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体系的核心

所属栏目:工商企业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0-08-24 15:10 热度:

  摘要:在我国已加入WTO的今天,在国际经济来往频繁的今天,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法律及交易习惯,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合同管理体系,并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体系,提高我国的项目管理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使我国的经济活动能有效地树立合同的权威性,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善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树立企业的形象和信誉,使我国的经济活动能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关键词:工程合同,项目管理,合同管理
  一、项目管理与合同管理及其之间的关系
  工程建设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一个工程建设的生命周期一般都会经历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勘察和设计、施工以及项目的运行等阶段,因此建设工程项目会涉及到各种不同种类的合同,这些合同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的合同体系。因此,工程项目管理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是指组织运用系统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专业化活动。合同管理,指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工程建设合同的模式,对项目合同的编制、签订、实施、变更、索赔和终止等的管理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项目的实施过程就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当前我国的项目管理中,普遍采用了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rojectManagementInstitute—PMI)的项目管理体系,大家的研究重点放在了四个项目管理的四大核心目标知识领域:
   以项目范围管理(ProjectScopeManagement):
  对整个项目生命周期所涉及的工作范围进行管理和控制,从而确保项目完成按照规定、计划或要求所必须要做的全部工作,并且只完成那些必须完成的工作。项目范围管理的关键在于识别和控制哪些工作应该包括在项目之内,哪些工作不应该包括在项目之内。
   项目时间管理(ProjectTimeManagement):
  也可称为项目进度管理,为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所有必须完成的工作而进行的管理。
   项目成本管理(ProjectCostManagement):
  也可称为项目费用管理,确定项目范围,根据可获得资金和管理政策及策略制定预算,确保项目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完成。
   项目质量管理(ProjectQualityManagement):
  为确保项目成果(产品或服务)满足预定的质量需求的管理过程和活动。
  辅助知识领域:
   项目人力资源管理(ProjectHumanRrsourceManagement):
  根据项目目标,采用科学方法对项目人力资源进行有效规划、开发、配置、评价和激励等方面的活动。
   项目沟通管理(ProjectCommunicationManagement):
  对项目信息传递的内容、方法和过程进行全面管理,其目的是保证项目有关信息能够及时和恰当的产生、收集、处理、存储和传播。
   项目采购管理(ProjectProcurementManagement):
  从项目组织外部获取资源或服务的过程进行管理,旨在确保项目采购的经济性、及时性、质量符合性和程序规范性。
   项目综合管理(ProjectIntegrationmanagement)
  也可称为项目整体管理,将项目各阶段、各领域工作过程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同项目管理总体目标综合起来的管理活动。
   项目风险管理(ProjectRiskManagement):
  通过风险的识别、分析和评价去认识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采取合理应对措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事件造成的不利后果,从而保证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
  谈到项目管理,就是对于这九大问题的管理。在国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提及“四控两管一协调”,其中“四控”指的就是质量控制(Quality)、成本控制(Cost)、进度控制(Delivery)、安全控制(Safety),简称“QSDS”目标体系。而“两管”指的就是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建立以合同管理为龙头的项目管理体系,才是抓住了问题的本质。质量、进度、投资与安全控制的目标主要体现在合同中。在项目目标控制的措施中有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其中合同措施才是根本: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人员,必须事先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关系。无论是项目的业主、咨询公司,还是设计人员、施工人员、材料设备供应商,通过合同的联系,从而保证了各自的利益与项目管理的成功紧紧联系在一起。在市场经济社会里,任何人都必须重合同讲信誉,只有一切从信用出发,才能保证项目建设取得成功。可以这么说,离开合同,就没有工程质量,也没有对进度与费用等等项目目标控制的管理,更谈不上采购、人力资源、沟通、范围、风险及综合管理。西方谚语说:“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随着我国加入WTO,按WTO的合同规则,按国际标准办事成为企业的生存环境,国内市场融入全球经济,国内企业更广泛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企业依法经营决策问题必将更加突出地显现出来,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而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堵塞合同管理漏洞,依法治企的关键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好企业。因此,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体系,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之源!
