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障碍及对策

所属栏目:保险论文 发布日期:2010-07-20 22:36 热度:

  自1988年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和各级政府领导的认可和支持,初步培养了一批水平较高的监理人才,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监理工程师面临的职业风险也日益加大,如果因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造成业主或第三方损失,工程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主要是为业主提供技术服务,其自身的经济实力较弱,经济赔付能力非常有限。一旦因监理工程师的原因给业主或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失,则很难保证受损失方得到应有的赔偿。因此,有必要通过参保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以转移风险。
  
  一、监理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一种把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风险机制,当职业人员由于疏忽履行其职责而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向那些有权获得赔偿的当事方进行赔偿。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已开展了律师、医生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保险。
  
  工程监理是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一种专业技术服务。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是一种承保监理工程师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一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理职业责任风险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因为无论监理工程师如何勤奋努力,小心谨慎,也无论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机制如何高效合理,仍然存在发生过失的可能。工程监理单位对于这种职业责任风险,除了加强内部管理,要求监理工程师更加严格地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外,,还应采取某些防范措施,特别是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以转移风险。
  
  二、我国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及障碍
  
  目前我国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正=处于开发与试点阶段。2002年上海市建设监理协会协同监理企业和天安保险公司在国内首次开发了“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并开始试点,至今已有18家监理公司参保;深圳于2002年8月23日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条例的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应当为其监理工程师办理执业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未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的,不得承担监理业务。”2003年3月,广东湛江中国人保各分支机构推出了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在广东湛江进行了试点。到目前为止,天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先后推出了该险种,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天津、山东等省市也纷纷加入试点行列。2005年建设部王素卿司长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指出积极开展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选择两、三个省市进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试点…着手研究制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然而,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障碍,包括:
  
  1、法律、体制不够完善。我国目前缺乏完备的法律制度,还没有足够的能够作为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开办依据的各种职业责任赔偿条例。职业技术责任事故的处理,需要各种具体的法律依据。在我国,职业责任纠纷很大程度上依靠《民法通则》的损害赔偿原则来解决,各种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还很少。如建设监理方面,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限的几个法规条例对监理单位的损害赔偿作了规定,但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且赔偿数额相对较小,如对监理工程师的赔偿责任而言,我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赔偿损失总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因此,一旦由于监理单位的过失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监理单位所能做出的赔偿仅以其自身的财产或服务项目的报酬为限,致使监理单位风险意识薄弱。这就使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依据,从而无法大规模开展。
  
  2、保险业的发展水平较低。从整个保险行业来看,我国的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特别是保险中介业务落后。我国保险公司缺乏既懂工程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又懂保险知识的专门人才,现有的监督职业责任保险合同实施的能力较弱,而且素质不高,难以提供令人满意的风险管理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
  
  此外,有关工程监理业中职业责任保险的历史数据的匮乏。由于我国的监理行业只有十多年的历史,保险公司对每个公司过去的从业记录了解甚少,对于各个公司的监理职业责任发生的情况的数据也缺乏了解,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该险种的开发与推展。
  
  3、行业协会还未形成有力的推动作用,缺乏为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服务的中介机构。目前,我国监理企业当中仍然有许多对该险种不了解、不信任,仅凭个别积极性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监理行业协会还未成为联系监理企业与保险公司的桥梁。而且我国保险经纪制度刚刚建立,尚缺乏既了解监理行业又熟悉保险业的职业经纪人,因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
  
  4、缺少权威的鉴定机构来明确判断职业责任归属。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服务专业性极强,职业责任认定十分困难。工程项目中参与方众多,一旦出现工程事故,要查明事故的责任方有时十分复杂,要对监理工程师的失误认定是否属于职业责任的范畴则更难。此时,必须由权威性的责任事故鉴定机构充当职业责任者与受害者及保险人之间的仲裁人,对责任事故做出科学的鉴定,但目前仍缺乏这种权威的鉴定机构。
  
  5、工程监理取费偏低,降低了监理单位投保的积极性。我国现行的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为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其费率为工程概(预)算的0.6%~2.5%,这一取费标准,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再加上监理市场的压级压价行为的大量存在,实际收费更低,使工程监理单位难有积累,很多监理单位甚至经营困难,从而大多不愿投保。
  
  三、建立监理工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对策
  
  为了清除上述障碍,实现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的顺利开展,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完善相关法规和合同条件。监理工程师责任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是否明确、完善,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能否有效推行的关键。《建筑法》规定了监理责任赔偿制度,这是实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重要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建立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与之配套。此外,应参照FIDIC合同条件,在监理合同中加入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专项条款,强化监理对业主的责任,增大监理的赔偿责任,将“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改成‘应限于由于违约造成业主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遭受损害的数额’”,使职业责任保险真正为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所重视,全面提高监理单位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
  
  2、提高保险公司服务水平。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人才和工程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制度,联合社会上现有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监理行业各单位监理取费、管理水平、信誉、索赔记录等相关信息的数据库,为投保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同时,保险公司应从事自己的经营主业,逐步从展业和理赔两个领域退出,让位于保险中介,从而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提高保险公司的运行效率,进一步提高保险业的发展水平。这不仅是推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要,也是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客观要求。
  
  3、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扶植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为了更好的推广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工程监理协会在应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协助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监会,制定和完善利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推广的法律法规;开展有关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向监理宣传职业责任险,激发其保险需求;积极组织和协助监理单位参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构建监理单位与保险公司的桥梁,如成立特别委员会,为监理单位提供能为其提供良好服务质量的保险公司名单;开展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调研,协助政府总结职业责任保险推广中的经验教训,协助保险公司根据试行情况修改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等。在保险试行的初期,工程监理协会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成立类似于保险经纪公司的中介机构。它可以有效弥补这一时期保险公司不懂工程技术、而工程监理协会不懂保险的劣势,也更利于监理单位对职业责任保险的接受程度;在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市场成熟后,这个组织可以独立形成公司,进入市场和其它保险经济公司竞争。只有充分发挥监理协会的作用,加强保险中介机构建设,充实保险经纪人队伍,才能促进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大力开展。
  
  4、建立权威的监理职业责任鉴定机构。监理职业责任鉴定是保证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能够顺利推行的重要基础,因此必须保证监理可能承担的职业责任能得到正确的鉴定。为此,可以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政府逐渐淡出,让专业人士在这一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只有在发生了危及社会公众的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时,政府才需要介入调查处理,而政府介入调查处理的重点,是鉴定有关的责任主体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于可能引起业主索赔的监理职业责任的鉴定,则由专业人士和保险公司的专业代表来进行。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是在一个项目开始之前,成立一个争端评审委员会,由项目参与各方共同挑选若干名独立的争端调解人,专门负责解决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各种争端,认定相应的责任。这样争端可以及时、迅速而又花费较低地得到解决。而工程监理协会也可以联合其它工程协会,提供一个仲裁名单供合同双方选择,也可以抽调专业人士和保险人士组成工程监理职业责任鉴定机构,负责监理合同双方及保险合同双方的索赔纠纷,判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
  
  5、提高监理取费标准。国家应对原监理取费标准进行修订,提高监理取费标准,并对监理招投标进行监督。此外,在推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应对现行工程建设投资体系进行同步改革,在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将保险费用正式纳入投标报价,最终计入工程成本,从根本上解决保险资金的来源问题。
  
  四、结语
  
  在我国推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有助于保障建设各方的利益,促进建筑市场、保险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推动工程监理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但是,要全面推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工程相关主体风险意识的增强,我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必将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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