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论文发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犯罪的研究

所属栏目:人力资源论文 发布日期:2014-05-15 09:58 热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是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也寄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很高的期望。各级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在促进就业、社会保障、维护民权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摘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是事关民生的重要工作,近年来该领域经济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大量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资金被挪用,一些企业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等,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造成了老百姓养命钱的流失。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经济犯罪的主要表现、背后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制定严格、严肃的内部监督责任制度,适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以及建立行政司法共管联动机制治欠薪的对策。

  关键词:人力资源论文发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犯罪

  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近年来,部分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组织和个人也存在着一些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经济犯罪现象,一些用人单位恶意拖欠职工工资,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经济犯罪的主要表现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和社会的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也在不断地发生改变,行政审批权限断不断减少,行政收费项目不断取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经逐步由管理型部门向服务型部门转变。目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容易产生经济犯罪行为的主要集中在就业培训资金补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以及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人工资上。

  1.骗取就业培训资金现象十分严重。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安排了很多财政专项资金,利用好这些资金,切实提高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促进就业再就业,本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应尽的义务。但是,一些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就业培训的机构和个人并没有应该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而是盯上了这些资金,采取虚构人数与民办培训机构等形式,大肆套取就业培训资金。如贵州省套取农民工培训资金系列案件,原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局副局长江捷,在担任就业局培训科科长期间,利用手中掌握的培训机构资格审批、培训督查以及培训资金拨付的大权为培训机构大开方便之门,造成部分培训机构在培训中大肆偷工减料,多报培训人数,甚至“零成本”虚假培训骗取财政经费,牟取巨额不法利益,使国有资金遭受巨大损失,也损害了广大农民工的权益。就江苏省而言,南京市浦口区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通过虚报培训人数,骗取培训补贴,被纪检部门查实,最终当事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在就业补贴方面,各级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优惠政策,给予岗位补贴、职介补贴和社保补贴,一些本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通过弄虚作假获得社会保险补贴,一些职业中介机构和企业劳资人员内外勾结,钻政策空子,利用假招工骗取职业介绍补贴和岗位补贴,这些行为同样造成了国有资金的流失。

  2.挪用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违规行为突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民生工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民生大事和广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象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力度不断加大,社保基金结余数额越来越大,一些不法分子也把黑手伸向这个领域,社会保障已成为职务犯罪的多发领域。主要有:一是部分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甚至个别省市的主要领导,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挪用社保基金。如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在2004年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滥用职权,非法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达158.56亿元,截至案发前尚有124.21亿元没有收回,最终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二是一些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出于私利,违规将社保基金存放在非国有银行内,难以确保基金安全。南京市某区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将社保基金存放在非国有金融机构内,最终由于该金融机构倒闭,造成社保基金无法收回,给社会保障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三是医疗保险基金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样突出,一些医疗机构通过开大处方、大检查,滥用药物和检查项目,一方面是使自己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想方设法地赚取医疗保险基金;一些参保人员利用冒名顶替住院、用医保卡到药店购买生活用品以及将医保卡将交他人使用换取现金等行为,造成了医保基金的流失,这些行为既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存在着一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监督不力的因素在其中。

  3.企业恶意拖欠职工工资行为危害巨大。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因涉债、欠薪老板逃匿事件,这些恶意欠薪行为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阻断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来源,对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同时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如2013年8月,南京市溧水区一家工厂老板陈某突然跑路,60名员工被拖欠工资近140万元,员工多次到政府上访。直到一个月后,陈某才被警方抓获,检方认为,老板陈某以逃匿方式躲避支付工资,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目前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择日宣判。据江苏省人社厅通报,2013年全省人社部门和刑事司法联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年共向公安机构移送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案件55件。

  4.暗箱操作接受贿赂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提前退休是国家为了充分体现对从事有毒有害、特殊行业以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照顾而出台的一项惠民措施。在办理因病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过程中,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员通过找关系、送钱送物等行为为自己办理提前退休,从而实现少缴养老保险费并提前领取退休金的目的。一些手中掌握审批权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将手中的权力作为获取利益的工具,收受贿赂,违规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征地失地保障方面,一些本不符合征地失地转保人员通过给予经办人员好处费,随意变更身份,私自调整流转土地数量,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同一村组的已领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工与纯农户一起领取征地保障待遇的怪现象。同样在劳动监察领域,一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行政执法权力,通过手中掌握的企业违法行为信息,滥用职权、对违规企业进行敲诈勒索,向企业要钱要物或者到企业报销个人发票;在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一些执行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先按最高标准处罚,再通过与企业讨价还价,收取财物,最后按最低标准处罚,人为地造成了处罚标准的不统一。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经济犯罪的主要原因