  1、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全方位依法管理。根据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合同管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
  (二)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必须有懂合同管理的人才,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成为懂技术、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懂金融的复合型人才。
  (三)重大合同审查管理。包括招标工程和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审查;合同双方责任、权益和项目范围认定;与产品有关要求的评审;投标风险和合同风险评价。要全过程都由法律顾问部门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四)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五)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法律顾问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诉讼是解决纠纷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将诉讼归于合同管理是合同的法律性决定的,也是合同管理“过程化”的完整体现。一定要克服“打官司”的模糊认识和畏惧心理,通过法律手续来维护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性和严肃性。
  2、合同管理的特性
  由于建设项目合同标的物特殊、执行周期长、风险大、内容多,设计面广,所以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直至合同失效为止。我们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切不可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把合同束之高阁,我们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惩罚。要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治理对策,目的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二)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三)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
  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做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其原因
  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一)、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分非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二)、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三)、“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四)、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
  (五)、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六)、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七)、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2、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3、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4、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伽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没有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理念对合同管理流程进行重构和优化,没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5、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2)、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3)、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4)、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不具有法律效力。
  (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元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我国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二)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4、应当追究的超过了诉讼时效。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
  5、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建筑公司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6、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三)项目合同终止和后评价阶段的问题
  合同履行结束后,组织没有及时进行合同后评价,包括合同签订情况、执行情况、管理工作、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的评价,总结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总结报告。
  四、解决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主要是建立和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
  组织网络,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包括专职机构和兼职机构),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一般地说,大中型的建筑施工企业,总部应当设合同管理专职部门,分公司设合同管理专职或兼职部门,项目经理部应设合同管理岗,规定各级责任人、相关部门及管理人员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使合同管理工作形成点、线、面的合理组织,构成“统一管理、分层把关、归口审查、各负其责”的完整的合同管理体系。如果设有法律工作部门的,那么这个部门应当配合合同管理部门,起到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履约监督和组织仲裁、诉讼的作用。
  制度网络,一提指企业要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这些环节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二是指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总部要建立和健全总的合同管理制度,分公司则根据自身的需要补充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经理部也可以作一些必要的补充。
  建立和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规,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合同法》是建国以来,特别是开放改革以来,合同管理经验教训的总结,又是合同理论的实际运用。分则第十六章对建设工程合同,做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更有利于我们建筑施工企业规范自己的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286条,历史上第一次赋予建筑施工企业,在该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折卖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的大多数法律条文都可以纳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之中。
