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经验的启示

所属栏目:金融论文 发布日期:2017-03-31 12:05 热度:

   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等一系列的因素影响,使得我国金融也应对风险的能力还差强人意。

金融市场研究

  《金融市场研究》Financial Market Research(月刊)2012年创刊,自创刊以来,被公认誉为具有业内影响力的杂志之一,以研究中外金融市场发展理论、实务理论评析、制度比较、市场创新的理论逻辑等为重点,秉承“前沿性、创新性、实用性”理念,面向市场,为关注、关心和推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人士提供交流和探讨经济金融问题的平台,奉献最新研究成果。本刊以研究和评论性文章为主体,主要面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经济金融领域研究人员以及其他对金融市场感兴趣的读者。

  金融监管制度缺失或其失灵,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一大原因。为防止再度发生类似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西方国家纷纷研究应对策略,并从体制上进行改革。西方国家的经验,对于我国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以及对于我国宏观经济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重要启示。本文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与创新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思路。

  金融危机的爆发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必然有着其爆发的导火索和错综复杂的内在根源。纵观近些年来发生的金融危机情况,特别是2008年爆发的美国由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风暴,不难看出,危机爆发的成因与金融监管的失职有着密切的联系。金融监管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风险防范作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由于监管真空与监管死角的存在为金融风险的蔓延提供了传播渠道,最终酿成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损失的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促使我们去探究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加强金融机构管理和金融风险控制,让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在有效的监管中最大功效地发挥其推动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西方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

  金融监管的缺失,一直被认为是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西方国家在对国际金融危机进行反思的同时,也着手于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其改革的主要经验有:

  (一)采取统一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汲取本次金融危机的教训,已开始强化美联储的金融监管职责,赋予美联储更多的监管实权,将审慎监管的职责明确授予了美联储,使其成为一个专门金融监管机构。由此来看,统一金融监管将是未来监管模式发展的趋势。

  (二)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有效协调机制

  缺少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了2008年次贷危机迅速蔓延成国际金融危机。早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前,2004年度IMF的研究报告就指出,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加深、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难以满足金融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了避免再次发生这样金融危机,各监管机构的有效协调十分必要。

  (三)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

  由于金融创新活动的监管不足,使得金融创新产品带来的风险没得到很好的监控。因此,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对本国监管体制改革时达成了共识,即有必要将金融创新活动纳入严格监管的范围之内。

  (四)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的协作

  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导致一国的金融危机随时可能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为避免再有类似的情况出现,西方发达国家一致认为,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协作十分必要,尤其是信息沟通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这将成为控制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手段。

  二、西方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由初级阶段的混业监督管理――发展阶段的分业监管――发达阶段的混业监管的发展过程,这一渐进过程标志着西方金融业正向更高的层次发展推进。且在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过程中,西方国家非常注重金融法制建设,注重培育金融市场,与此同时,为了顺应金融业的跨国界运行,积极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这些经验做法,对于我们国家的监管制度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我国金融业应该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的益处是一方面能够提高金融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金融市场风险,可以使商业银行的业务多元化发展,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商业银行的效益。另一方面这也有利于稳定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银行介入了证券市场,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改变证券市场投资资金与投机资金的对比,大大降低证券市场的投机性;银行还可以通过其较为理性的投资活动影响其他各类投资者,改变这些投资者的短期投资行为,促使证券市场在平稳中发展成熟。最后,混业经营有助于完善我国央行的宏观调控机制。银行介入证券市场使得央行施行的宏观货币政策效力逐步增加,同时也会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容量规模,使得央行的公开市场业务能够较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前提与基础。虽然我国近年来在金融领域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仍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金融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需从两个方面人手:第一,加快完善我国金融立法。要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原有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第二,严格金融监管机构执法。从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的角度出发,强化金融监管执法力度,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且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市场退出的相关法规,建设良好的金融市场运行软环境。

  (三)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

  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为了有效监管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业务,进一步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的交流与合作变得越来越迫切和越来越重要。由此可知,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开展有效的国家间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探讨与磋商,进行必要的监管信息交流,在全面了解、认真探讨研究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做法和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监管水平,实现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和国际惯例接轨,达到在国际范围内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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