  上述表现显示,当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经济犯罪已经日益严重,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和人民群众正常工作生活,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道而驰。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思想不够坚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以前的职权部门向服务部门转变,一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不能很好地适应这种转变,在看到有权部门工作人员一些不良行为后,不但不以为耻,反而产生攀比心理,思想观念上产生了松懈甚至蜕变。尤其是在公与私、权与利的撞击中,部分掌握权力的工作人员思想观念逐渐失衡,抱着一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态,从而让欲望、金钱、享乐人生的观念占上风,逐渐走上犯罪道路。

  2.当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管理体制仍然存在漏洞。管理漏洞是当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经济犯罪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实践说明,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管理体制上的漏洞,钻政策空子、钻管理空子、钻时间空子,大肆侵吞国家财产。如在贵州套取农民工培训资金系列案件中,为确保培训质量,国家规定受培训农民必须登记身份证、联系电话,并有签字或签章,同时规定短期培训班培训时间为15天至90天,并要求有关部门要抽查和回访培训效果。但是,这些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却大打折扣,并没有权威、有效的第三方开展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职责不清、监督乏力、无章可循的现象造成“监守自盗”的结果。

  3.企业恶意欠薪承担的违法成本过低。从制度上看,讨薪难是因为中国工资支付的制定还不够明确,约束力不足,缺乏一个刚性的、明确的工资支付制度。虽然《劳动法》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违反此规定的企业老板,即使被查处也只需要支付工资和赔偿金,违法成本很低。一些不良的企业老板会铤而走险,在企业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灵时,会选择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把矛盾交给当地政府,交给社会来承担。在全国各地,每逢元旦、春节期间,都会出现民工为讨工资堵门、堵路,当地政府为了维护稳定,一般的做法都是政府先行垫付工资,再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追偿,但结果大多是地方财政免费为无良企业的欠薪买单。

  三、防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经济犯罪的对策

  众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发生的经济犯罪行为表明,任何部门、任何岗位,一旦失去对权力的监管,都容易发生腐败和犯罪行为。预防犯罪的重点,应该放在遏制利用公共权力换取金钱财富这一突出的腐败现象上。对经济犯罪行为,必须从切断“财源”入手,把着力点放在权力制约、资金监控、行为规范和严格管理等关键部位和环节上,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1.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法律法规体系极为庞大,从建国初到21世纪,跨度长达六十年,政策文件从中央到省、市、区县政府各级政府都有所涉及。很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自认为自己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放松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近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行为,都与法制观念薄弱密切关系。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的目的是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用法律来调整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样才能遏制和减少经济犯罪。我们要全面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工作,特别是廉洁从政教育,要通过持之以恒的法制教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中形成“敬业、务实、奉献、廉洁”的意识,使全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干部职工都能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切实做到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对待经济犯罪行为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时刻保持高压态势。

  2.制定严格、严肃的内部监督责任制度。要对一些掌握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权力的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堵塞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内部管理漏洞,防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经济犯罪的发生。除了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检查制约机制之外,还应在同一单位制定严格、严肃的内部监督责任制度,以使单位领导担负起监督本单位下属人员的职责。如针对社会保险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特点,要针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三条线的业务特点,建立实时的内部审计机制、基金支付监督制度、经办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制度;特别是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基金财务、待遇核准、保险金支付等社会基金入口和出口的重点业务环节要认真查找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不断完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财务会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内控执行能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3.适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引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日常工作中,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在很多时候很多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内部监督时,一般都是自己给自己找问题,往往都是“当局者迷”,监督效果并不明显。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引入第三方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常常能够起到“旁观者清”的效果,一些自身不容易发现的问题通过第三方审核监督往往能够发现出来。要通过开展国家质量体系标准化实施工作,形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标准化、服务标准化、程序标准化、管理标准化,不断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提供文明、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

  4.建立行政司法共管联动机制。按照属地管理,人社部门要全面掌握企业运行状况,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排查企业欠薪情况,加强与税务、社保、供水、供电等部门“欠费”信息的共享,根据各部门欠费情况确定企业不同层次的监控等级,及时将重点欠薪单位上报备案,将有限人力投入到需要重点监管的企业上,提高监控的实际效率。及时深入已欠薪企业宣传告知江苏省高院发布的全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标准意见,对企业拒付1个人3月以上工资且总额超过1万元,或拒付10人以上工资、且总额超过6万元的,在被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同时还有转移财产等行为的,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告知欠薪企业负责人,恶意欠薪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可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形成政策上高压态势。同时要建立联动处置机制,明确主管部门的应急时限和相关部门的响应时限,公、检、法、司部门根据案情可提前开展立案前的侦办工作,多部门形成合力,以强大的政策感召力,促使涉嫌恶意欠薪的企业主动、积极地配合执法部门处置善后事宜。

  参考文献:

  [1]贵州省社保厅高官受贿案:民生工程成腐败温床[N].检察日报,2008-11-11.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等人被一审判刑[N].解放日报,2007-09-27.

  [3]欠工人工资玩“瞬间蒸发”被控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N].现代快报,2014-01-30.

文章标题:人力资源论文发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犯罪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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