  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构成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体系的动作,必须通过定期的检查来保证。要检查合同管理组织和制度是否适应合同管理的需要和市场需要。对不适应部分进行必要的调整。一句话,对合同管理体系也应进行动态控制,及时调整,不断完善。
  (二)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过分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的招标的最佳效果。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四)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五)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
  2、组织好在职学习。可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布置学习任务,定期检查;进行短期培训;结合实际进行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分析总结;听电视讲座,参加法律专业或经济管理专业的考试。同时必须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以上努力,使其在岗位成才。
  3、选送有关院校深造。每个企业都应培养较出类拔萃的合同管理人员,所以应选择热爱社会主义、工作出色、有发展前途的骨干进有关院校深造。企业要舍得花钱进行智力投资。
  4、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对有贡献的企业领域和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通过以上途径,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包括他们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语文水平和业务能力。
  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
  (六)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七)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八)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九)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十)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五、合同在不同时期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点注意合同性质界定的确切性。正是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化和多样化,所以才会产生不同类型的交易形式,从而导致表现交易形式的合同必然会被划分为性质不同的类别。合同性质不同,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合同各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自然会所差异,如买卖合同与设备安装服务合同性质是不一样的、单纯的设备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包括经营权在内的承包合同也是有差别的、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或居间合同也是需要区分的。对合同的起草或审核而言,首先要对合同的性质进行确认或归类,切记起草性质难以界定、无法归类的合同,最好在合同的“标题名称”中直接明确合同的性质。因为只有确认了合同的性质,才能够更好的确认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划分,尤其是对合同约定不明确部分,必须按照《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内容去查找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对某一方的不利因素或影响等。
  第二点注意合同主体签约资格的有效性。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对实行资质管理或特殊许可的业务,若签约一方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一旦纠纷产生,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
  第三点注意合同标的约定的明确性。合同的标的是最能体现合同性质的核心内容,相当于我们写文章时所表述的文章中心思想。所以,我们在起草合同时,最好要单独写明“合的标的”这样一条内容,以便让人一看便知合同的大概内容;从法律功用角度讲,通过“合同标的”条款还能够更好地界定合同的性质。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务必要达到“准确、简练、清晰”的标准要求,切忌含混不清。如对合同标的为货物买卖的,一定要写明货物的名称、品牌、计量单位和价格,切忌只写“购买沙子一车”之类的描述;如对合同标的是提供服务的,一定要写明服务的质量、标准或效果要求等,切忌只写“按照行业的通常标准提供服务或达到行业通常的服务标准要求等”之类的描述。否则,一旦纠纷产生,往往就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的状况。
  第四点注意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买卖公平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则,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必须能够体现这些法则。我们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切忌只片面强调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忽略其义务或片面强调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忽略其权利的情形。因为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对价”的基本要求,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必须以承担一定的义务为前提,反之就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必须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为基础。法律禁止以强凌弱的“不平等条约”存在;对责任分担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赋予受不公平条款约束的一方当事人一定期限内的合同撤销权。尤其是起草涉及多方利益的“格式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性,切忌侵害多数人利益的“霸王条款”出现。因为在合同约定中,若各方责任分担不合理,不仅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而且一旦产生纠纷,此类条款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从而毁坏商家的信誉,且容易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条款。
  第五点注意合同法律用语的准确性。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合同属于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件。所以,法律工作者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文件的一些书写标准或要求去做,其中包括尽可能地使用或推广大家共同认可的一些规范性法律用语,以避免大家在理解合同时产生不应有的歧义。如在审核合同时,发现一些常见的法律用语错误像“定金”与“订金”不分、“权利”与“权力”混淆、“抵押”与“质押”混用的情形等。另外,还发现不少合同中出现类似“一方对另一方罚款”等明显违反“合同各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用语或表述。其实,上述每个法律用语都是有其特别含义的,随意滥用可能要闹笑话,甚至直接影响到合同内容的有效性和当事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大小。
