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法律问题

所属栏目:经济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7-06-06 15:32 热度:

   利率市场化是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加快推进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

金融市场研究

  《金融市场研究》Financial Market Research(月刊)2012年创刊,自创刊以来,被公认誉为具有业内影响力的杂志之一,以研究中外金融市场发展理论、实务理论评析、制度比较、市场创新的理论逻辑等为重点,秉承“前沿性、创新性、实用性”理念,面向市场,为关注、关心和推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人士提供交流和探讨经济金融问题的平台,奉献最新研究成果。

  本文首先从规章制度及各学者的观点入手,界定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然后分析了我国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法律缺陷,为提出以法律手段促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做铺垫,以有力地推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最后根据以上内容,总结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意义。

  一、利率市场化的含义

  如果要对利率市场化做一个准确而全面的定义,就必须把整个金融改革的背景考虑进来,强调中央银行在放松对商业银行利率的直接控制的同时,注重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建立起一个能够为中央银行所掌控的金融利率体系,防止出现金融利率不受控制的情况,以免对国家的经济安全造成毁灭性的灾难。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存贷款利率上下限,逐步理顺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和有价证券利率之间的关系;各类利率要反映期限、成本、风险的区别,保持合理利率;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

  总结起来,我国市场利率由资金供求双方根据各自的需求自行调节,政府本来理应放弃对其进行直接干预,但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政府又不能放弃对金融的监管。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利率市场化并不是对市场利率的完全不管不顾,更不是由市场单方面决定市场的利率水平,而是借助市场来发挥作用,实现对金融市场的管理,主要是为了取代当前在市场化管理方面过分注重行政手段的现状。因此利率市场化并不是由市场完全决定利率的水平,而是仍需要政府的一些适当控制和干预。

  二、利率市场化改革涉及的法规的缺陷

  利率管理的法律法规种类及数量众多,是管理当局根据市场的特点量身订做而成,对利率进行管制的运行机制,更多依靠的是政府当局的定价功能,即以利率作为资金市场的价格信号,这个定价权并不是根据市场的需求变化来决定,而更多是取决于政府的实际需要。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之前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或多或少在一些方面难以适应新的情况,甚至会制约利率体制的效率,这些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利率管理的原则性法律未被赋予利率市场化改革应有的地位

  参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该规定坚持如此人为的利率管制,不仅没有为利率市场化改革提供法律根据,反而限制目前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发展,降低了利率对市场变化作出反应的灵敏性。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除此之外,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以上两项规定使得商业银行在确定利率水平时不得不先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再在其中寻找适合市场的利率水平。

  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很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这些内容已成为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的法律障碍,制约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因为我国的利率体制究其根源,主要来源于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因此,它的构造原理以及运行机制更多的要体现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的要求,利率作为国家计划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就不能够很好地反映资金市场实际的供需变化。

  三、法律手段促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法律是调整整个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对社会关系的保护与调整往往是通过将社会主体已经具有的社会权利和承担的社会义务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或者根据对社会发展的预期预先为社会主体设定法律权利和义务,使得既存的或者是将要产生的社会关系受到法律的调整而上升为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根据利率市场化改革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缺陷,笔者认为实现利率市场化,最主要的是法律对商业银行、对中小金融机构以及对客户这三种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设置和协调的总和。

  1、对商业银行利率制定等相关法律进行改革以促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系统中特殊的一环,必须是真正独立的产权主体,能够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唯有在这样的条件下,商业银行才能在资金产权的交易中根据资金供求的情况,并考虑市场即时具体变动情况及风险等因素来自主确定利率。为此应该修改和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对健全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和自律机制,防止舞弊、消除风险提出具体可行的要求。在修改和完善《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相关的民商经济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来推动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完善银行的法人治理机构。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因为其自身的国有独资产权制度所形成的种种弊端,容易造成国有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的意识和竞争力不够、许多优质员工及客户的流失等问题,进而导致其自身经营效率和利润率相对低下。如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借鉴罗纳德·科斯的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建立起以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

  产权制度是指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现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这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基础,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在法律赋予金融机构广泛的利率决定权的同时,也必须对这种权利的行使设定一定限制,也就是同时让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义务,避免其滥用利率决定权。   2、对中小金融机构利率制定等相关法律进行改革以促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中小金融机构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有利于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率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但是由于我国民营中小型金融机构长期受着资金短缺、大型金融机构的竞争、市场准入条件过高、行政性审批手续繁复等各方面原因的干扰,自身的优势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阻碍了中小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为了保证金融市场充分的竞争性,减少大型金融机构的恶性竞争带来的危害,从法律上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扶持,降低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建立一套能够有效调节金融机构之间竞争关系的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得我们国家在增加对市场的竞争秩序管理方面的影响力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由于这些立法通常都是一些一般性条款,没有深入具体到金融系统领域,因而进一步加强像《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就显得至关重要。通过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渗透到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及时的调整,可以有效地对金融领域内的违规行为进行管理。

  另外,因为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是大型金融机构由于历史、国家政策过分倾斜等原因所形成的垄断性地位一时还难以改变,所以通过法律方面的扶持对我国的中小规模金融机构的竞争权利进行特殊保护是很有必要的。这种扶持,首先,应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行政审批手续等不利于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人为阻碍。其次,就是当中小金融机构的竞争权利受损时,法律应该对其平等保护。真正做到以上两点,笔者认为,可以由《商业银行法》对保护中小民营金融机构的竞争权利做出原则性规定,再由监管部门根据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同阶段和我国银行业垄断态势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意义

  利率市场化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尽管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始,但到目前为止,要实现真正完全的利率市场化依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率管制与利率市场化之间的相互均衡也变的更为微妙。为了克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现实制约,有效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必须要在深入了解利率市场化理论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利率管制存在的种种弊端,进而为得出利率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的结论作出分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变得尤为必要。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N].人民日报,1993-12-25.

  [2] 陈忠阳:金融风险分析与管理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 黄金老:中国利率市场化——意义与模式[J].国际贸易,2000(7).

  [4] 江源:发展中国家利率市场化:比较与借鉴[J].亚太经济,1999(6).

  [5] 刘义圣: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论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6] 闰素仙:利息理论与利率政策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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