银行会对案件风险的发生抱有投机心理或侥幸心理,无法真正负起应有的责任,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弱化案件防控效力。从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看,案件风险的监管已与整个风险监管体系相脱节,事先的硬约束没有形成,既有政策约束力不强,已成为银行风险管理的短板。

  对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走向的看法为实现案件防控工作的总目标,在当前落实具体防控工作措施的同时,应增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从风险监管体系建设的高度,对以下问题做深入研究,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案件风险监控和案件风险监管体系。

  有意识地逐步研究建立案件风险的量化分析方法。根据案件风险的规律和特点,将诱发案件的风险点找出并逐步丰富形成检测体系,将案件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进行细化,并与银行的实际业务相结合,赋予每项要求一定的分数权重,设立案件风险预警指数。监管部门定期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具体验证各风险点的风险度,对不合规、不合格或风险漏洞给予警示,并在风险预警指数中给予显示,按期公布和通报。在此基础上,将案件风险的量化指数纳入法人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成为风险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形成监管硬约束。

  案防工作与监管考核相挂钩。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比照限薪、削减收费项目的方式,由监管机构对银行案防工作作出强制性要求,将案防工作的落实和违规表现纳入银行监管考核,与薪酬激励挂钩、与任职资格挂钩、与业务准入挂钩。

  以此为基础,将银行案防工作从单向的事后惩戒向事先激励与事后惩戒并行的方向转化。

  积极探讨案件风险量化监管的方式与方法。首先从已经达成共识的对账、轮岗等防范手段入手,对对账、轮岗等防范措施作出时限和覆盖率等监管要求,对银行内部稽核审计部门防范案件风险作出检查频率和覆盖率的监管要求。待上述领域的量化监管方法较为成熟时,再根据银行各项工作的实际,循序渐进地在更多领域推广案件风险量化监管的方法。

  积极改善案防工作的软环境建设。针对银行业教育不足、风险意识薄弱、责任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滞后等情况,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养、对合规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建立思想层面的防火墙、安全网。从事后教训变为事前教育,从道义引导转变为强力推动,充分发挥党群组织的作用,并进行全面评价考核,将结果纳入监管评级。

  进一步完善案件监督检查机制。案件风险监管的重点要从事后向事中、事先转移,形成“事先有承诺,事中有监督,事后有考核”的局面。案防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切实实现充分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同时,要在案件查处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整改达标和准入复准的标准,通过对已发案件的充分反思,形成新一轮经营过程中案件防范的起点,杜绝屡查屡犯、屡纠屡错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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