  第六点注意交易实施的安全性。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合同的目的就是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保证交易实施的安全。所以,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应特别注意能够保障交易顺利实现的条款内容。如当事人选择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条款、合同履行的担保条款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实际或无法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形。尤其是在大宗货物买卖、不动产买卖和国际贸易类的合同中,这些条款内容显得尤为重要。另外,有关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如交货地点等)、标的物所在地及合同纠纷的管辖地、解决方式等条款内容如何约定也直接关系到交易的能否顺利实现或交易的安全,在给当事人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同样不要忽视此类条款内容。
  第七点注意合同内容的前后一致性。合同作为对当事人各方都非常重要的一项法律文件,在内容上必须讲求逻辑严谨、前后一致,不能前后内容相互矛盾不一、主合同内容和附件内容相互抵触冲突。如果存在合同内容的前后不一致情形,一旦产生纠纷,就会让人无所适从。所以,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前后一致性,注意对合同前后内容产生矛盾或冲突时的处理原则做出约定,如“是以主合同内容为准,还是以合同附件内容为准”等必须在主合同中约定清楚。
  第八点注意考虑合同订立后的可变更性。现代社会,瞬息万变,且不说自然事件和社会因素非我们自然人或单个企业能力所能抗拒外,就连市场主体自身的变革或变化之快有时也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所以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到合同订立后履约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一些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如自然事件中的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社会因素中的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市场价格重大波动等重大情势变更事项,微观方面可能遇到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企业终止清算、破产倒闭或重组并购等事项。未雨绸缪,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对影响合同变动的因素考虑得越周密细致,就越能避免纠纷,当事人的合同权益也就越容易得到保障。
  第九点注意考虑合同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所建立的是一种动态的债权或债务关系,一方权利之实现有赖于另一方义务之履行;换句话说,合同之债仅是一种信用上的法律关系,若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存在灭失的可能性,尽管其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来保障其权利实现。但由于合同之权利是一种私权利,法律对私权利进行保护的主要依据就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所以,要求起草或审核合同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的头脑”和“商业的意识”,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发生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在合同中尽可能的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清楚。这样,即便将来真地发生纠纷,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也比较容易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尽可能地避免法官滥用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
  第十点注意考虑合同类别的特殊性。合同的类别不同,合同的性质自然也就不同。当然按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对合同做出不同的分类。对合同进行分类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充分认识到不同类别合同的特殊性,从而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提醒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某些合同内容或要素,如合同的主体资格、生效要件、付款方式、售后服务及保密事项等条款内容。另外,针对合同的特殊性,当事人还可以就各方的权利或义务做出一些特别的约定。对这些特殊的约定一定要尽可能地表述完整准确,同时,还要注意其合法性问题,避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或冲突。
  (二)、合同运行阶段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尽可能采用总包负责制。对于大型工程而言,应力求采用施工总包负责制。这是因为如果按照工程的无限分解性,采取平行分包的方式进行管理,将给发包单位带来极大的麻烦。表面上看来,好像是工程投资有所节约,而实际上由于工作界面划分过多,发包单位需要协调的问题呈几何级数的增加。常常造成有的事没人做,而有的事又大家争着做。施工中间发包单位常常发现在计划开始时没有想到的问题,并往往因此而影响了工程的进度,造成施工的返工或工程量的追加。
  2、采用单价合同。特别是对于大型的、建设周期长的公共设施建设(如体育场馆、地铁、)和工业建筑,设计工作往往是滞后的,而对于这种在签合同之前没有完整的施工图纸的建设项目,希望采用总包合同的方式,把工程量没有固定的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的做法是行不通的。施工单位要么是高估冒报,把风险因素考虑进去;要么是采取先进去再讲价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最后反过来伤害了发包单位的利益。而对于单价合同,是固定项目的单价,实际测量工程完成的数量,并由监理认可的数量与施工单位结算。对于单价合同,工程量的控制实际上取决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以及工程变更。
  3、工程保函的使用。国外工程施工中,十分注意工程保函的作用。保函是由银行开出的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文件。一般在预付工程款的时候,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与预付金额一致的保函,而随着工程施工的开展,对工程量的结算逐步取代了保函的作用。因为业主在预付款的时候,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施工单位没有实现其在投标书中的承诺,而业主又没有有力的经济上的制裁的话,业主将失去其控制工程的能力。采用保函就可以迫使施工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去做,否则业主将向银行提出提取保证金的手段,使施工承包商遭受巨大的损失。
  4、注意施工索赔。工程建设中,发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矛盾是常有的,发包单位一般占有先天的有利位置。但如果施工单位的管理能力很强的时候,施工单位常常会因为发包单位的原因、设计的原因及其他与施工单位无关的原因提出索赔。索赔的出现是工程管理进步的表现,施工单位没有很高的管理水平是不能取得索赔成功的。这就要求发包单位及监理单位,也必须具备很高的管理水平,才能在索赔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有利、有理、有节。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体系的核心。“合同之治,契约之理”,通过合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提高核心能力,对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将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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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体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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